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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缩印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概述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商品的检验。《法检商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目录的职责,专属国家商检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不行使此项职责,各级商检机构也没有这项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目录》十一法律文件形式,通过多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确定必须时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法律文件。

目前绝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被列入《目录》。《目录》的编制是以国际通行的《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制度)为基础,依照我国海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商品备注等内容编制。在制定、调整《目录》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五项原则,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那个美女的意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除进出口商品《目录》外,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例如:(1)《商检法》和《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规定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热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简称“CCC”认证)的进出口商品。 (2)根据《商检法》、《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

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未实施检验完毕前不得销售、使用。当事人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将按照《商检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那个的法律责任。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当》验放;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不合格的法定检验商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对设计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有关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只能采取责令销售和退货两种处理方法。销毁是将不合格商品通过物理或者化学方法使其改变状态或者消失,如焚烧、破碎、深埋、融化、回炉等。退货是将不合格是那个品退运至境外。 (2)对设计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意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进行技术处理,以消除不合格因素,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对当事人申请出

征的进口上,商检机构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进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 (4)对进口成套设备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签发不准安装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章

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签的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类型,一句商品及其关系人的审批管理要求,大致分为3种类型:检验检疫审批、检疫备案登记、贸易关系人的备案(注册)登记

一、检验检疫审批: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属于此种类型。其主要范围包括:(1)动物(包括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2)植物及植物产品 (3)特许审批对象:动物病原体和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说呢购物;动物或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动物或植物、动物产品或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

二、贸易关系人的备案(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的登记申请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的备案登记申请属于此种类型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申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签,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态和相关证明等文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注册。取得注册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不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输入我国的废物原料不符合我国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取消其注册资格,取得注册批准的才允许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的备案登记申请。 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就是要求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签,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不见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新旧不见混装的机电产品;大型二手成套设备。其范围既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也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基础课商品目录外的机电产品。

第四章

报检单位、报单员

一、备案登记许可条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事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提交本届所列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理报检单位应向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二、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办理板件业务的从业人员既包括自理单位的从事报检业务人员,也包括代理报检业务人员。自理报检从业人员和代理报检从业人员因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异,故对两者的资格要求标准不同。

(1)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2)报检员注册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自理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想备案或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报检员注册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由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下载。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4)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三、《报检员证》注销制度:有下列请款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报检员证》申请包括注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但对暂停期限未满、调往当地或异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1)报检员不在从事报检业务的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5)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原所属企业未能提出注销申请的,可由报检员直接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与原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劳动仲裁部门的找你刚才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入企业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文件等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报检

一、“通关”的含义:“通关”通俗来说是报检人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领进出口商品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证放行。具体的含义是:(1)入境货物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新通关模式。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统一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经审核相关凭

证,对不属于国家禁止入/出境的商品同意入境,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注册“上述货物业已报检/申报,请海关予以放行”的字样,供海关验放。

二、入境货物报检分为3种: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三、出境货物报检分为3种: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

检、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对于出境一般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或者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3)出境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与保健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持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放行手续。申请预检的货物须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申请预报检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下述某种情况:(1)对外尚未签订贸易合同的,报检当事人需预先进行报检,以解决货物的品质情况 (2)对外已签订贸易合同,但尚未出具信用证或尚未确定“装运期限”。 (3)由内地发运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货物到到口岸应办理查验换证。 (4)货物已生产完毕名单尚未确定具体大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于报检当时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时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5)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地点:出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外,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出境口岸查验或换证”管理模式。 (1)出境货物应在货物所在地办理检验检疫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2)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物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四、《出境货物报检单》添置的专项要求:(1)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2)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及皮重

(3)合同号:填写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4)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5)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6)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7)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证或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8)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证书号、质量许可证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等

(9)启运地: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10)到达口岸:指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六、重新报检范围: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板件手续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逾期报运出境的(2)变更输入国或地区,并有不同检疫要求的(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4)已撤销报检的(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需重新报检的

第六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没有获得制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

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入、不得出场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机构中使用

第七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一、报检:(1)根据《商检法》规定,出口商品的报检义务人规定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报检”要求办理(2)报检提供的证单除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外,遇到特殊情况时还需提交出口商品相应的其他证单,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厂检报告、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证书等(3)出口商品的报检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检,其中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口商品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时间

二、产品的型式试验: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产品型式试验管理。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应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合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八章 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一、适载检验含义及其性质:含义---适载检验是指对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是否适宜装载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检验。易腐烂变质食品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可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商检法》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签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转装运。 因此,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运载佛能根据适载检验是法定项目的检验,也就是说是强制性检验项目

二、进出境木质包装IPPC加施范围:加施专用标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三、出境外线货物运输包装性能鉴定程序: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已列入我符哦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根据有关出口为向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要求,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生产企业,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鉴定的申请人。运输包装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方可盛装出口危险货物。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一、海损鉴定: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做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而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成为海损,对其损害大小的鉴定成为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海损鉴定一般按照提单,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货物件数,愤青好物、残物及其程度,分别鉴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所有货物的到岸价(CIF),签发积货(海损)鉴定证书,供有关方面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一、按系统顺序排列的商品编码表(掌握基本规律):

(1)商品编码表由商品(描述)名称和商品编码(HS)两部分组成,一般商品编码排在左侧,商品(描述)名称排在右侧。HS的编排结构是将成千上万种商品根据不同的生产部门(行业)分为不同的类,类下游根据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凤城不同的章,共分为二十二大类;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共有九十七章,其中第七十七章为空章(为将来保留使用),不含任何商品,余下的九十六章含有不同的商品。另外还有两张(第九十七章、第九十九章)为特殊的国家保留以备使用。

(2)某些章下又分成分章,如第二十八章、二十九章、三十九章、六十三章、六十九章、七十一章、七十二章。以第七十一章为例,该章下面有三个分章:

第一分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第二分章: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第三分章: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 检验检疫法律责任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 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律救济,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商检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国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乃至部门行政行为(主要是检验检疫部门规章)均可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系统内层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种死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因此,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减压年一机构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乃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均可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检验检疫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均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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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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