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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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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昌吉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原则及对象

第一条 引进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昌吉市先进装备制造和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产业、资源开发及深加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等五大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城建、规划、交通、社会管理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下列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

(三)国家、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

(六)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七)在国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海外人才;

(八)鼓励我市户籍或原属我市户籍的专业人员回乡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及享受待遇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待遇。党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确保高于原单位同职级薪资水平。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商定。

(二)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

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5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3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4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发明专利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省、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自治区“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 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3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 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10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2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专家公寓实行零租金。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按当年政府指导价享受120㎡购房优惠,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专能的优秀人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全职在昌吉市服务五年以上的,经核准审批,给予50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11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专家公寓实行零租金。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按当年政府指导价享受110㎡购房优惠,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上述专项津贴从来昌吉市工作之日起按比例逐年支付,第一年10%,第二年15%,第三年20%,第四年25%,第五年30%,每年根据任期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发放。

(三)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承担50%;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视其贡献大小,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资助。

(四)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减免有关费用。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比照迁入前工作岗位性质予以协调解决。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由人社部门推荐就业。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优先照顾,妥善安排。

(五)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职称待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方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受聘人才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已实行社会保险的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采取补办养老保险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婚且配偶不在昌吉市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昌吉市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六)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昌吉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七)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对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在申请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或专项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专项支持资金。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八)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九)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又符合本《办法》的,可同时享受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优惠条件。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可采取聘用、兼职、挂职、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服务。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规定。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需求计划中所需解决的课题和项目、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格条件、能力条件等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由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中的岗位进行搜索、接洽,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拟定初步引进人选,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选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引进建议。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上级有关业务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批复,并进行公示。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试用期,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不低于五年的协议,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方可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凡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的人员,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协议的,或经考核未完成任期工作目标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该经费由签订协议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八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符合聘用条件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发放《引进人才工作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中止引进程序。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协议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期满且通过任期目标考核后,愿意留在昌吉市定居、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另行研究,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人才办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织各单位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市人社局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引进人才落实居留、落户、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和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各人才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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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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