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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于 2004-09-08 11:02:

312001年9月28日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审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除外),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四条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案件,由立案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的理由。

上级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再审的案件,立案登记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四十五条立案庭对审判监督庭经实体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四十七条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的,审监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手续。当事人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未获批准后逾期仍不交纳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审监庭,审监庭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处理。

第七章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五十条立案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五十一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是: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二条立案庭对赔偿请求人向本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立案后移送本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以本法院的名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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