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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07 18:03: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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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l5户推选1人的办法产生。村民代表可分成若干个村民代表小组。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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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能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经民主讨论决定的有关规划、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一事一议”收缴管理、优待救助、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三)坚持协助政府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般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六个工作委员会。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级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属企业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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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召开本小组会议,组织全组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的权利

有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财产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第十六条 村民的义务

村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义务;履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村集体财产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七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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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筹劳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劳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年应承担8个工日筹劳任务。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 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工的农户,本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按每工10元的标准实行以资代劳。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土地一经承包除公共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八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的,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承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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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暂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笫四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能安度晚年。

第四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做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二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 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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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占地建房。

村民议事制度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

2、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俗称“票决”)的方式,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数额、用途、土地承包方案等,应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至少提前3天发布公告,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联系户意见。讨论议题、议事结果应详细记载村民代表议事记录簿并妥善保管。会议表决结果、所作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4、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职责、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镇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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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村委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5、村民委员会对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实行公开,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6、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等簿册,召开会议时要作专门记录。

村务公开制度

一、明确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

(一)村级党务:

1、村级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带头作用的信息。

2、村党组织组织党员活动的有关事项。

3、村党组织、党员在勤廉方面的内容。

4、农村党员长期保持先进性的措施以及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

1、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办实体股份、经营、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问题;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经济资源的承包、开发、租赁、流转及机动地发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2、农村政策的落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与使用、新型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其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3、公共事业的建设:村级道路、水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立项、经费筹措、工程招标、承包方案等情况。

4、社会救助:优抚对象的补助、五保供养、低保户的申报和核减,政府拔款和社会捐赠的扶贫、助残、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

5、计划生育:年内生育对象,二胎证的批准,节育措施等。

6、工作安排:宅基地建设规划,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7、干部管理:村干部的报酬及奖惩情况。

8、其他涉及本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涉农政务:

1、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方面的重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上级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

3、当前全镇范围内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突击工作;

4、农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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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与公开,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未经两会讨论决策的结果村委会无权执行。第三步实行“事中公察”,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交由村委会执行的事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随时由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适时跟踪监督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未能履行的事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或督促进行。对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财务经费,村民理财小组不予签发报支。村民们可以随时向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村委会执行情况。第四步实行“事后公布”,对已由村委会执行完成的事务、政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布,让全体村民掌握事情的全部。对所有关乎村务、事务、政务和财务的资料,认真细致的记录留底,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村民前来查证,对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解释。

四、区分村务公开的时间。要视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工作,要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阶段性工作要随时公布。

五、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确属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监督小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

六、建立村务公开方面的民主监督意见办理结果报告责任制。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结办村民民主监督意见的责任人,对在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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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固定的民主理财日,不能统一确定理财日的则要提前3天发出理财通知,确保每次理财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审理账据,不得把会计资料带离理财场所,村会计、镇记账员必须在场,共同维护财会资料的完整无损;理财小组成员平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按季打开村务公开意见箱,除正常审理当期收支业务外,可以带着问题开展理财,也可以就某事项提出疑问或要求审理账据,村主要干部和财会人员应对理财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或答复,但不可以干扰理财活动、指责理财人员;理财人员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村干部阻挠压制民主理财的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5、每年一次财产清查。年度终了,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本村集体财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采取将财务收支实绩与计划、账面余额与实存款物及往来相核对的办法,核查收入是否全面入账、支出是否无缘由超出计划、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假不实业务和无效资产、有无账外账或篡改财务账目等问题。作出财产清查报告,提出清查出问题的处置意见。财产清查报告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并上报镇农经中心。民主理财小组力量不够的,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抽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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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农村的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村级经济管理和发展

第一节

农业承包经营

第四条

凡承包或租赁集体所有土地、森林、茶园、水塘等生产资料经营的,必须向集体交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在承包活动中,村委会为发包方,村民(农户)为承包方,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

第五条

承包方未经村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责任田调整必须由村民组负责,村民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节

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本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的以外,其他部分的属集体所有(村级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村民组、村民无权买卖土地,土地征用在村委会。

第七条

村民住宅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服从上级城建部门和本村总体规划,报国土部门批准,否则视同非法建房处理。

第八条

村民让售房屋必须经村、组两级同意,按标准交纳交易税。

第九条

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费按镇20%,村20%,组60%的原则互为分配,安臵费、作物补偿一律归组或村民所有。

第十条

严禁非法在承包土地上采矿、盖房,将耕地转为非农田地或荒芜,违者除责令垦复外,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无故将耕地搁荒,每亩收取荒芜费200~300元。

第十一条

禁止滥砍、滥伐、盗伐林木,违者每损坏一棵,令其栽活五棵,上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供电所批准,不得任意安装用电设施,严禁偷电。重者交执法部门处臵。

第十四条 提高城镇意识,合理开发,任何集体(村民组)、

2 个人不得利用征用索、卡、要、敲国家的竹杠。充分利用本村资源,创造一个绿化、美化、净化的村容环境。

第三节

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村凡满18~60岁的男性和年满18~55岁的女性村民,除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特困户、五保户、丧失劳力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者外,都要自觉负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年内未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者,所欠工日应按每个工日50元向村委会交纳以资代劳款。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帐镇代管制度。村级资金一律由镇代管中心管理,存入指定银行,村级帐务交镇代管中心记帐,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制度设臵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法和由经管局监印的帐簿、凭证、报表、收据,启用由县经管局监制的科目印章,同时,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 本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名,成员2名。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

3 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宜,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本村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由支村两委召开联席会从支村两委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办理本村财务收支往来等相关财务事项。同时,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报帐员交乡镇代管中心记帐。

第二十条 本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本村财务每季公开一次,财务公开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以村务公开栏形式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种支出。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大吃大喝,必要的招待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按照村制定的财务制度列支,支出在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需经支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向村民集资各种款项,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平等相处、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建立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上述违法乱纪现象有批评权、教育权、制止权、扭送权。对见义勇为、阻止不法侵害者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来直系亲属和外来做生意佃居在本村范围内七天以上,应及时向村治安调解委员报告,做生意佃居的必须要有三证,即:身份证、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证明,并向派出所和村治安调解委员会办理申报暂住手续,逾期不报告或不办者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二十八条

邻里之间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住宅地的使用过程中,房屋通风、采光、排水、人行通道以及农田排灌等方面,不准损害四邻利益。

第三十条

在经营、借贷交往中,应讲信用、平等自愿,依法处理经济往来。

第三十一条

邻里纠纷由村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打架斗殴、寻滋闹事。

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准生证制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第三十三条

凡新婚者,男女双方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育龄妇女每季度应接受一次妇查,拒不检查者,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三十五条

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女方在3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的,才能收养小孩,但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强行超生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责任化,村干部实行包片到组、党

6 员、村民组长、协会包组,到户定人。同时配备专业班子,坚持工作经常化,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党员创先争优规划。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负责管理区域如有早婚、早育、抢生行为之一的,停止年度奖金;如有超生,年终民主评议时评为不合格村干部,并从评定工资总额中扣发30%作为罚金。村民组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村民组长(协会小组长)补贴工资的30%作为罚金,共产党员在本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扣发奖金,并影响评比合格党员。

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为外来超生对象提供方便,对窝藏、庇护外来超生对象者予依法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除经济制裁外,并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反对包办婚姻,不得借婚姻索要钱物。 第四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已婚年龄,不得借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第四十八条

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事务。

7 第四十九条

子女必须对父母履行瞻养义务,对拒不瞻养者,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全体村民应积极参加各种保险活动,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节

社会风尚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新风气,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增创文明户的创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二条

严禁铺张浪费。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严禁土葬。

第五十三条

严禁拉帮结派,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十四条

对于五保老人,村委会、村民组应落实优惠政策,妥善安排好其生活问题,该奖励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自觉执行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法,一律不准子女辍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村委会对于录取重点本科的奖励二百元。

第五十六条

服从国家、集体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国家允许的私人建设,对敲国家、集体、个人竹杠,阻扰建设实施的,除批评教育外,村委会必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对率先利用先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示范并取得

8 社会经济效益的农户,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返乡农民工回家创业的人员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五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青年村民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军人可享受县统一标准的优待金。

第四章

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

村党支部建设

第五十九条

村党支部成员和全体党员要率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章》,并保障其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建立党支部成员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每个成员的理论、政策和文化水平,集体学习和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10节课时。

第六十一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支部成员每季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并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六十二条

以党支部为核心,抓好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工作和村级经济工作。

第六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决策,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支部每年要开二次评优和评议党员活动,年终考核党员年度多方面工作情况总结。

第六十五条

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支部要定期考察,考察内容为党内生活、模范带头和本职工作等情况。年终对党员

9 的评议情况要填入《党员目标管理卡》,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开展党员联户活动。每个党员原则上必须联系一户贫困户,同时帮教后进或违法户、促其遵纪守法、做四有新人。

第六十八条

外出党员应半年度用文字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向村支部提供

一、二条致富信息。

第二节

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六十九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由各村按每5至15户选举产生1-2名代表。村民代表议事会与村委会同步,每届三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委会主任负责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职能: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和财务收支项目;依法制定和修改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委会工作。

第七十一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10 第七十二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问题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召开,必须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七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七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组织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负责指挥和落实村内一切行政事务工作。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

4、抓好下属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切实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以及计划生育、移风易俗、土地利

11 用等工作,加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按照县统一的部署,组织村民依法自治,使村级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把本村办成村民自治示范村,并巩固其成果。

第七十七条

村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经常政治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

2、会议制度。村委会每周一次磁头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目标考核制度。村委会建立三年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必须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义务工、积累工的使用;农用物质分配;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七十八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四个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协助公安执法部门作好司法行政工作。

12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社会福利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安臵、五保供养、救灾救济、社会养老保险、移风易俗等工作。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七十九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础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八十条 每个组设村民组长1名,村民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村民小组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八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并组织本组村民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活动。

3、落实完成镇、村交组本组村民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本组工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5、严格 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村委会签订的责任目标,严格目标管理。

第五节

村民

第八十三条 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凡18周岁以上的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的权利。

4、享有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权利。第八十四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有如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开展移风易俗的争创文明村、文明户和模范村民的活动。第八十五条 建立村民行为台帐,凡年满16周岁的村民都立帐入村。

第六节

村干部

第八十六条 村干部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政治时事、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坚持团结、务实、说真话、干实事。

5、不请吃,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工作。积极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人人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由村委

15 会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必须共同遵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通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签定,以利相互制约,督促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OO九年三月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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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成员的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构建和谐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寿办发„2008‟3号)、堰口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堰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根据遵循地域性、认同感原则,村划分为刘圩小区、朱寺小区、新店小区、北店小区、政北小区、政南小区、路东小区7个管理小区。

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总支,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组织自治的行为规范,村有关组织和居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党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下设6个党支部委员会(其中1个专业党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七条村党总支和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1

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动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村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的决定决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认真执行,加以落实。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村居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本村居民代表由200人组成。村居民代表必须户口属于本村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

它正当理由提出请辞,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村居民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代表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罢免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居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和村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进行测评、质询和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自觉接受并认真给予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居民代表有权对村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居民还是村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不少于50名代表联名可以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议题,村居委会应给予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代表个人或数人有权对居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当认真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村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村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维护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与各级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在村或代表小组组织居民代表活动时,也应积极参加。

5、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问,应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居民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建设的符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 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村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村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村内具有最高效力,村各组织或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村居委会成员罢免等事项,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四章村居委会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直接(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村民主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村事务、便民服务、治安民调、文教卫生、

妇女计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村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抓好小区建设,发挥小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小区自治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搞好村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流动人口管理。

3、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动员村居民和村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村建设,努力实现党委、政府有关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4、组织引导村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村特色的氛围,提高和增强村居民的文明程度和凝聚力。

5、办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村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各项村事业性服务,为村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文明创建、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积极向镇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条村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征询情况,包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居民公开。并督促居民区经济服务社定期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村居委会倡导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居委会为村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居民的考评和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委会班子满意率低于60%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选举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居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村共建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共建议事会是村共建的议事和协调组织,由村辖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和村居民代表20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村共建议事会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涉及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议事,对村居委会及村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治理、居民教育、文体活动开展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于2008年5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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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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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 (2011年10月10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

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各种费用;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8、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组干部包括乡镇下派的驻村指导员和村劳动保障协理、村民政协理(低保协管)、村计划生育服务协管(计生专干),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并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

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二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三十六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七条 重要村务实行“票决”管理,并将票决结果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有关制度

第一节 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3人监督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议,并及时在公开栏上公示。

第二节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第四十条 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上级乡镇党委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节 “一事一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四十二条 村民应自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村民必须履行本章程。在履行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靠科技、勤劳致富,遵守村规民约、弘扬正气,继承和发扬良好的村风民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遵守社会治安、禁毒、信访维稳、整脏治乱、人口计生、防火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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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内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多于三十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坚持原则,在社会活动中能模范带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二)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

(三)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和有五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受乡政府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九)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有五至七人组成,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管理等委员。

治安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领先群众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待本村村民来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矛盾纠纷。

社会保障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救灾救济、旧风俗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共卫生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会生产经营、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的方式,先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依照前款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撤换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五节村民

第十九条:长期居住在本村并持有本村户口的人都是村民。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力。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权力。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力。

第二十条:每个村民在村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新风户活动。

(五)村民要自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符合征兵条件的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等。

第三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一条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准造谣生事,瞎猜凝他人;不得谩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不得损害四邻利益。第三十一条不能煽动闹事,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在墙壁上书写或张贴攻击谩骂他人的标语、大字报小字报。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承担损失外,责令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在本村做出公开检查,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禁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查外,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搞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骗取钱财者,没收非法所得,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民要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和他人财产,不经村委会或他人允许,任何人不准占用。对强占毁坏者,情节轻微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畜牧禽兽管理,实行拴养和圈养。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庄稼、财产损失的,除作价加倍赔偿外,适当给以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由户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补贴或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容村貌的整洁和公路、人行道路的畅通。不准在大街上堆放柴草、粪便及垃圾,不准在公路上挖沟、放置障碍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清除障碍,恢复原貌。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枪支、警用品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烟花、爆竹,不得购买、贮存炸药、雷管等危险品。不准自制、购买、倒卖存放有杀伤力的枪支(包括电击枪、钢珠枪;火药枪)。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民不得参加与拐卖妇女儿童、不得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救。不得卖淫嫖娼,制黄犯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不准以隐匿、毁弃、扣押、私拆他人邮件、电报、信件等。违者,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村民围攻、殴打、威胁、诬陷、报复乡村干部,造成干部精神、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群众会上作检查,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村干部殴打、报复村民,要从严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通过组织调解或法律手段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谁单方面激化矛盾,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严禁农用车等低速车辆载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村民,负伤者,村里给予重奖;英勇献身者,除报请上级追认烈士给予物质奖励外,村中刻碑立转,并对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节治保调解

第三十六条村民邻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干部要坚持公正、公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村人民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村人民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三节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向暂住人员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掌握暂住人口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或者违反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乡计生办。

第四十条做好用工单位、场所、出租私房的申报、登记和检查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场所,房主及时办理《治安许可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关心暂住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做好日常验证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登记簿册,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的注销和变动手续,上报乡政府。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村民对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到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建设规划的承包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村民必须服从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如确需耕种的,在村机动地或其他承包户中调剂。

第四十三条村民凡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林果、道路、水渠,机电设备等都要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要保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对于调整承包经营权要依法进行。承包期内允许承包土地有偿转让,也可以让给别人耕种,无论采取何种转让形式,转让费由双方自定,但必须承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民义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收回,转包他人耕种。

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积极配合组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提高地力。

第二节村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会计核算中心代管财务记帐,实行村财乡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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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

(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

(六)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资出工;

(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

(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

(十)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公益事业。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

第五十二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报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效益分配,投资出工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相关财务,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布前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审核实,对有异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村务公开

第五十六条村务处理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村党支部召集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村务公开。建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村级政务、财务等情况,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五十九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第六十条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近期村务,专项工作及时公布;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在《村务公开登记表》上签名。公开内容等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六十一条村务公开后,要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节民主监督

第六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任职届期与村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每届三年,届满自行终止,可连选连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监督小组成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原则上与该村村民小组个数相等(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正式选举由超过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或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代表参加,参加会议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候选人一般在村民代表、党员和本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职老干部、懂财务业务、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中民主产生差额1至3名。选举程序和方法参照村委会成员的选举。

第六十三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经常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受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组织协调村委会成的罢免工作;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六十五条民主监督小组每六个月必须对村里的集体财务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监督,通过审核监督后,经村委会核对,对确认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民主监督小组再写好审核监督结论及理财情况结果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负责。

第五节民主评议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村民代表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十九条民主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德”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绩”主要是指实际工作成绩。

5、“廉”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十条进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评议时,应当遵守有关准则。

1、评议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有组织地进行。

2、评议要从关心和爱护干部、代表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

3、评议要注意干部、代表实绩,抓主要矛盾和问题。

4、评议要与干部的奖惩相结合。

5、在评议过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注意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村镇建设

第七十一条村居民点建设和道路建设村民住宅建设是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环境,增进健康,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进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乡镇规划,应事先写好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新建、扩建、拆建房屋),或不按规划批准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七十四条村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村民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村民新建、翻建住房,打地基,必须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亲临现场,看是否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对不听劝阻任意挪动宅基地或讲迷信调转方向,提高或降低地基,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六条村内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任意堆放“粪便、柴草、垃圾”,保持村庄整洁道路畅通。

第二节村级公共卫生管理

第七十七条村级公共卫生是事关全体村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星期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村委会定期对村民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村民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户收取10——100元的卫生费,由村委会组织清理。

第七十九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卫生防疫工作。发现人、畜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采取检查、隔离等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播扩散。对在水渠、道路旁,闲散地弃置病死畜禽动物尸体的,每具收取100元的卫生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疾病传播者,报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八十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娃娃亲、换亲、转亲、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礼、财物。

第八十一条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男女没有办结婚证而同居为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者为早婚,早婚未孕者,罚款1000元。责令分居。

第八十二条子女父母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老人再婚,因干涉子女(老人)婚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不得限制寡妇守寡和待产改嫁。

第八十四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儿、媳或女、婿必须保证老人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自己,有病及时医治,确保老人安度晚年。虐待老人者,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八十五条申报生育。申报生育一胎时间,从举行婚礼仪式之日起,一月内必须在乡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申报生育二胎时间,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通过、乡计生办核实,报县计生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育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第八十六条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在产后90天内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禁忌症者除外),如暂时不适应上环的交押金200元,并在期限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必须在产后30天内落实结扎节育手术(男女结扎均可)。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应扎人员应予交押金2000元,并在期限内作结扎手术。

第八十七条杜绝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无证怀孕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按本省现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十八条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乡计生站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

第八十九条奖励。计划生育户享受国家奖励优惠政策待遇。计划生育要全民动手,全民发动,对早婚、私婚检举揭发者,经核实无误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对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者,经核实奖励举报人300元。第九十一条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迁出迁入户口,新生婴儿报销户口,先由乡计生办盖章,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十八条凡是乡计生办给育龄妇女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保存完好,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的,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五节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十二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坚决打击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树立科学文明新理念。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讲排场、大操大办等互相攀比的陋习。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搞好邻里关系,爱家园,建家园,共同创建文明家园。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文明户和星级文明户活动。通过创建,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思想道德良好、公共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

第九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禁止攀爬、毁坏建筑设施;保护美化环境。搞好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倾倒垃圾、污物、废水,保持清洁的环境和良好的村容村貌,在社会上做文明村民,在单位里做文明职工,在家庭中做文明成员,争创文明户,共建文明村。

第九十四条讲文明、讲礼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不说粗话、脏话,不污辱人格,不恶语伤人。

第九十五条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造就新世纪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第六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九十六条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村民的无私奉献精神,全体村民要热情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确保弱势群众“老有所养、灾有所偿、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军有所优”。

本村五保户实行国家补助挂靠亲友领养、代养。领养、代养人不得歧视虐待。村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鳏寡、孤独、残弱特别困难户村民可进行适当扶助。

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报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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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1〗〖2〗〖3〗〖4〗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1)(2)(3)(4)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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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经村民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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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村民反复讨论,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宜。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一般15至20户推选人,其中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委员应推选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村委会可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委托授权后,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撤换作出决定,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方面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农副工三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八)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依法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以适当的形式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等经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涉及财务的公布事项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文教卫生五个工作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新路,管理和保护好本村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抓好法治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村民的思想稳定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落实,老人退养等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做好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群众体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村民小组长必须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11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48人,其中村民小组组长11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农副工三业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应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节村民

第十七条 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村务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计划生育,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村干部

第十九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节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村委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一名村委会成员兼任,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农副工三业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一事一议筹资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级规定,村民实行一事一议筹资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农村改水;

(三)植树造林;

(四)修建村级道路;

(五)集体生产和公益发展项目。

第二十三条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男性和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妇女、患有重病、残疾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水平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户、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一事一议酬劳。

第三节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长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七条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教育,对弃耕抛荒的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复耕。

第四节生产服务

第二十八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生产服务,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农业服务作用,服务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示范园区,安排好农业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生产“五有六统一”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服务工作;

(三)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供应农药、化肥。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村的所有经济,由村委会统一管理,配齐主办会计和出纳员,建立由领导、财会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每季度对财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公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村成立由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村中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填报、单据,健全账册,记好帐。

(二)出纳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帐和银行账,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六节村级经济

第三十二条发展村级经济是村级各项工作的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村级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村级经济的集体收入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委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搞好普法工作,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

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八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如取消集体补贴的老人养老金、农业服务费减免等)

第二节村民风俗

第四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四十一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五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六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七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八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对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陆鸭村支部委员会 陆鸭村村民委员会

为依法建制、一制治村、民主管理,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我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情民意,经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修订、村民会议通过,先公施行本章程:

第一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一条 积极种好责任田,杜绝土地明暗抛荒现象,努力发展多

种经营,依法经营勤劳致富。

第二条 村民在落实种植布局时,要顾全大局,杜绝水旱相包。

第三条 农忙期间必须服从村民小组长对农业机械的安排,如发

生争机现象,由村民小组长和分工干部调解,对造成纠纷者按第四章发生纠纷处理。

第四条 村民应主动履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完成应承担的一

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任务,对陈欠款要积极偿还,若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定好还款计划,限期偿还。

第五条 依法承包集体水面、联圩、林业。荒滩地灯资源,不得

串标、霸包。

第二章 计划与生育

第六条 村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的生育的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符合法定婚龄不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并生育的、以及早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早孕生育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下同)规定处罚,由乡政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已婚生育的妇女必须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生养后90天应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逾期造成计划外怀孕和因措施失败造成大月份引产者,处理费用自理;不肯终止妊娠的,

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已生育的育龄夫妻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八条 已生育的妇女,定期接受孕期检查。在外人员必须与村

签订“流动人员管理合同”,定期与村民委员会联系,参加孕情检查。外孕外躲空腹回归小孩带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弃婴、溺婴者有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符合省《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必须按上

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乡计生办办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领取二代准生证,方可怀孕生育。未批先孕视同视同计划外怀孕处理,造成生育的按省《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无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及二胎以上(含违法收养)由乡政府根据省《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并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是党员干部的除依法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镇政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超生现象所作出的处罚规定。

第三章 村建土管

第十一条 全体村民必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禁违法

乱占、滥用土地。

第十二条 村民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个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讨

论,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和宅基地限额标准。凡使用非耕地须经乡土管所审核,宝乡镇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府审核,报市政度有关部门批准。一切记住不需符合村庄规划并向乡村村镇建设服务站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后,方口施工。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之前,必须由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

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按《准建证》批转内容进行放样,房屋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对未按《准建证》建的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买卖、租赁、赠与、典当或交换活动的双方、

均必须到真监管办办理登记签政手续,到土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章 民事纠纷

第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讲究诚信,遵守社会公德,

加强团结,和睦相处,如发生纠纷,应自觉接受调解,不得无理纠缠。

第十六条村民之间不得惹是生非,更不得打架斗殴,如发生斗

殴、毁坏他人财物者,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报请施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全体村民应讲究文明、礼貌,不得辱骂他人。对辱骂

他人或发生不文明行为的,村干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公开道歉。

第五章 社会工作

第十八条 参军适龄青年应自觉服从祖国挑选,应征对象不服从

挑选着,按《兵役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赌博,对屡教不改者,报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二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实行火化,严禁土葬,二次棺

木土葬、骨灰盒乱埋乱葬和遗体流入外县市火化。

不搞丧葬迷信活动,骨灰盒无数内部进入安息堂和

规范化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按规定连接有线电视,做到

不偷电、不偷水、不私拉乱接有线电视。按期缴电

费、水费和有线电视费。拖欠电费、水费、有线视

费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工作。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十条 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 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违者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者,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每户门前定期打扫。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者将配合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损失自负。

7、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苹果及其他作物。对偷盗者处以作物两倍以上罚款。

8、自觉养护屯中水泥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严格执行封山育林规定,贯彻落实《森林法》,对乱砍盗伐,放牧毁林,上坟烧纸、烧荒引起火灾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无理拖欠集体款项,有能力而不还的,村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第12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协会,科普协会,各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 民

第十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三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十七条

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本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理财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不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二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我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3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全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消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三节 村委会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臵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村民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思想路线教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切实按《村委组织法》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拥军优属,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减少诉讼;

(二)调解民事纠纷,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三)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调解、宣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制观念;

(二)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失足青年要进行帮助和教育。

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配合计生部门掌握育龄妇女基数,造册登记,分类指导,对手术者作好访视和记录;

(二)掌握生育动态,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主动上门做好思想工作,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镇计生办为村民办理“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和抓好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

育,优生优育,生理常识和避孕方法。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最基层群众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村各项工作任务的落脚点。是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16个村民组,每个村民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带头科技兴农,勤劳致富,搞好寨容组貌;

(四)按村委会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协助村委会调解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寨“十星级”家庭活动;

(五)实行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村委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第六节 村干部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重民意、执行决议;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模仿带头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组织工作能力较强,威信较高;

(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胸怀大志,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五)组织群众,发展经济,带头致富,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臵帐簿,健全科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开支由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随时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增

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续,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节 水、林木、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水库、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承包者有权维护,享受承包利益。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放火烧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确须占用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 第三节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第三十一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二条 发展集体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选准突破口,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第三十三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除搞好多种经营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外,积极鼓励引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管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的知名度,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一心一意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盗、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毒品,严禁乱砍滥伐国家和他人的林木,侵占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电。

第三十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拐卖妇女、儿童,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条 及时办理死亡、出生、迁进、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二)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对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罚款。

(四)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失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条件成熟,成立红白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注意家庭、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条 结婚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涩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四十七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强学习,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八条 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四十九条 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视其情况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 村第一次村民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陆鸭村支部委员会 陆鸭村村民委员会

为依法建制、一制治村、民主管理,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我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情民意,经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修订、村民会议通过,先公施行本章程:

第一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一条 积极种好责任田,杜绝土地明暗抛荒现象,努力发展多种经营,依法经营勤劳致富。

第二条 村民在落实种植布局时,要顾全大局,杜绝水旱相包。 第三条 农忙期间必须服从村民小组长对农业机械的安排,如发生争机现象,由村民小组长和分工干部调解,对造成纠纷者按第四章发生纠纷处理。

第四条 村民应主动履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完成应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任务,对陈欠款要积极偿还,若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定好还款计划,限期偿还。

第五条 依法承包集体水面、联圩、林业。荒滩地灯资源,不得串标、霸包。

第二章 计划与生育

第六条 村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的生育的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符合法定婚龄不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并生育的、以及早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早孕生育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下同)规定处罚,由乡政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已婚生育的妇女必须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生养后90天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逾期造成计划外怀孕和因措施失败造成大月份引产者,处理费用自理;不肯终止妊娠的,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已生育的育龄夫妻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八条 已生育的妇女,定期接受孕期检查。在外人员必须与村签订“流动人员管理合同”,定期与村民委员会联系,参加孕情检查。外孕外躲空腹回归小孩带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弃婴、溺婴者有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符合省《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必须按上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乡计生办办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领取二代准生证,方可怀孕生育。未批先孕视同视同计划外怀孕处理,造成生育的按省《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无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及二胎以上(含违法收养)由乡政府根据省《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并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是党员干部的除依法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镇政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超生现象所作出的处罚规定。

第三章 村建土管

第十一条 全体村民必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禁违法乱占、滥用土地。

第十二条 村民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个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讨论,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和宅基地限额标准。凡使用非耕地须经乡土管所审核,宝乡镇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府审核,报市政度有关部门批准。一切记住不需符合村庄规划并向乡村村镇建设服务站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后,方口施工。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之前,必须由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按《准建证》批转内容进行放样,房屋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对未按《准建证》建的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房屋买卖、租赁、赠与、典当或交换活动的双方、均必须到真监管办办理登记签政手续,到土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章 民事纠纷

第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遵守法律法规,讲究诚信,遵守社会公德,加强团结,和睦相处,如发生纠纷,应自觉接受调解,不得无理纠缠。

第十六条

村民之间不得惹是生非,更不得打架斗殴,如发生斗殴、毁坏他人财物者,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报请施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全体村民应讲究文明、礼貌,不得辱骂他人。对辱骂他人或发生不文明行为的,村干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公开道歉。

第五章 社会工作

第十八条 参军适龄青年应自觉服从祖国挑选,应征对象不服从挑选着,按《兵役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赌博,对屡教不改者,报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二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实行火化,严禁土葬,二次棺木土葬、骨灰盒乱埋乱葬和遗体流入外县市火化。不搞丧葬迷信活动,骨灰盒无数内部进入安息堂和规范化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按规定连接有线电视,做到

不偷电、不偷水、不私拉乱接有线电视。按期缴电费、水费和有线电视费。拖欠电费、水费、有线视费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村民自治章程

兴隆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全村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理、管理民主。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在村总支委员会的领导及上级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凡居住在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流入人口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凡属本村户籍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选一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重大事务决策会议。村民代表由每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应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本村、组需要解决的事务可随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本村的政务、村务和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会议一月召开一次,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八条:本村设村民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理财小计划生育协会、民兵、妇联、共青团、调解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各组织应接受村总支委员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助村两委完成各项任务,反映群众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向村民宣传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村的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参与讨论村务,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应遵守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由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村级事务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每一位村民(除在校学生、军人、服刑人员外),经过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平等投工投劳、集资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村的一切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属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经村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承包土地随便转变用途或转让,公益事业、村民宅基等用地,都应接受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水资源,按照先保证人畜饮水,其次灌溉用水,再次工业用水的顺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等培训方面服务,推广实用技术,办好试点,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以分类指导、分期推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评比表彰、务求实效的原则,对村民进行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婚育新风教育。

第十七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喜事喜办、丧事从简,厉行节约,不滥办酒席和违规吃酒。

第十八条:爱护环境,保护生态,搞好家庭环境和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整脏治乱,改变村容村貌。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野外用火,房前屋后不准乱堆杂物。

第二十条: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违法生育,实施“三大工程”(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村民自治,村组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二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做好小事不出村,禁止违法集体上访。

第二十三条:本村事务、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制度,由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源建设,逐步壮大村级积累,村级账目应接受监督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6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常住在我社区内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计生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二)建好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等活动阵地。(三)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四)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五)做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落实计生户的优待和奖励措施。第六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任副组长,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和修改章程。征求计生委员会、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协调本村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三)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一)组织会员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帮助计生困难户发家致富。 (三)参与本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生育政策的落实。 (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妇代会、民兵、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三)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即生育一个子女(42天至90天内)上环、二个子女(60天内)结扎,因特殊情况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

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

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生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

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

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

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

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

义务。政策外怀孕后必须及时落实扑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生管理的义务。

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留置、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违法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一条学习宣传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每年举办2次以上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讲座。讲授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 (二)村民小组每

季度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三)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办理《生育

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村民小组长和协会小组长对本组重点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一般育龄妇女每年访视二次以上。应积极配合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对产后、术后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本组育妇的生育、节育情况。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应向村民小组长和村计专干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生育漏报。 (三)配合计生服务站按规

定开展每季度“三查”“两补”工作,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协助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四)落实“计生户”的优惠措施和计生困难户的

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发放名单;(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三)避孕节育措施落

实名单;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六)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

项;

第十四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l日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会长和各村民

小组长参加,会议听取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每季度由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两委成员和计生协会理事联席会,研究决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

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

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计生协会优秀会员等。

第五章奖励与限制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政策的发给《优惠卡》,享受有关优待规定。(二)独生

子女户,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升学、参军;在生产、生活困难时,给予优先照顾

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育龄群众,不享受救济和补助。(二)凡违反《计划

生育协议书》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的,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应当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不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违法生育对象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的,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还要承担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17篇: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日期:08月0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本村的村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设有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旁边挂有“意见箱”,众人所见,便于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的分工、职责向群众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和图表,要求制度规范并上墙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8篇:村民自治章程

虾峙镇灵和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村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推进各项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实现村民民主自治,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村民反复酝酿后,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是村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工作、居住的人员也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全体村民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村民依法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㈡村民对本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享受优先承包、租赁权。

㈢村民有享受村集体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 ㈣村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和受教育权。

㈤村民对本村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村民依法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符合条件的村民,有参加民兵组织、民兵训练活动的义务。

㈡村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本村安全,维护本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㈢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㈣村民有及时交纳合理的税费的义务。 ㈤村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村民在行使义务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村民的权益。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形式。

第九条 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㈠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

6、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㈢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㈣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在每年年底或来年年初召开。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各项权利。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或者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荐一人。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山地、宅基地、河渠、滩涂、道路等都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侵占,非法转让、出租和买卖,违者按土地管理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的规划调整和调配,依法监督土地的使用,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十五条 村民依照政策和法律承包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作变更,但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除外。

承包期间,一般不准退包,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后,方可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承包合同要求使用经营土地,严禁掠夺式经营,严禁毁田挖土、取沙、建房、造坟和

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严禁闲置、荒芜耕地,违者按镇政府有关规定处罚。连续二年荒芜耕地的收回承包地。

第十七条 村民新建、翻建、改建住宅应服从村统一规划,依法审批,经批准后,在定点范围内施工。未经批准非法建筑,或不按批准面积多占、抢占、圈占宅基地的,限期拆除建筑,退出非法占用土地,并按土地法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村民将住宅出卖或租赁给他人的,不得审批新宅基地。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村民在新批宅基地建房后,旧宅基地应交归集体安排使用,到期不交出的,每年交纳每平方米100元的宅基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 村民应实行殡葬改革,坟墓应在村指定的集体公墓地内建造,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应订立相应的经济合同。村两委指导合同的签订,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合同的争议,建立合同档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河塘、水库、滩涂、企业设备等各种资源,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时如数交纳承包款,逾期无故不交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农田项目的承包,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讲人情、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不得利用承包经营的资源和设备进行违

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合伙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伙、入股、分配、退伙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雇佣他人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雇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山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林属村集体所有,保护林木是村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村集体每年尽力按排对荒山荒坡的绿化工作,保持生态平衡。采伐林木必须具备采伐证书。村民盗伐、滥伐林木按所伐株数补种其5-10倍,保证成活,并按所伐林木的价值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山林保护规定,除生产作业必须外,不准带火种上山,但引发火灾的按山林过火面积折价赔偿损失,并按山林过火面积内林木株数补种5-10倍,保证成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要求承包山林,开发荒山,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承包地段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节 村属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村属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签订协议由镇工贸办鉴证,双方严格履行。村委会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纳税,及时上交承包费、水电费、承担合理的社会负担。

第三十五条 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帐目健全,帐务日清月结,帐、款、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村属企业应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加强综合治理,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和治安案件发生。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经济财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主任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帐款、帐物分开的原则,配有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员,成立财务检查监督组织。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按各自的职责管理全村集体财产、资金,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财务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询问和监督。

第四十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批;1000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单据在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因公出差借款手续完备,出差返回三日内向财务人员结清借款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行登记管理,每年一次核对清查。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库存物资,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财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各种账表、

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一切财务资料(单据、表册、帐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敢于见义勇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五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殴,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搬弄是非,违者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陪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治安或刑事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严禁赌博,对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村民有权当场劝阻或举报;村委会有权查禁,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严禁偷窃和故意损害、哄抢公私财物,违者除退还原物外应当陪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吸毒、贩毒、种毒、制毒、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违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村民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九条 严格公用设施管理。严禁偷电、偷水、偷接有线电视、电话线路,违者应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讨,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共场所、道路上堆物、设摊、搭棚或以其它方式妨害交通,违者公开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除障,恢复原状。因此引发事故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村民出生、死亡要及时申

报或注销户口,十八岁以上村民要及时申领身份证。村民三个月以上外出,要到村委会登记,列入管理。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向村治保组织登记,居住三日以上的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者要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暂住证。有私房出租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私房出租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对归正人员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热情帮助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严禁私自制造、运输、储藏、使用易燃爆物品,违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严禁乱砍乱伐、乱摘水果、放火烧荒、带火上山,严禁损坏农田基础设施和公路两旁绿化,由此造成山林、树木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相邻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村民间互敬互尊、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生产工期和其他生产交往中,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服从村委的安排和管理,自觉签订和履行合同、协议、顾全大局,不斤斤计较,不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村镇规划和批文建房,不影响四邻通行、通风采光,不破坏整体规划。

第五十八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但不得仗势欺人。不能自行和解的,由村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申报镇人民调解委调处。

第三节 家庭

第五十九条 家庭成员遵循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十条 依法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严禁虐待、伤害妇女、老人和儿童。

第六十一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保证父母的口粮和基本生活费,保证有良好的居住条件。父母生病就医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拒绝赡养或有虐待行为者,由村委会调解落实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父母有依法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子女对父母没有依法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六十四条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庭,鼓励勤劳致富,争创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对被评为遵纪守法户和文明家庭的村委给予表彰。

第四节 婚姻与计划生育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禁止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六十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须持户口所在地村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严禁无证结婚。

第六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人口有计划增长。育龄夫妇生育必须持有生育证。严禁未婚先孕、无准生证生育、计划外超生。凡符合第二胎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反对重男轻女,严禁弃婴溺婴、虐待女婴生母,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严禁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人员,违者按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法制教育

第六十九条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完成上级各项普法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全体村民的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村工作的不断深化。

第七十条 普法教育以村干部、党团员、渔民及其家属和青少年为主要对象,采取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的方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村两委成员和各组织人员每年参加法制面授教育不少于二次,村企业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一二次,村墙、板报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二次,村民经常收听、收看普法广播、电视,参加业务法律学校学习。

第七十一条 村里成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由村两委、团、妇、民兵为骨干的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二条 村委购置必要的普法书籍,建立普法档案,党员、干部学法,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二节 文化教育

第七十三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至十五周岁的本村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因疾病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批准可以延缓或免予入学。凡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入学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送子女上学。

第七十四条 自觉尊师重教,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或侮辱殴打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

他财产,违者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村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 村风村貌

第七十六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

第七十七条 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非法宗教活动,不准非法建造庙宇、教堂、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宗教事务规定。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不看、不传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

第七十八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七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农药、有毒化学品。不乱建乱搭、乱放乱占、乱贴乱画,净化环境,爱护绿化,人人有责,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

第八十条 家禽家畜必须在家圈养,不准任意放养,饲养家狗须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如有伤人,一切后果由饲养人负责。

第七章 民主决策与监督

第八十一条 为提高村两委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保障决策正确、合法,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第八十二条 村两委对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及有关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通过村民代表议事讨论,征求村民意见。村民代表议事的内容主要有:(1)经济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2)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3)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4)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置和重大财务支出;(5)土地承包、调整、宅基地安排,福利分配和村民负担;(6)村民反映强烈

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 村民代表议事遵循下列原则:(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符合广大村民利益;(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十四条 村民代表议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织专题议事应提前1—3天将议事内容通知议事代表。

第八十五条 村两委会保障参加议事的村民代表的下列权利:(1)在议事中发言,不论正确与否,不予追究;(2)在重大问题上发表不同意见,两委会不予采纳时,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3)通过议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委会在15日内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一节 民主监督

第八十六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加强村民民主监督,提高村民参与管理本村事务的积极性。

第八十七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村庄建设规划;重要项目的立项与建设情况;土地调整方案;宅基地审批情况;重要集体财产的承包情况;村民福利分配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投资情况;提留收缴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八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程序和方式

㈠按照定时、定点,大事随时公开的要求,村务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㈡村务、财务一般通过公开栏予以公布,必要时可通过村民会议,或广播宣讲进行公开。

第九十条 建立村民代表评议制度。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对本委会的工作情况,村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等进行一次评议。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评议结果作为对村委会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村民代表评议工作由村党支部组织和主持。

第九十一条 建立村民监督制度。建立由老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民主监督小组,每季度一次对村务、财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设立村监督意见箱,定人定期整理村民意见。凡村民对村务、财务提出异议的,村委会应予答复,向村民讲清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为保障本章程的实施,村委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章者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会议、村公布栏、村广播上给予公开批评;对严重违章的,可取消其享受村福利待遇、优先承包、租赁等权利。对村干部违反章程的,村民有权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19篇:1《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

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20篇: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 村民会议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办发[2004]17号文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 1

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户推选产生1名。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 4

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

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支部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十九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村民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第二十二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 人,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和委员 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给予劳动报酬,本村干部报酬可参照镇政府制定的《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报酬奖励办法》实施。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 9

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开支 元以上,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财务的干部签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 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能报销入帐。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中山市村级经济责任人财务审计暂行办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 10

推选3—7人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十三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类承包要到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或到镇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按不同投资额度,分别由村委会( 万元以下)、村“两委”(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会议(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扩大)会议( 万元)、村民代表会议( 万元)、村民会议( 万元以上)研究决定或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的,须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予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四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的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定期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对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十一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十四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镇建委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镇国土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 13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十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五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五十四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七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八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九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七十一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七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节 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七十八条 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第七十九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八十一条 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八十二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第八十三条 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八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 17

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八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七节 教育及办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小学和幼儿园是村委会参与管理的一所学校,村委会除对小学校舍等硬件设施投入外,还每年由集体划出一定的资金进行奖教奖学。

第八十七条 重视中小学教育,塑造一代新人。鼓励教师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刻苦攻读,尊师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四有”新人。

第八十八条 家长对学校或教师有意见,可通过村委会向学校反映,由村委会调解。

第八十九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九十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镇、村合作医疗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合作医疗方案。 18

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九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九十三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的,经村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区)社会事务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十四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款,由镇、村统筹统缴。每年按规定标准在 月底前把优待金全额缴存镇社会事务办专户,由镇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对象或其家属。

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九十八条 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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