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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税务机关在对商业企业稽查过程中的常见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案例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分析

RY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4年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应付账款科目有以下情况: (1) 该单位2010年形成一笔应付黑龙江某煤矿的款项为12万元,系因为从煤矿购进煤炭卡数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对方单位也承认煤炭质量不达标,该单位不打算支付此笔款项;

(2)发现2013年8月从本市另一家煤炭公司购进低卡煤,尚欠货款6万元,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询,该煤炭公司已经注销;

(3)发现2013年该单位从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购进块煤,尚欠5万元货款,该单位每年都与内蒙古方面联系付款事宜,但电话打不通,发送传真也无人接收,无法联系。

(4)该单位2007年形成一笔7万元的应付账款,系发生的运费,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所以就一直未付款,但运输公司一直在索要此笔款项。 请问:

(1)关于以上应付款项是否都可以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在征管实践中,如何把握确实无法偿付?

(3)如果被税务稽查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但后来又支付出去,如何处理? (4)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应付款项为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并入收入征税,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案例二: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分析

某家纺贸易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总部设在上海闽行区,在南京、杭州、合肥设有三个分支机构。2014年10月~12月,公司账面反映有1400万元产家纺产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进项税金190万元。但该公司发到上述发货点上的货物只销售了1280万元,其中进项税173.7万元,并且已开具发票,其余120万元货物因发生质量问题准备削价处理,但这批货仍在存放在分支机构。 请问:

(1)该家纺贸易公司这种货物移送行为,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2)该家纺贸易公司这种货物移送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3)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三个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资格?应该办理何种营业执照? 案例三:会议费的争议处理

LX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批发销售业务。税务稽查人员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2012年发现列支一笔会议费仅取得了某酒店开具的“会议费”发票,后未付任何有关此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据稽查人员了解,某酒店并不具备召开会议的条件。

(2)2012年还发现该单位以“会议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后附发票却是餐费发票,全年业务招待费已经超支。 请问:

(1)对于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是和客户开展“餐桌会议”,进行探讨下一年度的合作事宜,实质上是会议,应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您怎么看?

(2)在全年业务招待费已经超支的情况下,以会议费之名列支餐费,是否涉嫌偷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范围,“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在“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在报销会议费时,有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地税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还有酒店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如果酒店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有会议服务,在酒店举行会议,应该取得何种发票税前扣除?

案例四:赠送实物礼品涉税风险管控

某经贸有限公司在日常营销活动中,为了拓展业务,向有关人员(非本单位职工)赠送实物礼品,2012年度共赠送外购的礼品价值金额合计 90000元,礼品的增值税进项税已抵扣。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此笔业务直接计入销售费用90000元。

在检查中,该单位财务人员向稽查人员咨询,该单位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某著名山水画家的6副山水画,共计花费60万元,该单位不确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请问:

(1)该单位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此笔业务涉及哪几个税种?如何计算缴纳?

(3)在该单位上述业务,是否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4)该单位作为一个经贸公司,购买高价山水画的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案例五:工资类费用税前扣除涉税分析

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知名速冻食品的经销业务。2014年国税稽查机关对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该单位在本市内各大超市设有销售专柜,在节假日期间雇佣在校大学生进行促销活动。2013年共支付给兼职促销的大学生费用合计24000元,在销售费用中直接列支,未作为工资项目。

(2)该单位有自己的仓库来储存货物,保管员是残疾人,每月支付工资260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支付给保管员的工资进行了加计扣除。

(3)该单位为部门经理以上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7%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另外,地税稽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12年少缴房产税35600元,已经在2014年补缴税款,企业财务人员询问,此笔税款是在2014年税前扣除还是追补至2012年扣除。 请问:

(1)该单位对于支付给兼职促销大学生的费用处理是否正确?

(2)支付给在本单位工作的残疾人的工资税前扣除税法有何特殊规定?该单位的处理是否合规?

(3)税法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4)被地税查补的房产税应在哪一年扣除?具体如何操作? 来源:http://www.daodoc.com/even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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