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叉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了稳定基建安全生产局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施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并遵循以下条款开展施工交叉作业,同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双方协议条款如下:
① 双方施工单位尽量避免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交叉施工。
② 验收交工是上、下两道工序施工单位变更安全责任主体的分界线。验收交工前,上
道工序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验收交工后,下道工序单位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变电站土建交安是土建和电气施工单位变更安全责任主体的标志。
③ 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有权对进入其施工现场的其他施工
单位提出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纠正其不文明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其他施工单位交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危险点和注意事项等安全内容,并存留交底文字记录。
④ 其他施工单位有义务遵守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要求、服从管理和监督并开展施工现
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应注意对工程成品的保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开展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及设备安全。对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本施工单位责任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由于不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⑤ 一方施工单位不宜使用另一方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电源,如须使用,必须征得另
一方施工单位同意。
⑥ 一方施工单位在另一方施工单位施工区域进行短时施工,必须告知另一方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⑦ 其他需要明确的责任(可附说明):
⑧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请7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解决,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⑨ 本工程计划年月日进行工序变更交替,同
时进行安全责任主体变更。
⑩ 本协议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各一份。
施工单位(章)(工序变更前责任主体):
安全协调人代表:电话:施工单位(章)(工序变更后责任主体):
安全协调人代表:电话:
建设单位(章):代表: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