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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农村的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村级经济管理和发展

第一节

农业承包经营

第四条

凡承包或租赁集体所有土地、森林、茶园、水塘等生产资料经营的,必须向集体交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在承包活动中,村委会为发包方,村民(农户)为承包方,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

第五条

承包方未经村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责任田调整必须由村民组负责,村民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节

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本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的以外,其他部分的属集体所有(村级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村民组、村民无权买卖土地,土地征用在村委会。

第七条

村民住宅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服从上级城建部门和本村总体规划,报国土部门批准,否则视同非法建房处理。

第八条

村民让售房屋必须经村、组两级同意,按标准交纳交易税。

第九条

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费按镇20%,村20%,组60%的原则互为分配,安臵费、作物补偿一律归组或村民所有。

第十条

严禁非法在承包土地上采矿、盖房,将耕地转为非农田地或荒芜,违者除责令垦复外,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无故将耕地搁荒,每亩收取荒芜费200~300元。

第十一条

禁止滥砍、滥伐、盗伐林木,违者每损坏一棵,令其栽活五棵,上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供电所批准,不得任意安装用电设施,严禁偷电。重者交执法部门处臵。

第十四条 提高城镇意识,合理开发,任何集体(村民组)、

2 个人不得利用征用索、卡、要、敲国家的竹杠。充分利用本村资源,创造一个绿化、美化、净化的村容环境。

第三节

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村凡满18~60岁的男性和年满18~55岁的女性村民,除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特困户、五保户、丧失劳力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者外,都要自觉负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年内未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者,所欠工日应按每个工日50元向村委会交纳以资代劳款。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帐镇代管制度。村级资金一律由镇代管中心管理,存入指定银行,村级帐务交镇代管中心记帐,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制度设臵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法和由经管局监印的帐簿、凭证、报表、收据,启用由县经管局监制的科目印章,同时,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 本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名,成员2名。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

3 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宜,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本村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由支村两委召开联席会从支村两委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办理本村财务收支往来等相关财务事项。同时,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报帐员交乡镇代管中心记帐。

第二十条 本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本村财务每季公开一次,财务公开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以村务公开栏形式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支出。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大吃大喝,必要的招待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按照村制定的财务制度列支,支出在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需经支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向村民集资各种款项,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平等相处、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建立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上述违法乱纪现象有批评权、教育权、制止权、扭送权。对见义勇为、阻止不法侵害者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来直系亲属和外来做生意佃居在本村范围内七天以上,应及时向村治安调解委员报告,做生意佃居的必须要有三证,即:身份证、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证明,并向派出所和村治安调解委员会办理申报暂住手续,逾期不报告或不办者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邻里之间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住宅地的使用过程中,房屋通风、采光、排水、人行通道以及农田排灌等方面,不准损害四邻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借贷交往中,应讲信用、平等自愿,依法处理经济往来。

第三十一条

邻里纠纷由村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打架斗殴、寻滋闹事。

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准生证制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十三条

凡新婚者,男女双方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育龄妇女每季度应接受一次妇查,拒不检查者,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三十五条

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女方在3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的,才能收养小孩,但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强行超生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责任化,村干部实行包片到组、党

6 员、村民组长、协会包组,到户定人。同时配备专业班子,坚持工作经常化,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党员创先争优规划。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负责管理区域如有早婚、早育、抢生行为之一的,停止年度奖金;如有超生,年终民主评议时评为不合格村干部,并从评定工资总额中扣发30%作为罚金。村民组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村民组长(协会小组长)补贴工资的30%作为罚金,共产党员在本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扣发奖金,并影响评比合格党员。

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为外来超生对象提供方便,对窝藏、庇护外来超生对象者予依法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除经济制裁外,并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反对包办婚姻,不得借婚姻索要钱物。 第四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已婚年龄,不得借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第四十八条

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事务。

7 第四十九条

子女必须对父母履行瞻养义务,对拒不瞻养者,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全体村民应积极参加各种保险活动,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节

社会风尚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新风气,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增创文明户的创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二条

严禁铺张浪费。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严禁土葬。

第五十三条

严禁拉帮结派,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十四条

对于五保老人,村委会、村民组应落实优惠政策,妥善安排好其生活问题,该奖励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自觉执行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法,一律不准子女辍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村委会对于录取重点本科的奖励二百元。

第五十六条

服从国家、集体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国家允许的私人建设,对敲国家、集体、个人竹杠,阻扰建设实施的,除批评教育外,村委会必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对率先利用先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示范并取得

8 社会经济效益的农户,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返乡农民工回家创业的人员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五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青年村民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军人可享受县统一标准的优待金。

第四章

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

村党支部建设

第五十九条

村党支部成员和全体党员要率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章》,并保障其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建立党支部成员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每个成员的理论、政策和文化水平,集体学习和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10节课时。

第六十一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支部成员每季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并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六十二条

以党支部为核心,抓好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工作和村级经济工作。

第六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决策,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支部每年要开二次评优和评议党员活动,年终考核党员年度多方面工作情况总结。

第六十五条

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支部要定期考察,考察内容为党内生活、模范带头和本职工作等情况。年终对党员

9 的评议情况要填入《党员目标管理卡》,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开展党员联户活动。每个党员原则上必须联系一户贫困户,同时帮教后进或违法户、促其遵纪守法、做四有新人。

第六十八条

外出党员应半年度用文字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向村支部提供

一、二条致富信息。

第二节

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六十九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由各村按每5至15户选举产生1-2名代表。村民代表议事会与村委会同步,每届三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委会主任负责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职能: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和财务收支项目;依法制定和修改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委会工作。

第七十一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10 第七十二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问题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召开,必须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七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七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组织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负责指挥和落实村内一切行政事务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

4、抓好下属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以及计划生育、移风易俗、土地利

11 用等工作,加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按照县统一的部署,组织村民依法自治,使村级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把本村办成村民自治示范村,并巩固其成果。

第七十七条

村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经常政治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委会每周一次磁头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目标考核制度。村委会建立三年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必须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义务工、积累工的使用;农用物质分配;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七十八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四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协助公安执法部门作好司法行政工作。

12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社会福利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安臵、五保供养、救灾救济、社会养老保险、移风易俗等工作。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七十九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础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八十条 每个组设村民组长1名,村民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村民小组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八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并组织本组村民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活动。

3、落实完成镇、村交组本组村民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本组工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5、严格 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村委会签订的责任目标,严格目标管理。

第五节

村民

第八十三条 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凡18周岁以上的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的权利。

4、享有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权利。 第八十四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有如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开展移风易俗的争创文明村、文明户和模范村民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建立村民行为台帐,凡年满16周岁的村民都立帐入村。

第六节

村干部

第八十六条 村干部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治时事、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坚持团结、务实、说真话、干实事。

5、不请吃,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工作。积极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人人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由村委

15 会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必须共同遵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通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签定,以利相互制约,督促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OO九年三月起颁布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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