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
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
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
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 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 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 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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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问题: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村民自治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待不断的规范和完善。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和谐
由于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和服务的是广大的农村地区, 就使得一些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 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在实际中村委会更多地是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 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 所以必须对村民负责; 另一方面, 乡镇政府为落实政策和完成指标, 把任务下达到村委会, 由其具体执行。村委会在既要维护村民权益对村民负责又要尽可能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中举步维艰, 结果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往往因此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
村党支部作为农村地区的一级党组织, 在村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 成为决定村务权力的一把手, 有的村党支部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中干预过多,使村委会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等不良不法现象
是拉选票、贿选等不法现象。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大, 处理起来常常比较棘手和无奈。表现在:贿选的定义不严格, 导致对其认定难和处理难。再是对贿选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上级指导机关不重视选举工作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
四、宗族势力的抬头。宗族势力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力量则成为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必选择。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资源成本低廉, 在选举中竞选者便大力利用这种资源, 于是宗族势力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宗族势力的存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对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 同时影响村务的民主监督,妨碍村干部依法决策。
五、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质差,影响村民自治的规范运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对策:
一、解决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乡镇政府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认识,就是要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
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村委会要履行村治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并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理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确保村支部在重大问题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 确保村委会成为村民自治高效运转的工作机构, 以实现两委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再次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村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利的。
三、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监督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应完善竞争机制,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甚至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要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切实保障群众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对法律对贿选处理过轻的现实,我国法律还应完善贿选责任制,严肃处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行为。
四、遏制宗族势力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农村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大力发展经济,逐步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减少农民对宗族在生产生活上的依赖。改善和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代宗族组织的成员保护功能大力培植、扶植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而消除宗族势力对村委、村务的干扰。
五、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在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上取得新进展。再次,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在提高村民民主素质上取得新进展。具体要做到:依法开展实践;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村民自治, 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真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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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但是由于中国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词典中没有人权的位置。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应对国际反华势力的进攻,我们才开始认真研究人权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款项,这是中国全面进入现代社会的标志。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体察民情、关注民生,是把争取人权实现作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基础上取得的政治文明建设成就。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社会主义与民主不可分割。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需要经历许多发展阶段的长期历史过程。在这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依靠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世代相继的多方面的建设和创造性的实践。其中包括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
关键词: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目前,改革开放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在这20多年里,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下将分别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城市和企业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谈几点有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
一、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绝大多数乡村不再实行土地的集体耕种和经营,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随之被废除。发生这一变革后,农村的公共事务由谁管理、怎样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农村群众,就商量订立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由各家各户出力,以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的形式,负责管理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第一部确认和明确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此后,1998年11月4日,在充分总结、吸收各省市村民自治十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其法定机制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产生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负责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及财产,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收支账目和其他工作情况,并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等。
与1987年的试行法相比,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增加了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以及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村民代表会议等条款,补充了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条文。在村委会选举程序方面,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等规定。并增加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这些重要补充和完善规定,吸收了各地农民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对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
的一些新问题,促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行五年多来,中办、国办、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农业部先后就《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村委会选举、村委会公章管理、村务公开、提高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当选比例、村委会选举中的治安工作等一系列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截至2003年,全国31个省份,已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专门制定了本省的《村务公开工作条例》。这五年多出台的村民自治政策、法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有力地保证了《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总体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20年来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进了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扩大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给农村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例如,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遏制了村干部发生以权谋私现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第三,保证了广大农民群众能够面向市场,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和致富奔小康,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
当然,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需要继续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是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党支部成员把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支部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有的村委会干部不尊重党支部的意见,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把党支部抛在一边,等等。三是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包括:村民自治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发展也不平衡。例如,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做得较好,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工作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落实得不到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是村民群众的民主法律素质仍有待提高。例如,有的村民群众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或不能认真和正确地行使好这些权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权利,而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拒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个别村民依仗财势,违背选举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等手段操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贿选、拉票问题在各地都有案例发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定普遍性。
五是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贫困地区,由于面临诸多困难,村集体经济基础非常薄弱,有的村负债累累,这使许多人不愿当村干部,不愿积极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漠不关心,这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
针对这些问题,党和政府需要加强领导,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例如,要切实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依法自治的意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等等。相信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这些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4篇:村民自治
《中国社会政治分析(X+Y)》作业
题目:村委会及村民自治分析
学院:行政学院
班级:正本二班
姓名:赵柳泉
学号:200833010259
村委会及村民自治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二、村民自治的原则
(一)村民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村各项事务的目的。在村民自治中,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直接民主的原则
直接民主原则,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上
(三)由民做主的原则
由民做主的原则,即凡是涉及村民利益和全村的大事,都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该说,由民做主的原则,就是由干部“替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直接还权于民,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
三、村委会的组成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导机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规模的确定,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村的规模大小,本着精干、高效和便于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减轻群众负担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此外,作为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
1切实保证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四、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由于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没有终身制。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不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 职务收入由村民决定和支付,在某些贫穷的村庄村委会成员基本上没有相应额外收入,所以村委会成员大部分还是靠自己的务家务工收入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富裕企业家开始竞选村委会职位,他们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资。
六、村民自治的一些问题及弊端
第三,村干部综合素质亟待加强。回顾近几年,我国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村干部素质仍需加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一些村干部潜在的政治参与目的性较强,竞选村干主要是为了优先获得政治资源,损公肥私,选上之后便“原形毕露”,并没有向当初承诺的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一些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薄,只惟上不惟下,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很难得到民众的支持与信服。久而久之,由于村民的意见的得不到重视,其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其三,一些村干部综合管理水平亟待加强,各别地区的村干部当选主要是凭借其强大的人格魅力或依仗权势,但现实生活中不乏那些由于缺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当选之后而造成村务麻烦的人员。其四,村务公开透明度不够。村务公开,即指把凡是与村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都公开,集中体现在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个方面,一方面以有利于村民对村务管理形成监督,另一方面能够有的放矢地对基层自治提出意见。然而,一些乡村干部对村务公开的重视不够,认为其无关痛痒,可有可无;还有一些村干部在执政期间为政不廉,利用公款为己牟利,致使财务管理混乱,根本不敢公开村务。其五,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一些村民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
笔者曾听到群众反映,有一村官为了能竞选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万元“工作经费”贿赂选民,任之前豪情壮志,并向乡亲们夸足海口:我要选上村主任,家家户户奔小康。但是,刚上任不久就变了脸,搞“家族控权”、“家长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无法向群众交代和说明的事情,上级查处了,才下了台。像这样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的现象应不是个别。一些村官上任后,“乡土味儿”少了,“霸气”多了,“脾气”长了,“架子”大了,甚至个别村官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职权拼命“捞好处”,肆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这些“村官自治”的行为不仅导致了村里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因此,加强“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必须按照“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要求,努力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农村的党组织切实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让村官真正成为“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管理民主、群众信赖”的“泥腿子”干部,才能切实激发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干群同心同德建设新农村。
七、村民自治应当全面推进四个民主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
3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推荐第5篇:村民自治
对村民自治有感
【摘要】实行了差不多30年的村民自治如今已经普遍化,村民自治延续到今天,它的影响力已经很大。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使他们学习和掌握了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程序,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把农民从传统的政治的受动者的角色推向了政治的主动者的地位。农民政治独立性的增强,在村民自治中对民主程序的操练,将会极大地瓦解传统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治因素的政治文化根基。但同时村民自治也逐渐产生了弊端,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村务公开片面化,选举没有实现民主化,民主监督无法到位,人民没有真正参与到跟自己利益相关事情的决策。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去深刻认识,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居委会,村民自治,民主,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完善
延续多年的村民自治给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村民自治充斥在每个人的生活当中,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自治的本意是指自己管理自己,或自主地处理自己的事物,并独立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状态。而村民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自主处理与本地有关的事务。①自治给了每个人更多的自主性,提高了农民政治独立性的增强,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邓小平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强大的民主。②村民自治主要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通过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村村民的意见和智慧,制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这里,我重点从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来方面来阐述我对村民自治的了解和看法。
在民主选举这一问题上,民主选举基层领导干部是民主管理的“硬件设施”。它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应该是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而在农村中,民主选举并没有得到完美的体现。在一些农村,选举虽然的打着民主的口号,但由于村民民主意识的匮乏,农村民主气氛的缺失,在选举中很常存在“选人唯亲”,买票卖票,恶性拉票的情况。一些村霸甚至会动用自己的势力要求村民将选票投给某个人,而村民也觉得选举与自己无关,选谁都不会选到自己,因此也没有积极性。甚至一些人连有选举这回事都不知道,也不过问。
在我们村,我印象中的选举有两次,一次是那时候村委挨家挨户送选票,让我们把选票填了之后隔天再来取。选票中有几个候选人,然后还有“其它”一栏让我们填写。不过很多人却没有重视这张选票,下班回家后粗略地看一眼,划下勾就完事了。村民并没有放多少心思在这选举上面,民主选举就只是这样形式化地带过。另一次是村里的一些小混混突然想当村官,所以选举那段时间每天都挨家挨户去每户人家拉拢选票,闹得沸沸腾腾。最终那次选举作废了,村民却好 1
像看热闹般地很开心。那次选举让我深深地感受到民主的无力。虽然我们高喊着民主,可是当参加的群体不具有民主的意识,所谓的民主就只是虚无。形式上的民主不叫民主。
另一方面,农村的选举往往只是选出村委主任,其他官职的任选村民并不清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③可见,农村中的民主选举也并不全面,没有做到全面性民主。
在村民选举的原则问题上,村民选举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④而农村的民主选举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它的民主并不透彻,也不全面。
在村务公开这一问题上,有些农村在村务公开这一点也做得很不到位。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把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定期及时地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的制度。⑤村务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本村的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以资代劳等情况。而在现实中,很多农村的村务公开并没有达到这些要求。有些农村连村务公开栏都没有,关于村务的事项是随地黏贴,村民没有固定的地方去查看村里的相关信息。有些农村虽然有一块村务公开栏,可是村务公开的时间却是很随性化,想到就往上面黏贴信息。而有些农村则做得比较好,有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的时间也很有规律性,可是公开的村务内容却不全面,一些重要的信息被隐藏起来,村民也无法真正了解自己所在农村的真正具体情况,对关于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无法得到充分了解。真正了解整个村的运行情况的就只有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自治并非村民委员会自治。⑥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具有全面性。全面性当然不是指事无巨细,无论大小一律公开,而是指村民最关心的,反映最激烈、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重点事项必须全面公开。
有点村干部习惯以现在的群众难管、事情难办、工作难干、干群关系不好等来说明当前农村政治的壅塞与隔膜,并试图以此来否定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事实上,当前农村政治的壅塞与隔膜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而这问题恰恰就是村民自治还不够深入,不够广泛所导致。如果诸如农民负担重,农业生产中的行政命令问题都能得到较好解决,能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农民就会变得好管,工作也就会好干,干群关系就会因此而得到改善。
对于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等自治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让村民懂得用民主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得到发展,农民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才能将民主更深刻更广泛地发挥作用。百姓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才有心思去管别的事情。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的文化建设,消灭法律文盲,让民主意识深入人心,让村民感受到民主的力量。懂得用民主,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第5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邓小平文选》
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至16条
④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第1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⑤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第17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⑥王圣诵:《中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第134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
班级:08级行政管理2班
学号:080302234
姓名:许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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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
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促进了新世纪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民主化、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可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新世纪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同时,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新世纪农村的变革。
一、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开启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近代社会的官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是“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相互作用而成,在制度非制度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该模式下国家政权和制度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则由社会权威在村民自治模式下进行治理。该模式中的社会权威一般由族长、乡绅和社会名流组成,由他们实际承担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责。”[1]近代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元结构,这个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权威日益萎缩,农村中的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民众整体素质下降,治理难度增加;二是政权逐步强化并且缺乏相应的制约,政权对农村社会的侵害愈演愈烈,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成了联系公社和最基层单位——生产队之间的纽带,生产大队是领导机构,对其下属的生产队有着全面的领导权,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权力。以上三种治理模式虽各不相同,但都没能解决赋予农民的足够的自主管理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经济领域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设计,这种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相当于村级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职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赋予全体村民,为实现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村治与乡政还存在合流与冲突的现象,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我们对目前村民自治的实施成效和其未来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还不能作出过高的估计,但村民自治的实施,已经拉开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序幕,直接体现了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要求。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推进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地位界定: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并将成为农村社区新型管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试验探索时期(1980年至1986年);快速发展和法制化时期(1987年至1999年);向纵深发展时期(2000年至现在)。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升。村民自治是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当时国家认可并推广村民自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因国家权力缺失而导致的村庄社会的治安和矛盾问题,以弥补国家权力的“真空”,同时还可以遏制乡镇政府的腐败行为并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伴随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地位逐渐提升,村民自治逐步成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随着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向纵深的推进,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及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实现了由解决实际问题层面的工具理性向作为目标追求层面的价值性的升华。
乡村治理模式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事关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村一级政权,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到80年代初,随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但是,村民自治对村级事务自主管理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行政管理的惯性的矛盾造成村民自治被严重影响,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级事务的村民自治没有实现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村级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七大为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应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及政府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各种农村社会组织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互动。可见,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离不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已从弥补国家在农村的权力真空、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进一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
(二)发展机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解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政府由原来的“压力型”、“管治型”、“汲取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空间。因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处在压力型行政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权微责重,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各种达标评比任务指标,最后都要由乡镇一级政府来完成。面临着“一票否决”风险的乡镇政府,在手中拥有的为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各种资源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而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村委会协助其工作,为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利用其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优势,或明或暗地给村干部各种形式的回报,并把相应的费用负担转嫁给农民,乡村利益共同体形成,在存在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5]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因为,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解除了村级组织的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乡镇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逐步转变为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划分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平台。
(三)完善重点:实现由单纯重视“选举性民主”向重点推进“经常性民主”的方向转变
村民自治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通常被称为“选举性民主”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前提,而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经常性民主”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来看,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创新都可以称得上是轰轰烈烈、成绩斐然,但民主选举只是完成了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授权,接下来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运作情况及效果显然是村民自治实施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全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对每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通常都能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强化措施,以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而在民主选举任务完成之后,对村级组织的运行情况则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本没有或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2009年1月,河北省68个县的206个村庄的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 “你们村是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回答中,选择定期召开的村43个,占20.8%;选择不定期召开的村117个,占56.7%;选择从来也没有召开的村46个,占22.3%。在对“村委会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向村民公开”的回答中,选择公开的村91个,占44%;选择不公开的村59个,占28.6%;选择只公开小事不公开大事的村16个,占7.7%;选择公开情况不真实的村40个,占19.4%。在对“村民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是否行使过罢免权”的回答中,选择行使过的村36个,占17.4%;选择没有行使过的村170个,占82.5%。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自治中“经常性民主” 的实践与制度设计还相差甚远。如果没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或“村官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村民自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建设成效,今后在继续搞好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完善的重点应转向以《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以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经常性民主”发展的方向转化。
(四)价值取向:推动村民自治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转化
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相互合作基础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则被称为善治,善治涵盖了如下价值性要素: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等。
民主是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实质性而不是以形式上的民主来衡量,当前的村民自治难以用民主自治来评价。首先,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参与缺乏独立性。民主参与行为需要独立自主的参与,从村民自治实践看,“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独立性不够,他们受许多力量的左右,除了正式组织的体制性力量如党组织和村委会外,最普遍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宗族力量和精英力量”。[6]这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由于有相当多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欠缺,权利意识差,对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而随意投票,使民主选举失去意义。其次,与民主选举相对应、通常被称为“经常性民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为缺乏实质意义。就民主决策而言,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民主决策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代表的产生、议事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只是村民代表自身的诉求表达,村民自治演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更不要说在相当一部分村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按规定定时召开,村民自治进一步演化为村官自治。就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村务公开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及缺乏真实性等问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7]因此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村民的真实参与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只能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民治”而非“善治”。
法治是善治的保证。从总体上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制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村民自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乡村精英、风俗习惯等是农村治理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治理中仍将发挥一定作用,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而言,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来看,只是从“组织”的角度、而非“权利”的角度立法,致使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的村民自治法,缺乏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法以及村民自治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农村人口流动加大,农村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体例结构、村委会的职责界定、民主选举环节的规范、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影响到实践中的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有效是善治的重要标志。管理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和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交给村民,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但就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来看,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难题。一是普遍存在着村民会议召开难。随着务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加,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村和农业对维系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日益变得关系不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便参与而家庭留守人员又不愿参加村民会议。二是民主决策议事难。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意识淡薄,往往是各自站在局部立场争吵不休、无果而终。为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时常因个别村民的行为而使得对全体村民都有益的公共品投资夭折,这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性的典型例证。因此可以说,缺乏效益的村民自治,即使民主的实现程度再高,至多也只能称其为“民治”而不能称其为“善治”。
总之,在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促进村民自治实现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的转化,是今后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
能否实现善治,是中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切实提升村民素质和参与政治决策的热情是先阶段急需解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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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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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l5户推选1人的办法产生。村民代表可分成若干个村民代表小组。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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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能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经民主讨论决定的有关规划、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一事一议”收缴管理、优待救助、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坚持协助政府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般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六个工作委员会。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级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属企业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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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召开本小组会议,组织全组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的权利
有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财产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第十六条 村民的义务
村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义务;履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村集体财产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七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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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筹劳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劳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年应承担8个工日筹劳任务。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 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工的农户,本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按每工10元的标准实行以资代劳。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土地一经承包除公共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八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的,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承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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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暂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笫四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能安度晚年。
第四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做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二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 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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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占地建房。
村民议事制度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
2、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俗称“票决”)的方式,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数额、用途、土地承包方案等,应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至少提前3天发布公告,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联系户意见。讨论议题、议事结果应详细记载村民代表议事记录簿并妥善保管。会议表决结果、所作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4、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职责、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镇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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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村委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5、村民委员会对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实行公开,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6、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等簿册,召开会议时要作专门记录。
村务公开制度
一、明确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
(一)村级党务:
1、村级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带头作用的信息。
2、村党组织组织党员活动的有关事项。
3、村党组织、党员在勤廉方面的内容。
4、农村党员长期保持先进性的措施以及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
1、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办实体股份、经营、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问题;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经济资源的承包、开发、租赁、流转及机动地发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2、农村政策的落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与使用、新型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其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3、公共事业的建设:村级道路、水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立项、经费筹措、工程招标、承包方案等情况。
4、社会救助:优抚对象的补助、五保供养、低保户的申报和核减,政府拔款和社会捐赠的扶贫、助残、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
5、计划生育:年内生育对象,二胎证的批准,节育措施等。
6、工作安排:宅基地建设规划,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7、干部管理:村干部的报酬及奖惩情况。
8、其他涉及本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涉农政务:
1、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方面的重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上级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
3、当前全镇范围内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突击工作;
4、农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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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与公开,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未经两会讨论决策的结果村委会无权执行。第三步实行“事中公察”,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交由村委会执行的事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随时由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适时跟踪监督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未能履行的事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或督促进行。对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财务经费,村民理财小组不予签发报支。村民们可以随时向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村委会执行情况。第四步实行“事后公布”,对已由村委会执行完成的事务、政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布,让全体村民掌握事情的全部。对所有关乎村务、事务、政务和财务的资料,认真细致的记录留底,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村民前来查证,对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解释。
四、区分村务公开的时间。要视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工作,要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阶段性工作要随时公布。
五、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确属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监督小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
六、建立村务公开方面的民主监督意见办理结果报告责任制。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结办村民民主监督意见的责任人,对在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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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固定的民主理财日,不能统一确定理财日的则要提前3天发出理财通知,确保每次理财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审理账据,不得把会计资料带离理财场所,村会计、镇记账员必须在场,共同维护财会资料的完整无损;理财小组成员平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按季打开村务公开意见箱,除正常审理当期收支业务外,可以带着问题开展理财,也可以就某事项提出疑问或要求审理账据,村主要干部和财会人员应对理财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或答复,但不可以干扰理财活动、指责理财人员;理财人员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村干部阻挠压制民主理财的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5、每年一次财产清查。年度终了,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本村集体财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采取将财务收支实绩与计划、账面余额与实存款物及往来相核对的办法,核查收入是否全面入账、支出是否无缘由超出计划、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假不实业务和无效资产、有无账外账或篡改财务账目等问题。作出财产清查报告,提出清查出问题的处置意见。财产清查报告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并上报镇农经中心。民主理财小组力量不够的,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抽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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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农村的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村级经济管理和发展
第一节
农业承包经营
第四条
凡承包或租赁集体所有土地、森林、茶园、水塘等生产资料经营的,必须向集体交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在承包活动中,村委会为发包方,村民(农户)为承包方,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
第五条
承包方未经村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责任田调整必须由村民组负责,村民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节
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本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的以外,其他部分的属集体所有(村级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村民组、村民无权买卖土地,土地征用在村委会。
第七条
村民住宅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服从上级城建部门和本村总体规划,报国土部门批准,否则视同非法建房处理。
第八条
村民让售房屋必须经村、组两级同意,按标准交纳交易税。
第九条
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费按镇20%,村20%,组60%的原则互为分配,安臵费、作物补偿一律归组或村民所有。
第十条
严禁非法在承包土地上采矿、盖房,将耕地转为非农田地或荒芜,违者除责令垦复外,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无故将耕地搁荒,每亩收取荒芜费200~300元。
第十一条
禁止滥砍、滥伐、盗伐林木,违者每损坏一棵,令其栽活五棵,上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供电所批准,不得任意安装用电设施,严禁偷电。重者交执法部门处臵。
第十四条 提高城镇意识,合理开发,任何集体(村民组)、
2 个人不得利用征用索、卡、要、敲国家的竹杠。充分利用本村资源,创造一个绿化、美化、净化的村容环境。
第三节
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村凡满18~60岁的男性和年满18~55岁的女性村民,除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特困户、五保户、丧失劳力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者外,都要自觉负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年内未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者,所欠工日应按每个工日50元向村委会交纳以资代劳款。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帐镇代管制度。村级资金一律由镇代管中心管理,存入指定银行,村级帐务交镇代管中心记帐,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制度设臵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法和由经管局监印的帐簿、凭证、报表、收据,启用由县经管局监制的科目印章,同时,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 本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名,成员2名。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
3 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宜,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本村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由支村两委召开联席会从支村两委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办理本村财务收支往来等相关财务事项。同时,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报帐员交乡镇代管中心记帐。
第二十条 本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本村财务每季公开一次,财务公开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以村务公开栏形式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支出。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大吃大喝,必要的招待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按照村制定的财务制度列支,支出在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需经支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向村民集资各种款项,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平等相处、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建立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上述违法乱纪现象有批评权、教育权、制止权、扭送权。对见义勇为、阻止不法侵害者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来直系亲属和外来做生意佃居在本村范围内七天以上,应及时向村治安调解委员报告,做生意佃居的必须要有三证,即:身份证、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证明,并向派出所和村治安调解委员会办理申报暂住手续,逾期不报告或不办者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邻里之间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住宅地的使用过程中,房屋通风、采光、排水、人行通道以及农田排灌等方面,不准损害四邻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借贷交往中,应讲信用、平等自愿,依法处理经济往来。
第三十一条
邻里纠纷由村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打架斗殴、寻滋闹事。
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准生证制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十三条
凡新婚者,男女双方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育龄妇女每季度应接受一次妇查,拒不检查者,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三十五条
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女方在3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的,才能收养小孩,但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强行超生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责任化,村干部实行包片到组、党
6 员、村民组长、协会包组,到户定人。同时配备专业班子,坚持工作经常化,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党员创先争优规划。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负责管理区域如有早婚、早育、抢生行为之一的,停止年度奖金;如有超生,年终民主评议时评为不合格村干部,并从评定工资总额中扣发30%作为罚金。村民组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村民组长(协会小组长)补贴工资的30%作为罚金,共产党员在本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扣发奖金,并影响评比合格党员。
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为外来超生对象提供方便,对窝藏、庇护外来超生对象者予依法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除经济制裁外,并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反对包办婚姻,不得借婚姻索要钱物。 第四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已婚年龄,不得借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第四十八条
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事务。
7 第四十九条
子女必须对父母履行瞻养义务,对拒不瞻养者,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全体村民应积极参加各种保险活动,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节
社会风尚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新风气,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增创文明户的创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二条
严禁铺张浪费。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严禁土葬。
第五十三条
严禁拉帮结派,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十四条
对于五保老人,村委会、村民组应落实优惠政策,妥善安排好其生活问题,该奖励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自觉执行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法,一律不准子女辍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村委会对于录取重点本科的奖励二百元。
第五十六条
服从国家、集体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国家允许的私人建设,对敲国家、集体、个人竹杠,阻扰建设实施的,除批评教育外,村委会必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对率先利用先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示范并取得
8 社会经济效益的农户,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返乡农民工回家创业的人员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五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青年村民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军人可享受县统一标准的优待金。
第四章
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
村党支部建设
第五十九条
村党支部成员和全体党员要率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章》,并保障其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建立党支部成员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每个成员的理论、政策和文化水平,集体学习和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10节课时。
第六十一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支部成员每季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并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六十二条
以党支部为核心,抓好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工作和村级经济工作。
第六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决策,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支部每年要开二次评优和评议党员活动,年终考核党员年度多方面工作情况总结。
第六十五条
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支部要定期考察,考察内容为党内生活、模范带头和本职工作等情况。年终对党员
9 的评议情况要填入《党员目标管理卡》,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开展党员联户活动。每个党员原则上必须联系一户贫困户,同时帮教后进或违法户、促其遵纪守法、做四有新人。
第六十八条
外出党员应半年度用文字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向村支部提供
一、二条致富信息。
第二节
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六十九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由各村按每5至15户选举产生1-2名代表。村民代表议事会与村委会同步,每届三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委会主任负责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职能: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和财务收支项目;依法制定和修改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委会工作。
第七十一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10 第七十二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问题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召开,必须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七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七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组织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负责指挥和落实村内一切行政事务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
4、抓好下属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以及计划生育、移风易俗、土地利
11 用等工作,加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按照县统一的部署,组织村民依法自治,使村级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把本村办成村民自治示范村,并巩固其成果。
第七十七条
村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经常政治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委会每周一次磁头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目标考核制度。村委会建立三年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必须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义务工、积累工的使用;农用物质分配;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七十八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四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协助公安执法部门作好司法行政工作。
12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社会福利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安臵、五保供养、救灾救济、社会养老保险、移风易俗等工作。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七十九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础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八十条 每个组设村民组长1名,村民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村民小组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八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并组织本组村民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活动。
3、落实完成镇、村交组本组村民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本组工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5、严格 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村委会签订的责任目标,严格目标管理。
第五节
村民
第八十三条 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凡18周岁以上的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的权利。
4、享有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权利。第八十四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有如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开展移风易俗的争创文明村、文明户和模范村民的活动。第八十五条 建立村民行为台帐,凡年满16周岁的村民都立帐入村。
第六节
村干部
第八十六条 村干部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治时事、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坚持团结、务实、说真话、干实事。
5、不请吃,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工作。积极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人人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由村委
15 会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必须共同遵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通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签定,以利相互制约,督促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OO九年三月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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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
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
一、
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
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节
民主监事会
第十七条
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十八条
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轮值主席。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
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节
公共服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
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户代表会议
第三十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
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民主决策制度。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决策落实制度。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当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
民主监督制度。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民主监事会的监督情况,也应定期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二条
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评价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活动。评价主体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普通群众代表,也可邀请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为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公共服务和片站组织及人员、群团组织等,凡群众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评价范围。社会评价由民主监事会主持,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
座值班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座班、值班,做到“每天有人座班,每天有主要干部值班”。座值班和为群众服务情况应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报酬直接挂钩。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1篇: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民东村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一、村民会议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6.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7.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8.否决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3.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审议决定。
4.审计决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审查本村财务收支和社会行政事务落实情况,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5.审议解决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6.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7.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8.民主评议村干部。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议务。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企业、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4.抓好粮食生产,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依法引导村民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做好村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整修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
6.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合作和殡葬改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工作。
7.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本村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8.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教育村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树立勤俭办婚事、丧事的新风尚。
10.完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1.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村委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本村的规章制度。
2.负责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总结检查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组织协调好村委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积极性,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协调处理好与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本村村民小组之间及邻村相连的生产、生活、水利、道路、山林等关系。
6.组织村委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实施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民公约,积极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7.大力引导和发展村办企业,积极推广科技致富,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8.认真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村委会副主任(村秘书)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在岗期间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并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委员及村民小组的工作。
3.协助或管理村委会的财物收支,协助管理好村里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负责各种资料、数据的收集和保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材料。
5.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
6.维护班子团结。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村委会委员职责
1.协助村主任、副主任开民工作。
2.按照村委分工负责做好贫乏工作。
3.自觉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4.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5.维护班子团结。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1.监督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各项决议的情况。
2.督促村委会定期公开本村财务收支、社会事务及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3.收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及村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委会和村委会成员本人。
4.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八、村务公开制度
(一)工作机构: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代表产生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成,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二)公开原则: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村民及时公开。
(三)公开内容:政策和办事程序;财务帐支;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低保、五保评定;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医疗合作;种粮直补;退耕还林款物;村干部报酬;村集体经营承包合同;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程序:村委会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相关责任人汇总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咨询监督整改。
(五)公开形式: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辅之以印发资料、召开会议等形式。
(六)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1次,其他公开内容每半年公开1次,村民有要求的可随时公开。
九、村民议事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过2/3的户代表参加,方能对村内重要事项进行议决。
2.村民会议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形式,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
策权。村民会议决重重大村务时,所在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3.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提议研究确定,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4.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5.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落实。
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即组织村民按照一定程序,根据党对农村干部的要求,评介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民主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村组法》,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议情况;
4.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情况;
7.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情况;
8.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9.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评议形式:
评议前先由村干部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再由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测评,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干部进行评议,以分别得票率超过50%确认档次。对干部有严重失职、渎职及违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评为不合格。评选结果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内容,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十一、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1.本村干部任期届期满或离任时,必须接受审计。
2.审计工作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必要时报乡镇经管、审计、财政、民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
3.主要审计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及效益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和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4.重点审查本村干部任职期间有无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金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5.在审计中查出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及不合理的开支,要责令其如数退赔。
6.审计中发现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
1.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若干代表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计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
2.严格资金开支审批权限,村级日常开支坚持由村书记或村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编制收支计划,搞好预算决算;承包合同的落实情况、预决算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要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会计、出纳、保管分设原则,实行账、钱、物分离,日清月结,账目、现金、实物做到账物、账款、账账相符。
5.凡须村民出资、出物、出力或需要动用村集体经济积累的事项,都要经过支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定期开展村委会财务账目审计,加强对村办企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及时收缴和发放各类款物。
7.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种凭证、账册、报表、交接清单、会计资料、票据存根等,必须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及时移交乡镇经管站保存。
8.村干部离任时必须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并办理好财务交接手续。
十三、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计划、分配方案和发展经济项目等重大事项,并监督执行情况。
2.参与集体投资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投标及工程验收工作。
3.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结算及经济合同签订、兑现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审查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数据和财务活动情况,监督集体资金流向,否决村委会的不合理开支。
5.监督村委会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监督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必须认真完成各项经济报表等工作。
2.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财务往来账目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对已装订的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抽拆更改。
3.会计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村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4.出纳必须作好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做好现金日记账,每月底前与会计对好当月的现金和银行结余,并办好票据交接手续。
十五、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年度财务计划及集体经济收益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企业、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和经营者情况,承包费及收缴、合同履行和其他生产服务项目收入、土地转让费、其他集体收入。
2.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变动情况;生产性建设和公益福利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
3.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费额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数额及使用情况,土地、荒山出卖和使用情况,企业和非农建设和用地的土地收益和支出情况;审批宅地基农户名单、建房面积、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
4.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低保五保、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5.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6.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集资、收费、罚款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村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的使用情况。
7.群众用电、用水和享受和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8.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兑付情况。
9.村组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办公费、招待费等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0.安排计划生育指标、人员名单、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1.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
2.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3.建立群防群治制度。
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维护公共财物安全。
6.协助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十七、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
1.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
2.办好卫生事业,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3.协助政府搞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合作。
4.加强村民素质教育,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到位。
十八、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1.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和法规。
2.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婚育科学知识。
3.规范计生工作管理,引导和帮助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4.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5.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九、社会福利委员会职责
1.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2.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3.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4.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5.提倡移风易俗,搞好婚丧改革。
二
十、村民小组长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组织本线村民落实好村委会的决定和布置的工作。
3.协助村委会办理好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4.做好本组的土地承包工作,管理好本组人集体财产。
5.调解本组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6.带领村民积极开展移风易俗、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7.负责召集本组的各种会议,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8.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十一、工作移交制度
1.村组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必须做好工作移交。
2.移交工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争取其支持、指导和帮助。
3.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报乡镇党委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5.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
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白鹿洞镇)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村民小组的公章由村委会统一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长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涉及计生的证明须由计生专干或中心户长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非保管公章人员不准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保管公章人员家属不准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1、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秘书专人保管、村民小组公章由组会计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2、因人事、职务变动,公章必须移交到新的村秘书或组会计手上,拒不交公章者,视为妨碍公务,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将请求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12篇: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
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
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
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
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第13篇:a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向阳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试点
工作总结
向阳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试点工作,在县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针对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特点和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政策推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谐发展。紧紧围绕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协会联动、村民自治”为切入点,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为核心,以强化契约化管理和党员干部责任落实为手段,不断拓宽计生服务领域,改进计生服务方式,逐步建立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的基本做法是:
一、重在认识,强化领导,推动村民自治扎实开展 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重大改革,是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计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如何才能搞好这项工作成为当前计生工作的新课题,为此,我们本着“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方针,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针对有些同志思想上存在着自满心态、畏难消极和等待观望等情绪,我们先后召开了各种类别的动员会,多次举办村民自治业务知识培训班以及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施村民自治工
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坚定了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把实现村民自治作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为此成立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指导小组,各村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乡村两级主要领导达成共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强化责任。乡党委书记和村党总支书记为村民自治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同时,还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为年底计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做到奖优罚劣,促进村民自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把握三个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把村民自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规范干部依法管理服务和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为此,我们指导村级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坚持五个原则:即内容合法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制约措施与优惠奖励相结合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各村召开党支部、村、组干部会,村计生协会理事会,村民代表会,组织学习相关的法
律法规,集思广益,遵循“依法建制、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奖惩分明、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各村的实情,由村、组干部走访群众,积极发动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员进行宣传,通过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类座谈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草案,由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草案》,并报乡政府备案。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制度、奖励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规范村民“十要十不要”行为准则。对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活动室进行了合理安排,并完善规范上墙内容。使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实体和程序合法,切合实际,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操作性强,深受群众欢迎。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协议管理。把双方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负有管理及义务的村委会和每位育龄群众。在乡与村、村与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委托村民小组长与广大育龄群众签订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书。协议还根据育龄群众育龄期的不同特点,在内容有所区别。同时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让群众自觉自愿地与村委会签订协议。通过签订协议书,实行协
议管理,使村干部、计生管理员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和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让群众见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村民自治铺平了道路。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要求,计划生育参与率、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知晓率、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率、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发证率及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率均达到100%,对违法生育、大月份引产、早婚早育、溺婴弃婴、非法收养、违法管理行为、计划生育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现象发生得到有效控制。
﹙三﹚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计生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协会理事、中心户长民主管理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让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监督,从而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了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三、落实队伍,健全网络,为实现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把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健全自治网络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村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村委会
主任任副组长,副主任、村两委委员、计生宣传员为成员,共计11人组成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
﹙二﹚配强计生管理队伍。对村级计生管理员进行考核,把有文化、年纪轻、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优秀青年充实到管理员岗位上来,全乡8个村委计生管理员全都竞争上岗,按照县计生委规定,我乡每人每月按时发放500元工资。以“双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各村选配1名热心于计生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协会专职副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中心户)长,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
﹙三﹚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15名有思想觉悟、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老年协会、计生协会、计生管理员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完善了联系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村民搞自治的管理新格局。
四、优质服务,利益导向,使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乡、村两级都制定对计生户优惠奖励规定。 ﹙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我们运用乡、村
人口学校阵地,在坚持对已婚育妇和未婚青年“双基”知识培训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式,邀请有关专家及县司法局法律授助中心专家、律师,深入到村委开展《婚姻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优生优育巡回教育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使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到100%。完善各村的宣传广播网络,新增设广播喇叭10个,定时进行宣传。通过普及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引导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全乡已有100多对可生育第二孩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绝大多数育龄夫妇,自觉自愿地选择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三﹚搞好计生“三结合”,推动小康工程建设,为计生户排忧解难。乡、村两级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全乡计生贫困、特困户送去救济金2万佘元。乡政府筹措资金,保证独生子女领证户奖励费足额发放;并适当减免独生子女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为他们发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证。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放弃二胎指标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有一技之长的计生户,在养殖、果蔬种植等优先照顾经营,并定期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帮助他们掌握技能,提高科技含量,增加收益。由协会带动,积极引导广大妇女走出家门,投身于经济建设,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的飞跃。通过
利益导向的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让村民感受到实行村民自治的好处。
五、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试点的实践,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增强了干部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认识,激发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保障了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了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调动了村级抓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树立了计划生育工作者良好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干部在工作思路上增强了依法办事、依法治村意识,把群众从管理对象转向服务对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唯一标准。
﹙三﹚在工作方法上,把想民、富民、安民、乐民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计生优惠奖励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改变了过去群众尽义务多、享受权利少的弊端,使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得到维护,从而建立起一种崭新的人际关系,为农村社会稳定创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有利于实现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四﹚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试点的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应做到“五个必须”。即:
一、必须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
二、必须抓好计生队伍建设,让计生协会唱主角,这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三、必须依靠和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主人翁地位,这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基础;
四、必须注重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自治意识,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
五、必须搞好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目的。
以上是我们在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试点工作中,取得的一些经验、成效和体会,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与争优创先相结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常抓不懈,真抓实干,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扎实推进,强化服务,完善协会,努力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不断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开创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向阳乡计划生育协会 2010年11月20日
第14篇:村民自治教案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培训教案
第一讲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含义及工作回顾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居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居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首先要提出的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顺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基层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与社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大突击”、“农村联户责任制”、“级民主管理”及至“居(居)民自治”等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也有它的发展过程,是在过去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上一步步发展而来的,并不是哪个人头脑发热,心血来潮,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其实现在不管哪个居,即使没有达到居民自治的标准,但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做法都是居民自治的内容,如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优先优惠政策等等,所欠缺的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建立组织和制定各项制度。其实居民自治是一个很具体,很实在的东西,不仅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就计生工作来讲,宣传教育的第一线在村居,计生统计的第一线在村居,协会工作的第一线在村居,流动人口的管理的第一线在村居,等等。大家都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居民自治工作直接关系到村级工作基础,因而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讲如何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为了便于大家理清思路,较快地理解掌握,在这里把居民自治工作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一个框架要清楚,二个方面要突出,三项原则要把握。四个环节要抓好,五个作用要用好。
1.一个框架要清楚。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起到什么作用,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含义中已说得比较清楚,这里就不重复了。其次,要清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它是居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范围的居民自治还包括治安、卫生等许多方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依附于居民自治,但又有其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有自己的一套组织网络,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有自己的运作程序。再次,要清楚居民自治并不是自以为是,它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法律性、民主性、群众性的有机结合。
总之,要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首先大致框架一定要搞清楚,就象自己的房子,什么形状、有几楼、有几间房子、大门开在什么地方,都要清楚,否则的话就要走弯路,居民自治的框架也一样,只有总体框架清楚,心中有数了,工作才会得心应手。
2.二个方面要突出。
大致框架清楚后,要着重突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组织,一个方面是制度。打个比喻,就象造房子,组织是屋基,屋基不牢,房子是造不上的,什么样的屋基就决定什么样的房子;制度是大梁和柱子,大梁和柱子不牢固,造好也是一个危房,要塌掉的。
先讲组织方面。俗话讲,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社区也一样,一个社区的组织网络,包括党支部、居委会、居民小组、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计生协会、人口学校等,组织健全是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是做好居民自治工作的根本保证。尤其是党支部和委会起着龙头的作用。党支部、居委会一定要团结,有战斗力,才能做好居民自治工作,其次,要选好居民自治代表,居民自治代表的人选应在各方面、各个层次的人群中选举产生,既然是居民代表,就应该代表广大居民的意志,能够站出来为群众讲话,才能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可。这里需提及的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代表应和大概念的居民自治群众代表有机结合,成员可以交叉兼职,避免出现形式主义的现象。同时,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开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群众代表会议,选出专门的居民自治组织网络,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必须经广大居民或居民代表认可,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这样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才能开展工作。
再讲制度方面。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有关章程制度中,主要有党支部职责、居民委员会职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职责、宣传教育制度、服务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简单可分为以下二类:
第一类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没规矩不成方圆。所谓规矩,简单讲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体,这个规矩就是自治章程。是居民自我协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产物,是国家的法律政策、居民意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主动反映。
关于计生自治章程的内容,很多居都已制定过,这里就不展开讲了,内容都差不多,有区别也就是在奖励与处罚上有所区别。这里着重讲在制定章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合法性要求。所制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二是制定章程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体现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和要求,一定要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一定要简明扼要,要务实不务虚,一个社区的东西不需要搞得象一级政府那样面面俱到,讲清楚,能做到即可。四是要从本居的实际出发,要有适用性,有自己的特色。
第二类是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使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有章可循,是保证居民自治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说说容易做做难,制订容易执行难的情况普遍存在,要切实落实好这些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居民对计生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②各项制度必须公开,要保证群众随时能看得见,起到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③居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④计划生育协议的签订要严肃认真,协议是对双方的监督和约束,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和体现,要做好落实和兑现工作。⑤社区计生办要做好服务工作,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中,服务方面的占了很大比例,因此,关于居计生专干,这里再强调一下。在计生居民自治工作中,计生专干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居计生服务员即是服务员,又是统计员,又是宣传员,还是承上启下的联络员。在居民自治工作中,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应该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开展得好的地方,优质服务工作很肯定做得比较好,所以说居计生服务员在居民自治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
的。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各项细化的制度再加上应该签订的协议,就构成了居民自治工作各项制度的全部内容。
3.三项原则要把握。
第一要坚持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和上级指导的原则。居党支部、居委会要能为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带动群众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离开了居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和支持,要想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即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创造精神,又要对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加以正确引导,保证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要坚持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在执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过程中,利益导向机制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各社区的章程、制度内容一般都大同小异,区别较明显的也就是利益导向这一块。要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加大利益导向这一政策,调节力度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在制订制度、措施、承诺上,注重向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女户倾斜。
第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群众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是衡量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基本标准。设想,如果一个居群众满意度很差,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很大,那这个居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肯定是失败的。所以我们说优质服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4.四个环节要抓好。
一是抓好民主选举的环节。居委会换届选举,每三年一次,都是严格程序,民主选举。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群众代表也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要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选票、公布结果,真正把有威望、有文化、敢于为群众讲话、为居民办事的人选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群众代表。代表的调整、撒换也一定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二是抓好管理环节。如前所述,自治章程一定要经过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要把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制度化,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写清楚,由全体居民共同自觉遵守,促进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便于群众行使职权,使他们能够代表广大居民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是抓好民主决策环节。凡是涉及到计划生育的问题,都要经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居民代表充分协商。特别是照顾再生育、处罚和奖励等,按照法规政策,由代表提出初步意见,在上级指导下,由居里集中民意予以执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群众代表会议的活动要正常,人数要达到一半以上,形成的方案、决议要让广大居民信服。
四是抓好民主监督环节。要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栏要放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公示内容要真实、详细、便于群众监督。居委会要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群众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和情况。
5.五个作用要用好。
一是办事处的作用。作为社区计生专干,要与办事处保持经常的联系与沟通,千万不要以为开展居民自治了,办事处也赖得跑了,办事处对居民自治的指导与督查是必须要有的。同时,社区碰到解决不好、处理不掉的事,也需要办事处及时提供帮助。
二是居党支部的作用。居党支部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居党支部的作用,概括起来讲,就是搞好组织发动、开展宣传教育、选好计生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加强领导监督。
三是居委会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执行主体。应和承担起建章立制、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和组织协调作用,概括起来就是制订章程、召开居民大会、建立议事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四是计生协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网络健全,人才多和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引导和带领广大群众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自觉履行居规民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是居民小组的作用。要发挥居民小组组长的作用,及时掌握居民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构巩起计划生育的网底工程。
第三讲社区居民自治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托社区。通过社区,政府可以使计划生育国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可以为市区居民提供最便捷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而市区居民也可通过社区反映自己的生育意愿,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并得到自身日益增长的对生殖、生育健康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和农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相比,社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应该说是大体相同,局部有区别,主要体现在居民之间的联系不如村民密切,经济利益远不如农村突出。所以,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相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如果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目前处于初级阶段的话,那社区的居民自治只能处在摸索阶段。虽然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搬,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但大致的框架是有的,工作还要做的,居民自治也肯定要开展的。如何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有共性的内容这里就不讲了,下面针对社区的特点着重讲几个问题。
1.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是活跃在社区最大的群众组织。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人材优势是其他组织所望尘莫及的,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功能是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正常开展的强大动力和丰富内容,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
2.充分发挥社区人员密集、单位众多、环境较好的优势,集中开展宣传服务和技术服务,多举办一些群众素闻喜乐的各类活动,城市人群中,不仅有城市人群,还有相当数量的
来自农村的头脑活络的人群,因此,社区所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和收到的效果是很大的。
3.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分布在各住宅区的楼长,应给予应有的重视。楼长相当于农居的居民小组长,但楼长在社区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居民小组长在居里所起的作用。市区居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邻里之间互不来往。左邻右舍、上下之间叫不出名字是普遍的事。而楼长一般都是由一批热心肠的人担任,他们对每家每户的情况熟悉,各住户对楼长也都很信任,因此,社区的居民自治工作离开楼长是无法进行的。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各个环节,如居民代表、民主议事、制定决议和制度、开展活动、民主监督等,楼长都是其中的骨干力量。
最后再讲一下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社区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省市区的有关要求大致应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一是组织健全,领导有力;二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四是工作网络健全,生育秩序良好;五是干部群众有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迫切要求。
第四讲相关法律法规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4、《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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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出处参考:
第15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成员的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构建和谐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寿办发„2008‟3号)、堰口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堰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根据遵循地域性、认同感原则,村划分为刘圩小区、朱寺小区、新店小区、北店小区、政北小区、政南小区、路东小区7个管理小区。
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总支,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组织自治的行为规范,村有关组织和居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党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下设6个党支部委员会(其中1个专业党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七条村党总支和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1
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动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村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的决定决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认真执行,加以落实。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村居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本村居民代表由200人组成。村居民代表必须户口属于本村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
它正当理由提出请辞,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村居民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代表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罢免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居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和村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进行测评、质询和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自觉接受并认真给予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居民代表有权对村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居民还是村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不少于50名代表联名可以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议题,村居委会应给予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代表个人或数人有权对居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当认真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村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村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维护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与各级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在村或代表小组组织居民代表活动时,也应积极参加。
5、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问,应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居民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建设的符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 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村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村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村内具有最高效力,村各组织或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村居委会成员罢免等事项,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四章村居委会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直接(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村民主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村事务、便民服务、治安民调、文教卫生、
妇女计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村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抓好小区建设,发挥小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小区自治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搞好村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流动人口管理。
3、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动员村居民和村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村建设,努力实现党委、政府有关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4、组织引导村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村特色的氛围,提高和增强村居民的文明程度和凝聚力。
5、办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村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各项村事业性服务,为村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文明创建、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积极向镇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条村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征询情况,包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居民公开。并督促居民区经济服务社定期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村居委会倡导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居委会为村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居民的考评和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委会班子满意率低于60%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选举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居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村共建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共建议事会是村共建的议事和协调组织,由村辖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和村居民代表20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村共建议事会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涉及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议事,对村居委会及村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治理、居民教育、文体活动开展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于2008年5月1日实行。
第16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17篇:村民自治章程
水城县 (2011年10月10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
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各种费用;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8、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组干部包括乡镇下派的驻村指导员和村劳动保障协理、村民政协理(低保协管)、村计划生育服务协管(计生专干),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并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
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二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三十六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七条 重要村务实行“票决”管理,并将票决结果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有关制度
第一节 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3人监督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议,并及时在公开栏上公示。
第二节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第四十条 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上级乡镇党委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节 “一事一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四十二条 村民应自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村民必须履行本章程。在履行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靠科技、勤劳致富,遵守村规民约、弘扬正气,继承和发扬良好的村风民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遵守社会治安、禁毒、信访维稳、整脏治乱、人口计生、防火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后执行。
第18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内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多于三十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坚持原则,在社会活动中能模范带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二)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
(三)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和有五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三节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受乡政府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九)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有五至七人组成,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管理等委员。治安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领先群众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人民调解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待本村村民来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社会保障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救灾救济、旧风俗改革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生育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共卫生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第四节村民小组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会生产经营、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的方式,先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依照前款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撤换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五节村民第十九条:长期居住在本村并持有本村户口的人都是村民。享有以下权力:(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力。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权力。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力。
第二十条:每个村民在村内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新风户活动。
(五)村民要自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符合征兵条件的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等。
第三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二十一条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准造谣生事,瞎猜凝他人;不得谩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不得损害四邻利益。第三十一条不能煽动闹事,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在墙壁上书写或张贴攻击谩骂他人的标语、大字报小字报。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承担损失外,责令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在本村做出公开检查,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严禁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查外,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禁止搞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骗取钱财者,没收非法所得,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村民要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和他人财产,不经村委会或他人允许,任何人不准占用。对强占毁坏者,情节轻微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加强畜牧禽兽管理,实行拴养和圈养。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庄稼、财产损失的,除作价加倍赔偿外,适当给以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由户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补贴或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容村貌的整洁和公路、人行道路的畅通。不准在大街上堆放柴草、粪便及垃圾,不准在公路上挖沟、放置障碍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清除障碍,恢复原貌。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枪支、警用品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烟花、爆竹,不得购买、贮存炸药、雷管等危险品。不准自制、购买、倒卖存放有杀伤力的枪支(包括电击枪、钢珠枪;火药枪)。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民不得参加与拐卖妇女儿童、不得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救。不得卖淫嫖娼,制黄犯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第三十条不准以隐匿、毁弃、扣押、私拆他人邮件、电报、信件等。违者,依法惩处。第三十一条村民围攻、殴打、威胁、诬陷、报复乡村干部,造成干部精神、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群众会上作检查,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村干部殴打、报复村民,要从严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通过组织调解或法律手段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谁单方面激化矛盾,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严禁农用车等低速车辆载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三十五条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村民,负伤者,村里给予重奖;英勇献身者,除报请上级追认烈士给予物质奖励外,村中刻碑立转,并对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第二节治保调解第三十六条村民邻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干部要坚持公正、公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十七条村人民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三十八条村人民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三节外来人员管理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向暂住人员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掌握暂住人口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或者违反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乡计生办。第四十条做好用工单位、场所、出租私房的申报、登记和检查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场所,房主及时办理《治安许可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关心暂住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做好日常验证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登记簿册,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的注销和变动手续,上报乡政府。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第四十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村民对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到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建设规划的承包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村民必须服从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如确需耕种的,在村机动地或其他承包户中调剂。第四十三条村民凡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林果、道路、水渠,机电设备等都要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要保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对于调整承包经营权要依法进行。承包期内允许承包土地有偿转让,也可以让给别人耕种,无论采取何种转让形式,转让费由双方自定,但必须承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民义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收回,转包他人耕种。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积极配合组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提高地力。第二节村级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会计核算中心代管财务记帐,实行村财乡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xiexiebang.com范文网【www.daodoc.com】
第四十九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
(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
(六)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资出工;
(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
(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
(十)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公益事业。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第五十二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报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效益分配,投资出工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相关财务,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十四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布前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审核实,对有异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节村务公开第五十六条村务处理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村党支部召集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村务公开。建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村级政务、财务等情况,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五十九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第六十条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近期村务,专项工作及时公布;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在《村务公开登记表》上签名。公开内容等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第六十一条村务公开后,要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及时予以纠正。第四节民主监督第六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任职届期与村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每届三年,届满自行终止,可连选连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监督小组成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原则上与该村村民小组个数相等(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正式选举由超过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或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代表参加,参加会议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候选人一般在村民代表、党员和本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职老干部、懂财务业务、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中民主产生差额1至3名。选举程序和方法参照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第六十三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经常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受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组织协调村委会成的罢免工作;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第六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六十五条民主监督小组每六个月必须对村里的集体财务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监督,通过审核监督后,经村委会核对,对确认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民主监督小组再写好审核监督结论及理财情况结果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六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第六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负责。第五节民主评议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村民代表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六十九条民主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1、“德”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绩”主要是指实际工作成绩。
5、“廉”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十条进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评议时,应当遵守有关准则。1、评议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有组织地进行。
2、评议要从关心和爱护干部、代表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
3、评议要注意干部、代表实绩,抓主要矛盾和问题。
4、评议要与干部的奖惩相结合。
5、在评议过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注意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社会事务管理第一节村镇建设第七十一条村居民点建设和道路建设村民住宅建设是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环境,增进健康,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进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乡镇规划,应事先写好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新建、扩建、拆建房屋),或不按规划批准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七十四条村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村民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五条村民新建、翻建住房,打地基,必须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亲临现场,看是否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对不听劝阻任意挪动宅基地或讲迷信调转方向,提高或降低地基,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六条村内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任意堆放“粪便、柴草、垃圾”,保持村庄整洁道路畅通。第二节村级公共卫生管理第七十七条村级公共卫生是事关全体村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星期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村委会定期对村民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村民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户收取10——100元的卫生费,由村委会组织清理。第七十九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卫生防疫工作。发现人、畜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采取检查、隔离等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播扩散。对在水渠、道路旁,闲散地弃置病死畜禽动物尸体的,每具收取100元的卫生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疾病传播者,报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八十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娃娃亲、换亲、转亲、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礼、财物。第八十一条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男女没有办结婚证而同居为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者为早婚,早婚未孕者,罚款1000元。责令分居。第八十二条子女父母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老人再婚,因干涉子女(老人)婚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八十三条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不得限制寡妇守寡和待产改嫁。第八十四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儿、媳或女、婿必须保证老人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自己,有病及时医治,确保老人安度晚年。虐待老人者,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四节计划生育第八十五条申报生育。申报生育一胎时间,从举行婚礼仪式之日起,一月内必须在乡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申报生育二胎时间,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通过、乡计生办核实,报县计生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育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第八十六条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在产后90天内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禁忌症者除外),如暂时不适应上环的交押金200元,并在期限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必须在产后30天内落实结扎节育手术(男女结扎均可)。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应扎人员应予交押金2000元,并在期限内作结扎手术。第八十七条杜绝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无证怀孕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按本省现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八十八条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乡计生站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第八十九条奖励。计划生育户享受国家奖励优惠政策待遇。计划生育要全民动手,全民发动,对早婚、私婚检举揭发者,经核实无误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对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者,经核实奖励举报人300元。第九十一条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迁出迁入户口,新生婴儿报销户口,先由乡计生办盖章,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第九十八条凡是乡计生办给育龄妇女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保存完好,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的,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第五节精神文明建设第九十二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坚决打击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树立科学文明新理念。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讲排场、大操大办等互相攀比的陋习。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搞好邻里关系,爱家园,建家园,共同创建文明家园。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文明户和星级文明户活动。通过创建,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思想道德良好、公共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第九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禁止攀爬、毁坏建筑设施;保护美化环境。搞好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倾倒垃圾、污物、废水,保持清洁的环境和良好的村容村貌,在社会上做文明村民,在单位里做文明职工,在家庭中做文明成员,争创文明户,共建文明村。第九十四条讲文明、讲礼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不说粗话、脏话,不污辱人格,不恶语伤人。第九十五条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造就新世纪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第六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第九十六条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村民的无私奉献精神,全体村民要热情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确保弱势群众“老有所养、灾有所偿、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军有所优”。本村五保户实行国家补助挂靠亲友领养、代养。领养、代养人不得歧视虐待。村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鳏寡、孤独、残弱特别困难户村民可进行适当扶助。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事业。第六章附则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报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第一百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自治章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19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1〗〖2〗〖3〗〖4〗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1)(2)(3)(4)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20篇:村民自治章程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经村民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