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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报告和记等 内容。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60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 号)

三、术语及定义

3.1 建设项目(工程) 指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

3.2 三同时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职业病防护设施 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四、职责

4.1 工程部职责

4.1.1工程部是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落实“三同时”的各阶段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足额投入;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安装、投用试车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三同时”工作。

4.1.2 负责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所需的相关图纸、文件。

4.1.3 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1.4 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审。

4.1.5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选型、检验检测。

4.1.6 负责建设项目确定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方案。 4.1.7 负责落实外委设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满足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 4.1.8 负责落实整改外委设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4.1.9负责对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备、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4.2 法务部职责 负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合同审批,确保职业病防治设计、设施、材料、施工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具备法定合格资质。

4.3 财务资产部职责 负责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投资及时到位并足额核销;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经费及施工措施费的审查,确保所需经费足额投入。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考核并编制报告。

4.4项目接受部门职责 负责所管辖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接收及使用,确保正常运行,提出维修计划,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总则

5.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5.1.2 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5.1.3 对于粉尘及毒物等化学物质的控制技术,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实施综合治理: ①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 ②改善有害的生产工艺与作业方式防止有害物质扩散; ③将产生有害因素的设备密闭化、自动化; ④采取隔离或远距离操作; ⑤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等工程防护设施; ⑥实施个体防护。

5.2 设计阶段与工程前期

5.2.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公司需委托具有放射评价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5.2.2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由工程预决算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2.3 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并在变更之日起30 日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5.2.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5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

5.2.6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我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5.2.7 建设项目试运行后,工程部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编制整改计划,由相关部门对整改计划进行实施并确认落实情况。 5.2.8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报告和记录

6.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作为职业卫生档案的一部分由档案室保存,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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