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印发之相关文件,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
一、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1、不以支付金钱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不以给付实物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有第一条所述之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均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何一种好处,应予拒绝,并
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四、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而未及时通报的,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阶段性拒付相关款项,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20%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六、本协议作为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广州分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