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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池)质监罚字[2012]12号

当 事 人:XXX(XXX厂)

营业执照编号:XXXX

身份证编号:XXXX

地 址:XXX邮编:247000电话:XXXX

2012年4月9日,根据皖政[2012]13号文件要求,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XXX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成品货物堆场有待售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30根。你厂未能提供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2012年4月9日本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厂未取得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检查时,你厂库存待售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共计30根,规格型号为RCPⅡ600×2000(刚性接头平口管) ,销售价格为80元/根,货值金额2400元整,未销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载了我局在2012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检查的事实;

2、调查笔录一份,照片三张,查明了你厂未取得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事实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明了你厂的基

本组织情况及被调查人的身份。

你厂被调查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并签字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2年5月9日召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5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厂直接送达了(池)质监罚告字

[201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2年5月18日,你厂向本局书面申请,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是:库存的30根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尚未销售,该批产品经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合格品(检验报告CZJ(2011)-JW-0262 ),且涵管厂规模小,设备少,经营状况不景气。

本局认为:你厂未取得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行为已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厂能积极配合调查,库存产品尚未销售,且产品经检验为合格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 令停止生产;2.处罚款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安徽省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0602010400029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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