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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部门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中心各窗口、科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窗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委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应遵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较少且发生量较小,没有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纳入综合窗口。 第三条 考核以部门窗口为单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自我管理与大厅管理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管理以首席代表为主,大厅管理以督察科为主。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和部门窗口小组长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考核年度为上年度12月起至本年度11月止。第一季度为上年度12月起至本年度2月,第二季度为本年度3月至5月,第三季度为本年度6月至8月,第四季度为本年度9月至11月。

第七条 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包括10大项29小项指标。加分项、减分项分别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加减,加分合计最高分为20分,减分无低限。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或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以下所称行政审批科均包含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6分)

第九条 行政审批科及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6分)

(一)行政审批科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由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科室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明确该科室具体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并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3分)

(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市级部门应选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占编制职数的科级干部担任。(3分)

第十条 签订《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8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除少数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审批事项外,市政务服务中心抽查发现首席代表未按部门授权书规定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的,该申办件对应事项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按规定应当选派首席代表而未选派首席代表的,该部门所有事项均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不是由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的,此项不得分;首席代表无法协调管理窗口工作及其人员的,此项不得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印章使用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盖章办结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行政审批科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10分)

(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制证)、取件环节均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少数确需集体决定的重大审批事项,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其审批环节可以在部门机关进行,但咨询、申请、受理、办结(制证)、取件环节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5分)

抽查发现有一个环节未按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该季度不得分。

(二)向申请人发放的证照、批文由首席代表或授权的窗口工作人员签发。(5分)

抽查发现凡有一件申办件的证照、批文不是由首席代表签发的,该季度不得分(少数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审批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但未通过窗口统一发放证照、批文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二条 按要求开展并联审批工作。(10分)

(一)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执行省政府并联审批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窗口并联审批制度。(2分)

(二)并联审批工作职责纳入行政审批科并指定专人负责并联审批工作。(3分)

(三)按照市政府及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牵头或协同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项目以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项目并联审批,按时办结率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4分)

按时办结率达100﹪,超期一件该季度不得分。

(四)使用统一的并联审批软件或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并联审批事项全部录入相关软件受理办理。(1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7分)

(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应进全进政务服务中心。(3分)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在原部门或其他场所受理、办理的,此项不得分。

(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需其他部门现场核实的,相关部门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明确办事时限及责任人员。(2分)

(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全部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受理办理。(1分)

未将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即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该季度不得分。

(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按要求配置标准流程,逐环节、逐岗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1分)

未按要求配置标准流程、逐环节逐岗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认真开展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审批。(6分)

(一)认真制作示范文本并上传到电子政务大厅,方便申请人。(1分)

(二)积极开展网上咨询服务,各部门至少开通1个在线咨询窗口,咨询窗口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在线时间,在线咨询应答待机时间不超过5分钟。(1分)

咨询窗口每个工作日不在线的,或应答待机时间每个工作日有5起超过5分钟的,该季度不得分。

(三)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服务。(2分)

网上预约申请、网上预约办件不予受理办理的,该季度不得分。

(四)积极开展网上预审、网上审批,及时办理网上申请事项。(2分)

网上预审、网上审批件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五条 现场办结率100﹪,按时办结率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33分)

(一)现场办结率100﹪。(12分)

未达到100﹪的,该季得分为12分乘以现场办结率。

(二)按时办结率达100﹪。(9分)

超期一件该季度不得分。

(三)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6分)

群众评议满意率达不到95%的,此项不得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

(四)有效投诉为零。(6分)

发生一件有效投诉减1分。有效投诉超过2件的,从第3件起每件次减2分。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三项制度”。(4分)

(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3分)

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凡是违反规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申请人多次跑路、多次补正材料的,该季度不得分。

认真执行服务双岗制、去向请假留言制。有一个岗位未按服务双岗制明确顶岗人员或有一人次未执行去向请假留言制,该季度不得分。

(二)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精简70﹪以上。(1分)

第十七条 加强窗口自身建设。(10分)

(一)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和有关要求选派窗口工作人员。(2分)

未按规定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该季度不得分。

(二)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按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需参加会议、现场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请公假的,应出具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2分)

窗口工作人员有上班迟到、早退,非正常请假外出的,每人每次0.2分。

(三)保持窗口整洁规范,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2分)

(四)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2分)

(五)认真完成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以及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有新举措,借鉴性、推广性较强的,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进行通报表扬。 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项制度”等行政效能建设以及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一)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以及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有重要举措或取得重大进展,由省委、省政府以工作通报、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2分。

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1分。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工作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0.5分。

(二)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书面表彰的,每次加2分。

(三)受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导的,每次加2分。

(四)被群众授予锦旗的,每次加0.1分,被群众来信表扬的,每次加0.1分。

(五)除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外,其他与企业、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加1分。

(六)部门主动申请将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办理的加1分。

(七)网上在线咨询、网上预审、网上审批满意率超过95﹪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各加0.1分,网上预审通过审查的,每件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八)方便办事群众,受到群众认可、经督察科核实的下列情形予以加分。

工作时间17:30后前台加班办件,每办一次加0.5分。

节假日预约办件,每办一次加1分。

市、县部门窗口上报件通过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网上办理,每办一次加0.5分。

(九)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来窗口检查指导工作,每次加0.5分。

(十)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为完善行政审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积极建言献策被采纳的,每条加1分。

(十一)报送信息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每篇加0.1分,在省级网站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每篇加0.2分,同一信息只加一次分。

(十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经考核领导小组核实的,每次加1分。

(十三)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机关文化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每次加0.5分。 第二十一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减分。同一事件应减分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不重复减分。

(一)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项制度”等行政效能规定,被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二)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由政务服务中心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

(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曝光经核实的,每次减2分。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下级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干预的,每次减1分。

(五)咨询3次以上(含3次)不转入申请,或申请环节未一次性告知清楚,使申请人更正材料3次以上(含3次),每件次减0.1分。

(六)超期未办结或超期办结件的,每件次减2分。

(七)无正当理由退件的,或非因办事群众过错以相同理由二次以上将申请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减0.1分。

(八)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搭售报刊杂志或其他书籍资料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减0.1分。

(九)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抓扯的,或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减0.5分。

(十)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炒股(含看炒股软件界面和股票网页)、打瞌睡的,每次减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减1分。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违反纪检、监察政纪行为的,每人次减2分。

(十二)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每人次减2分。

第二十一条 部门窗口工作中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表扬肯定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加分;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批评纠正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减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季度考核结果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行政效能考核报告》形式向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与部门绩效管理挂钩,并作为“政务服务示范窗口”、“政务服务标兵”的主要评选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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