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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保证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在我委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年度工作务虚会议、委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

2、各分管领导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作安排;

3、审议各处室、各单位提交的需会议确定的议题;

4、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委主任就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及部署本周工作;

6、讨论决定其它行政工作事宜。

二、与会人员和会议组织

1、主任办公会议与会人员由委领导组成,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不是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县级干部列席会议,有关处室及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与其有关的议题,向会议汇报有关情况。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需要议决的事项须有过半数与会人员参加。

2、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一般于周一下午召开。

1 会议议题由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委主任确定,经主任确定议题后,由委办公室提前通知。

3、列为办公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前1天送交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围绕议题做好准备。

4、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应充分讨论,表决事项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以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5、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办公室负责记录。

三、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

1、每次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办公室形成主任办公会议记录摘要,印发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

2、会议议决事项由委办公负责督促落实。

委年度工作务虚会议制度

一、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2、各单位、各部门汇报当年工作情况,提出并交流下年度工作思路;

3、讨论并初步形成委年度工作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与会人员和会议组织

1、委年度工作务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

2 领导班子成员及不是班子成员的县级干部、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委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2、委年度工作务虚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底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时间、地点经委领导确定后,由委办公室提前通知。

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思路书面材料,统一由委办公室分发给全体与会人员。

4、会议由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会后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形成下年度工作总体思路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5、年度工作务虚会可邀请分管市领导参加;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市直管口有关部门和城区、开发区、新区有关负责同志同志列席。

委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主要内容

1、全面总结上年度工作;

2、表彰上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全面部署委当年度工作。

二、与会人员和会议形式

1、委年度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干部、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所属各单位党

3 政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及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参加。

2、委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时间、地点经委领导确定后由委办公室提前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委主任可以决定增开工作会议。

3、委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应邀请分管市领导和新闻媒体参加。

4、委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5年一次改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一般于市级领导班子换届后的次年年初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分管领导,市直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直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市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全面回顾总结前5年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表彰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今后5年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认真坚持和组织好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是提高委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理论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城市管理事业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使中心组的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组成人员和职责

1、委理论中心组成员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不是班子成员的县级干部组成。中心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2、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委主任胡焘同志任中心组组长,市城管委副主任詹成龙任副组长。组长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并主持中心组学习。副组长具体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组织协调中心的学习活动,对中心组成员平时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年终协助上级进行检查考核。

3、委办公室承担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及安排学习活动,负责学习记录、学习档案、学习考勤考核以及学习材料的准备工作,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学习时间

4、中心组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中一个半天原则上由中心组学习各成员安排自学,另一个半天为中心组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每月集中学习讨论的时间相对固定为每月的第四个星期五下午,每次集中学习的参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三、学习计划

5、中心组每年年初根据中央、省、市委的学习要求,依据市委的部署,并结合委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专题、学习书目、具体步骤、实施办法、保障措施等。每月根据市委的部署,订出月计划。月计划包括学习

5 重点、主要阅读书目、参考书目、学习方法、思考题、学习时间、地点、重点发言人等都要明确。

四、学习内容

6、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由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7、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党的重要文献和时事政治,学习党和国家及省、市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8、学习城市管理相关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领导工作水平。

五、学习方法

9、学习方法做到三个结合,即: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系统通读与专题辅导相结合;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每位成员必须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人每月必须有学习摘录或心得体会,集中交流要按事先布置的题目,准备好提纲式书面发言材料,发言要围绕议题,交流的内容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观点要鲜明。交流的内容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必须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思考,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10、通过专家作辅导、看辅导录像、有重点参观等多种形式,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

六、学习要求

6

11、中心组成员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认真坚持理论学习,以积极的、主动的、饱满的政治热情参与中心组学习。

12、中心组成员要不断增强“不学习将被淘汰、不会学习难以履职”的危机意识,要根据学习计划的内容,认真坚持自学和参加集中学习讨论并做好学习笔记。

13、集中学习讨论前,中心组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做到学习时不请假、不会客、关闭手机,保证时间、集中精力参加学习和讨论。因公务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向组长请假,并主动补课。

14、中心组学习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着力解决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城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结合实际的学习体会或调研报告。

15、根据学习需要,委办公室应保证及时购买书籍、录像带、资料等学习所需用品和落实其他有关费用,做到经费安排到位。

16、中心组成员要结合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有计划地为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作辅导报告,并经常和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

七、学习考勤和考核

17、中心组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核制度,每个成员全年参加

7 集中学习讨论的次数应达到90%。对中心组成员的平时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集中学习出勤情况、交流讨论情况、个人自学笔记、学习论文、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的完成情况等。每半年将检查情况和考勤情况公布一次。

18、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记录、集中学习考勤情况、中心组成员撰写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的结果、年度学习总结等。

19、年终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实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各项财务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

(1)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积极组织收入,保证资金供应。

(3)做好财务预算,加强机关经费和城市维护及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的控制与核算,合理使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4)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机关财务及委属单位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决算编制汇总等工作,负责机关经费、城市维护及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1)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会计工作;制定与财务有关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会计核算;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与市直城市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及本委各职能部门和委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审核财务决算等。

(2)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处理会计业务;保证委制定的财务制度贯彻执行;负责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及委属单位的报表汇总工作等。

(3)出纳统计人员。按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签发保管支票收据、录入统发工资、编报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遵循合法性原则。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

9 律法规。

第六条 按收入来源和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1)预算内拨款和其他资金按资金管理要求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3)城市维护和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和专项设备购置资金,根据城市维护资金分配计划,统一进入财政批准的专户管理。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支挪用、隐瞒截留收入款项。

第四章 机关经费管理

第七条 机关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工资、津贴、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购置费、修缮费、福利费、医疗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机关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机关经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委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其授权人员。 审批权限:年度预算内支出由委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年度预算以外支出或金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

(1)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

10 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业务归口管理处室予以证明。 (3)财务负责人审核。 (4)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费用的日常管理。各业务归口管理处室根据年度预算,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机关经费进行日常管理。

(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事先列出计划,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固定资产采购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交委办公会讨论决定,通过后送财务审计处编制资金计划,手续完备后方可购买。购置的固定资产除财务部门要进行财务核算外,办公室还要进行编号跟踪管理。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到省外须主要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单位的十天内到财务审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附外出学习考察或调研报告(外出参加会议需另附会议通知单)方可报销。

(3)医药费的报销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机关零星开支以及医药费开支统一由办公室总务办理报销手续。

(5)原则上2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采用转帐形式支付。须支付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业务,必须用公务卡结算。

11 (6)单位之间往来款的转付必须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7)各项转帐业务应在十天内办清报帐手续,借款应在借款期内到财务办理清帐手续,超期未到财务清帐的,必须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8)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审计处有权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予扣留,并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告。

(9)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及时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按月结算帐户,编制会计报表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符合城市管理和城市维护及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

(2)符合国家、省、市下达的投资计划、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3)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和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1)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由业务处室提出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计划交财务审计处执行。

(2)拨付程序为:业务处室根据已批准的计划或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并编制资金拨付计划,资金拨付

12 计划须业务处室(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盖章,财务处审核支付。

(3)城市维护和城市管理专项资金拨付形式。根据施工进度分次拨付;施工单位须签订施工合同,填制资金拨付申请单;资金拨付申请单上施工进度应有监理部门签字。

(4)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按合同规定的账户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和支付到非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房屋、车辆、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资产。

(2)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2)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定期进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记录,实行会签制度,所有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合同所引起经济纠纷的由经办人个人负责。

13 第十四条

往来帐款结算。严禁个人借支挪用公款,特殊情况需借用公款的,须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同意,并限期偿还。坚决杜绝外单位人员借用、拖欠公款;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帐款,要及时追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章 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财务经济法律法规是否贯彻执行。 (2)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3)预算是否严格执行。

(4)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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