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公约
第一条为了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购销合作的双方。
第四条本公约所指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购买商品或承揽工程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约定双方应当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帐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等,赠与银行卡、有价证劵、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等,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如家电设备、汽车房屋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工作人员为家人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或者介绍经营活动等。
6、双方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者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或者要求透露任何一方商业机密信息。
第六条约定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对本单位人员履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员工进行查处和教育。
第七条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有索贿、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对方主管人员。
第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公约,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违
约方承诺按照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在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公约,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另一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的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本约定作为合同(编号:)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十一条本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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