拆迁安置房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拆迁安置单位); (2)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人明细表原件; (3)拆迁安置房屋价格证明原件(需认定交换差价的);
(4)拆迁安置房屋地名门牌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5)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初始登记时未备案的);
以上(1)-(6)项由拆迁安置单位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7)登记申请书原件;
(8)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原件;(9)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安置人); (10)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3)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
面保证原件。
(3)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