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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测绘资质申报须知

一、申报事项

乙、丙、丁三级测绘资质初审。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

1、具备《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附表)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备《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附表)中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3、规划窗口受理申请,负责清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

4、盟国土局负责初审;

5、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厅审批。

五、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六、提交材料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申报单位材料附件;(以下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收费许可证书》复印件;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复印件;

5.测绘技术人员须提供任职技术资格证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身份证等复印件; 6.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简历复印件; 7.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期为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聘用前就业状态的有关文件,如:失业、待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人事代理合同等复印件; 8.新成立的测绘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国土厅审查,由自治区国土厅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测绘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 9.需提供身份证、非户籍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10.购置内、外业测绘仪器设备、软件的票据复印件; 11.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12.单位住所房产权证书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13.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14.档案主管部门考核证书;(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自治区国土厅档案考核文件;丙、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盟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 15.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为一式四份,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提供复印件,但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原件进行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印与原件校核印章。

七、收费标准。 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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