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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06:02:5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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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业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效益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大型修缮工程的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等。

一、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7.《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8.《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

9.《关于印发***年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提示: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二章 立项与审核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的各个单项工程

- 1目归口科室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申请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6、市政府以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形式批准立项。

7、项目归口科室与财务归口科室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中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必须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致。经单位党委批准后,项目归口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概算预算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本单位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管理,促进概预算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图纸阶段的设计概算,指对设计是否超限额设计基准价、是否需要进一步优化从经济角度作出评估。

三、本规定所称施工图预算是对应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包括总包施工图预算和分包施工图预算以及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图预算。

四、本规定所称总包施工图预算是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编制。

五、本规定所称分包施工图预算是根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联营合同或者联合体主办方与成员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计价条款编制。

六、本规定所称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图预算包括指定分包

- 3纸后须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并于收图当天建立台帐记录。

十五、图纸要求:

1、编制设计概算的图纸,必须是经过本单位设计科室审批确认过的图纸。

2、设计图纸须明确工程所属板块、工程所在地、单位工程名称和编码。

3、设计图纸须尺寸清晰、准确,有详细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标准。

十六、设计概算完成后,编制人员须编制设计概算指标分析表,科目、计算范围、口径须与限额设计基准价保持一致,与限额设计基准价进行分析比较。

十七、财务归口科室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

十八、完整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电子版预算文件包含: 1)软件版预算文件;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封面、编制说明及造价汇总表; 4)往来文件;

5)专业承包施工图电子版。

2、纸版预算书主要包含:

- 5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第四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四)评标原则;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九)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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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

- 9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一条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图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书;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后组织工程施工。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三条财务归口科室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进度安排,科学组织,周密部署,用文明规范的管理方式保证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设计和洽商变更,严格履行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及审批部门对变更项目的审核及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在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均有对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必要的变更要求,具体的提出单位包括设计院、甲方(本单位)、施工单位等。

- 11方办理文件签收手续,工程变更资料复印件交成本控制部、工程管理部存档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二、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文件——监理公司审查盖章——项目归口科室组织相关专业审核签署意见——项目归口科室负责编写工程变更文件填写《工程变更审核表》——按工程变更费用审批权限要求签署意见——印章管理人员核查并在《工程变更通知单》盖工程部专用章——相关单位签名盖章——监督实施。

三、工程变更费用审批权限:

1、设计变更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签批。

2、设计变更费用在5000~10000元者,主管副主任签批。

3、设计变更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除按以上两条要求外,必须由造价咨询公司分析原因并出具分析结果报主任签署。

4、涉及项目外立面、外墙色彩,建筑功能等大的变更则必须由单位党委决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控制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项目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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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

1、办公用品及项目部采购的零散物品,由专门人员定点采购,并附采购清单,说明结帐时的折扣情况。

2、所有报销的单据必须在48小时内按规定粘贴上交到本单位财务审计科。超过时限,无特殊情况不报销。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本单位项目归口科室组织,财务归口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本单位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四、验收议程

1、由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 15第九章 项目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决算的管理,控制建设项目的成本支出,使建设项目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进入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相关定义

1、本制度中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2、竣工决算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项目竣工图和建设项目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第四条相关职责分工

1、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

2、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需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3、财务审计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归口科室决算人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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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处理、财产物资情况及债权的清偿情况;

3、资金节余、基建节余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造价管理部负责编制的竣工决算务求数据准确、内容全面、简明扼要,能够真实、客观地说明问题。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需要报本单位党委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归口科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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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是单位工程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的方针政策;

2、研究决定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3、审批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

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作;

4、指导协调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

5、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

6、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7、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

(三)会计人员职责:

1、核对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

2、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会计核算;

3、登记、汇总工程项目业务相关账目。

(四)出纳人员职责:

1、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2、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

3、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款项。

(五)档案管理员职责:

1、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台账;

2、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保管工作;

3、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审计人员职责:

1、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2、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三章 工程项目授权审批权限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授权审批权限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工程项目的授权批准制度,对授权界定其权限的范围,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批准流程:

(一)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需经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工程相关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发送出投标邀请函。

(三)评价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或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由工程项目领导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批准流程

(一)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款支付申请,并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工程价款结算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后,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并在申请上签署复核意见,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相关人员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内容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七条 竣工决算批准流程

(一)单位办公室依据主管对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审查意见,及时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最终调整竣工结算和财务账目,重新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概算预算

第八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

(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方案设计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工作。基建处负责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分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由校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具有项目编审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写;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非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三)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臵、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4、做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5、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6、工程概、预算计算书。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立项与招标投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工程项目立项:

1、无论单项或多项合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单位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项目应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立项申请书,基建项目还应填报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经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项目方案审批:

1、工程项目立项同意后,由单位内部立项部门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及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意见修改立项计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实施。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单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管机构。

(二)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也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由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进行调控;超过预算一定数额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计划并增加投资。

(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需经工 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重大工程项目调整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完成后,由立项部门写出书面结项报告,报告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应尽快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通过后,项目方可结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

1、原则上采用工程招标的形式;

2、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

2、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应招标的。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文件有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7、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8、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9、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0、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2、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3、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14、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

15、其他相关内容。

(二)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报名资格条件。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以及资金来源;

3、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及应支付的费用;

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材料。

(三)公开招标的标的原则上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非委托的标的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编制,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的在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

(一)工程项目招标前应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名单。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具备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资质;

2、是否具备承担与标的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和机械装备;

3、近两年的合同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4、财务资信状况,在资金和债务方面是否存在纠纷;

5、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发送出投标邀请函。一般情况应保证至少引入三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收标地点。未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视为招标人自动放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工程项目开标之前,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开启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其他未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小组在评标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价低于成本报价的;

4、其他应做废标处理的。

(四)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由评标人员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

(五)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授权,按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如评标小组未经授权,则由评标小组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经工程项目领导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

(六)确认中标后,应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七)招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交档案管理员负责备案管理。

第六章 资金控制与工程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指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2、分段支付:指单位与承包商约定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并按各阶段工程进展情况,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由单位在与承包方在预先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约定,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三)进度款支付程序:

1、由承包商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工程价款结算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本次结算已完成工程的进度、质量、工程量、单价及价款,核实抵扣预付款、代扣款以及提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3、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是否属实、测算是否准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是否存在进度价款超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4、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承包商提供有效税务发票;出纳人员进一步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方面内容,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并进行台账登记;

5、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当期结算资料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建立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并留存作为会计凭证或备查;

(四)、工程项目施工中,承包商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监理部门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停拨该项目的工程序时进度款;

(五)、如有新增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新增项目合同作为再次付款的依据;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双方账户之间的划转,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七)、承包商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包商拟变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金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后,交出纳人员进行更改;

(八)、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做好进度款支付工作,若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

(一)前期审批阶段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设计概算、施工图等内容进行复核,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

(二)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变更:

1、单位工程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戏本单位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预算增加的费用;

(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3、监理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查、修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批。

(三)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并明确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进度控制职责,明确各自的进度控制目标: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定期报告施工进度;

2、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会同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的检查,并评估实际项目进度与计划项目进度是否一致,如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的原因,并制定纠正偏差的措施,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算与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一)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材料,编制竣工结算;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单位办公室审核;

2、单位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如重大工程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查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编制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报告;

3、单位办公室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复审工作;

4、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及时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初稿),报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最终调整竣工结算和财务账目,重新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二)单位办公室对竣工结算初审过程中,若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一般应在3日内书面提出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送达后书面确认,并在7日内将有关资料补充完整。

(三)根据工作情况,单位办公室进行的初审工作,项目主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四)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对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进行约定(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财务竣工决算报表所列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资产计划的合规性;

3、完工项目的债权债务清收清理的及时性,暂时无法清收清理的债权债务是否取得对方书面签认,有无坏账,有无虚列债权债务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批自行核销坏账的情况;

4、项目损益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相关规定;

5、有无未列入财务竣工决算的遗留事项等。

(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履行情况、变更情况以及主要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2、合同内及合同外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3、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变更合同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结算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包单位的资质;

2、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

3、分包工程量及分包价格情况;

4、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情况等。

(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及主要生产要素投入使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的配备及人工费的支出情况;

3、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投入使用情况;5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等。

(五)税费缴纳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是否足额缴纳;

2、依据规定应上交的各项费用是否足额计提上交。

(六)其他项目的审计内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4、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6、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组织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

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保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验收标准:

1、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格”指达到工程项目内容要求;“不合格”指工程项目没能未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评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附件1.基建工程监理制度 附件2.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附件3.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4.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附件5.基建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附件6.基建工程预决算制度

附件1

基建工程监理制度

一、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工程监理应依据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遵循“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三、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四、总务处负责和监理单位联系具体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程序,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五、总务处主持定期的工程例会,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对目前工期预测、施工单位人力设备情况、有关各种技术问题及工程款的支付等工作给予了解。

六、督促监理单位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学院提交监理工作总结,说明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清理一应借供手续,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

附件2

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一、学院总体规划应本着既符合学院的长远发展需要,又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由总务处提出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单体工程设计,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由总务处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经院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送设计单位(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从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中选定)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费用由总务处、纪委、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

四、工程设计包括采、掘工作面施工图设计、供电系统设计、运输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防灭火系统设计、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供排水系统设计、探放水设计等。

附件3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是基本建设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是基建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因此,要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总务处应向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学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上级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由总务处驻工地代表与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特别是分部、分项工程(如钢筋、混凝土等)及关键部位(如梁柱节点、箍筋加密区、钢筋焊接及搭接处等)需进行有侧重的重点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程质量检验依据: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上级部门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制度,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工程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业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和监理公司的监理计划。

附件4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一、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其他分项工程隐蔽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隐蔽后将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检修检查。未经隐蔽验报或验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地勘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物质的出厂合格证明(根据复检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评记录进行。

3、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并要求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专业工长、质检员)、院纪委、总务处、现场管理人员等人员参加,并会验收意见。

二、预检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检是指对下一道工序全过程的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在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预检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预检项目检查与验收的依据和进行方式可参照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进行。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本规定所提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主要的 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依据工程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更改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

3、分部(分项)的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评定,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施工报验表,并将自评报告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检,并形成监理评价报告。

(3)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成与验收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4)由学院主持召开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方监管部门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

附件5 基建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学院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建设计划以提高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总务处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经院党委会议批准后由后勤总司负责实施。

总务处根据学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基建工程的轻重缓急,并根据学院资金情况编制学院年度基本建设规划,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后进行实施。

附件6

基建工程预决算制度

一、预结算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基建工程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结算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基建工程施工工程和实际情况。

三、因设计原因、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签证前必须测算由此产生的造价变化情况。所有签证必须经总务处会议研究通过,重大变更须经院领导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为提高工程标准而提高工程造价时,应首先核准材料价格并报处、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再签证。

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尽量减少工程变更,以降低工程造价。

六、准确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或结算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审核和结算发生重大失误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工程预算审核时,发生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经核实按无效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八、工程管理、预结算管理人员不得纵容甚至配合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编造、涂改工程变更签证和检验单证等,否则严肃处理。

九、签订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总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把关。总务处主要负责工程的设计、组织、理、工期、技术、材料、质量及维修等事项;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的资金准备、工程款结算、转账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审查把关。

十、我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签盖学院印章方可有效,印章前由总务处和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共同审定,并分别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办院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捌份(或六份),必须完全一致,签订日期、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必须填写,并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二、工程中标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银行账号所属单位名称不相符时,我院有权拒绝付款。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属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技术方面的,其责任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属财务核算、结转账和财务审查方面的,其责任由财务处负责,纪监审办公室负监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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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违反合同条款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基建款项,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向院领导阐述理由,具体制度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基建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财务管理与领导机构

基建财务业务的执行由财务科负责,由财务科科长、基建会计和出纳组成基建财务小组,隶属于主管院长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指导。

第三条:基建财务小组职责

1.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

2.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

3.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

4.制定医院基建财务制度;

5.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

6.其他有关基建财务事项。

第四条:基建支出审批权限

经审核的基建投资工程项目的进度预付款、结算款、设计费及零星支出,应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按医院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违反合同条款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基建款项,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向院领导阐述理由。

第五条:基建项目预算审核与确认

1.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做出概算(预算),并附该项目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交基建财务小组复核签章后,报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由基建财务小组再送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后确认。

2.不经过基建财务小组审核及签字的基建预算无效。

3.经确认的工程预算合同和招标文件应留存基建财务一份,以备查验,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的重要依据。

4.需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的文件精神进行,特别是要做好预算(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基建项目合同的签定

当施工队伍确定后,通常以乙方命名,则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前,双方应就工程施工等事项充分酝酿。经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应存留一份给财务以备查验,这是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

第七条: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1.应按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基建资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进行管理,定期对账、核算,并应与医院其他账户资金分开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2.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数额,最多只能以当时账面基建项目资金为限,不能挪用医院其他资金垫支,特殊情况需动用医院其他账户的资金,须由基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凭医院领导批示,通知财务执行。

3.基建工程款一般以支票支付;确需现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说明书,经财务科长审核,医院领导签字同意。

4.乙方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项,不论多少,一律应出具正式发票交财务入账。无正式发票者不予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在工程结账时必须补正式发票)。

5.基建工程进度预付款及结算款,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等有关条款的约定,须经基建财务小组审核签字,由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6.乙方如有违反合同行为,应由基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财务,冻结乙方应得工程款,待正确履行合同后才解冻。

7.基建结算结束后,基建财务小组应在一星期内组织核算,列出财务报表,提交医院领导审核、批准,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财务人员必须保证基建款按时足额支付。

8.基建财务小组应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分析工程用款情况。财务人员发现支付有超支或未按合同条款支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验收与移交

1.基建工程完工后,甲方须按规定组织验收。除有关单位人员外,甲方应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如发现工程未按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基建领导小组报告,以便采取弥补或处罚措施。

2.有返工的工程,应在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但因乙方质量等责任问题造成甲方损失,应按合同及甲、乙双方补充协议执行,基建财务人员对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行为有权拒付工程款。

3.从工程竣工后到正式结算前,甲方停止支付该项目工程款余额(含结算款),特殊情况需付款时,凭院长签字批准,由基建财务执行。

4.乙方将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给甲方后,应造册登记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财产明细表,根据医院管理与使用需要,再移交给具体管理、使用部门,明确经济责任。同时,在基建账户中结转到行政账户中增加固定资产。

第九条:对基建项目筹建、施工、验收舞弊行为的处罚

凡在医院各级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舞弊行为者,医院将作出相应的处罚或上报纪检部门,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泄露有关基建项目的标底、预算等秘密者;

2.借工作职务之便收取施工单位的好处费者;

3.故意制造施工方面的困难等事端而追加预算者;

4.协同施工队伍(乙方)偷工减料者; 5.在验收过程中隐瞒质量问题者;

6.与乙方串通骗取甲方资金,造成甲方损失者;

7.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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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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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 的 1.2依 据 1.3适用范围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2.1工程总监 2.2工程中心 2.3项目经理 2.4项目副经理(分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2.5土建工程师 2.6水、电工程师 2.7项目档案员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

3.1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3.2监理人员要求 3.3施工阶段管理 3.4监理例会、月报要求 3.5监理奖、惩措施 第四章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4.1工作关系 4.2质量管理 4.3材料质量管理 4.4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4.5成品保护 4.6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章 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5.1工程进度计划组成编制 5.2工程进度的落实、检查、实施 5.3赶工措施 5.4工期延长的审批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1安全管理原则及规定 6.2管理措施及要求 6.3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七章 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7.1现场签证原则 7.2现场签证管理 7.3可签证原则 7.4不可签证的内容 7.5签证时效性 7.6零星工程管理目的 7.7零星工程要求原则、实施程序 第八章 奖惩制度

8.1公司部门及人员处罚 8.2监理单位处罚 8.3施工单位处罚

8.4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1.1目 的

为规范房产公司所属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提高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建全质量、进度、安全、效益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达成一致,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 1.2依据

1、依据公司《20个运营管理模块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2、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程承包合同;

3、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

4、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的政策和规定;1.3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房产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业务。

2.本制度与房产公司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3.公司在建项目在执行本制度的过程中,可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4.本制度的条款如与国家的规范、标准或地方法规有矛盾之处,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 二 章 职责与权限 2.1工程总监:

 建立和完善以项目为基点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责任管理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对建筑项目出台规范化、科学化的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 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 负责落实、完善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批准手续,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政府相应的管理规定。

 负责审批下属上报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报告及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要文件。

 代表公司履行总包合同及各分包合同的责任,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合同纠纷。

 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评定,项目技术问题的处理及重大施工计划、组织方案的审核。

 房产公司所承建项目款项的监督、审核、审批及下属职员的人事考核建议权。 2.2工程管理中心

 对公司确定的项目开发计划、质量目标以及成本目标的实施、监控及完成情况负责任,制定并出台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  负责审核分公司季、月生产计划,协助主管领导结合实际下达生产计划指标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 负责每月定期向工程总监申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

 配合研发、行政、营销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的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 参加项目监理例会,并对在建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 参与在建项目零星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核实及合同签署过程的洽商谈判。

 审定重要的施工方案,参与总包、分包、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负责政府部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 主持项目内部会议,审定或签发对内对外的重要文件。  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条例对监理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落实有关责任制。  负责审定工程款项的支付。 2.3项目部经理

 代表企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管理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经济权益。

 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年度责任目标及项目部全面管理工作。  负责各方单位综合协调,督促项目生产落实方案,确保工程按合同签署条款履约完成。

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程,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

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合同纠纷。

 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配合设计部门完善施工图设计。  负责组织项目的专项验收及总体竣工验收工作,并签批有关验收文件。

 负责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及现场签证工程的合同谈判及合同签署。  负责项目款项的监督、审核、审批及重大事项的参与评定。  负责贯彻各级技术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员工的职责分配与考核。  负责违规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处罚权限。 2.4项目部副经理 (分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 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 负责每月25日前向工程管理中心申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并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潜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质量和施工技术问题。  负责各阶段验收工作:组织内部验收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备案验收事项等。

 负责组织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每月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蔑视安全、违规操作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

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各项部门的综合业务工作。

 负责分解部门的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 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2.5土建工程师

 熟悉建设项目的实施程序,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严格掌握各项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杜绝安

全质量事故发生。

 负责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 负责制定各管辖范围内具体的工期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体系。  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负责各阶段的项目验收工作;组织内部、隐蔽、专项及项目竣工备案验收事宜。

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严把材质关,对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 负责监理单位的督促监管及施工区域场容、场貌的文明安全管理。  负责工程进度款项及现场签证量的审核、审批;记录项目《工程日志》,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 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2.6水、电工程师

 严格掌握水电项目工程各项施工工艺、技术、质量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 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协调解决水、电施工过程中存在各类问题。

 负责监理单位的监管及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认证;配合其他专业,确保各项施工工序符合设计要求标准。

 负责总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货厂商的协调管理工作;严把材质关,对各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 负责各阶段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及工程移交任务;配合物业部门做好入住及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 负责工程进度款项及现场签证量的审核、审批;记录项目《工程日志》,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 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2.7项目档案员

 熟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 负责项目部全员的出勤工作,月底上报行政部门。  按照工程施工进展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整理相关技术资料。  负责项目部日常收、发文件和技术资料签章、整理、登记和集中管理工作。

 严格保管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 按照>整理技术资料,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相关备案程序。

 指导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建设单位竣工资料的报送工作。  积级协助公司各部门同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 三 章

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 3.1工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委托与被委托) 监理单位应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立常驻机构、配备与工程阶段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每月向项目部、工程中心定期提交监理月报,针对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做出分析,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3.2监理人员要求

 监理总监: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5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按国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

 水、电监理工程师: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 监理工程师: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 监理人员:相关领域知识专业,拥有2年以上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3.3施工阶段管理

 正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严格要求承建单位按规范要求施工。

 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 负责督促、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方案,质量保障体系等技术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

 负责施工现旁站监督,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部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分项及初步工程检查验收,协助业主单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

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针对违规单位进行教育处罚。  督促、审检、指导施工单位归整技术及业务资料,建立建全项目档案资料。

 负责施工进度款项及现场工程量签证的审核、审批。  负责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 4.2监理例会、月报要求

 每周进行监理例会,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 明确会议目标,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施工中实际问题,保障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 进行监理例会的抄送、签发及存档。

 每月25日前,及时向项目部、工程中心上报>。  《监理月报》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现场实际情况,并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潜在的主

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2监理奖、惩措施

 在满足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监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使工程投资节约,则1个月内按节约投资成本比率的10%以予奖励。

 对项目具体施工方案审查严谨,能及时修正方案中的技术、经济不合理的因素,能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出有效的实施意见的,经公司确认采纳,则1个月内按节约成本比率的10%以予奖励。 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由项目部执行;处罚分建议性处罚、经济性处罚、解除合同处理。

 向总监建议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向监理单位建议更换不胜任的总监;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公正、不守法的监理单位  出现以下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1000-3000元经济处罚处理。 1.每月25日前未向项目部、工程中心上报>; 2.为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3.收受被监理的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

4.玩忽职守,未严格执行旁站制度、未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未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问题;

5.未经甲方同意核实,擅自确认签署施工单位提交文件;6.责任心不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  解除合同处理。

1.因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对以后使用有构成安全威胁的,由项目部上报集团公司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仍未能组织监理人员入场

3.监理实施过程中,以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使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下降,进度目标未能完成;

4.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无能力胜任或监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进度失控。

第 四 章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4.1工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发包与承包) 公司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接受公司项目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监督与检查。施工单位应按承包合同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施工合理化提议,有义务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配合营销中心的部分需要,进行展示宣传;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按时提交施工工程量报表,周、月、年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部、工程中心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承包单位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受理、审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要求。 4.2质量管理原则

 质量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全面控制、千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 项目部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监督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全面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 项目部明确项目施工工序,(包括脚手架等临时设施的拆除和运输),确保已完成的工程不受后续工程的影响。

 项目部完善监管机制,随时现场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管

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工程施工情况,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 4.3材料质量管理

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报验单》,经监理单位、项目部验证及取样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 施工单位使用新产品材料前,必须提交施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书》,填报《材料报验单》等资料,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场实施。

 由项目部牵头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进场材料,报送有关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产品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须即日内要求清理退场。

 严禁控制检验报告过期,未经甲方或监理方见证取样,未在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材料产品进场使用。 4.4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  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是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技术人员是否对操作工人进行了技术交底工作;对于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着重进行施工工艺、次序、方法的落实检查。

 施工样板:在主要分部及单项工程(含主体、装饰、楼地面、屋面、门窗、安装、景观、道路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先做施工样板。施工样板完成后,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通知公司高层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全面开展分项工程。

 自检与报验: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先自检合格填报《工

程质量报验单》。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由监理部位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过甲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行隐蔽实施;隐蔽工程不合格的不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须有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

 整改与旁站监督:对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施工项目,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旁站,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的内容要求进行整改。

 施工交接验收:为明确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施工单位不同班组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交接检查验收;不同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由项目部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进行交接手续验收。

 阶段验收、分项验收: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项目部邀请设计、质检、监理单位及公司上级部门参加,检查评价工程施工的质量,提出改善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意见。 4.5成品保护

 项目部必须组织制订《单项工程成品保护规定》,并责令施工单位成立成品保护小组,落实成品保护的岗位责任。

 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进行巡视,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必免竣工交户前出现各类问题。

 施工单位对成品保护不力,由项目部出台、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4.6质量事故处理  工程出现质量事故,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领导并按审批权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停工通知,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部认同后监督实施。

 停工通知的签发:局部停工、复工,由项目部或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发通知,并送工程中心备案;停工、复工范围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工程总监签发停工、复工通知,并送总经理备案。  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必须通知总经理。  以下情况可以发出停工通知: 1.擅自使用未经认可的材料; 2.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

3.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4.未经甲方、监理审核同意,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5.分包单位进场后,发现其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的;

6.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7.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措施不到位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第 五 章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5.1工程进度计划的组成编制  计划总工期小于合同总工期。

 项目建设总体计划:项目部负责人依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及与承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内容,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节点完成时间,报总经理批准。  分包项目工程进展,由工程中心根据总包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计划编制,并于合约采购部能正常进行项目招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 进度计划文件以甘特图、网络图形式表述。 5.2工程进度的落实与检查实施  项目部负责实施完成。

 公司各有关部门极力配合支持项目部,确保工程按计划完工。  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中心对工程施工进度实行动态管理,时刻对工程进度进行跟踪检查,一经发现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 项目部重点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管理,明确承包单位对工程总体进度的责任,同时协调管理好各分包方的进度要求。

 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要求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上报>内容必须具体、详细并且符合阶段性工期要求和总进度计划要求,内容包括:人力安排、工程量、施工机械安排、材料安排等,经甲方、监理审核定实施。

 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每天对各单位(单项)工程进度检查,了解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隐患。

 周监理例会中,工程进度是重点要求检查的内容之一。  项目部副经理每月对施工计划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措施汇集以>内容中。

监理单位每月提交的《监理月报》,工程管理中心上报公司的《月度报告》应涵盖工程进度的检查、对比、差异分析、措施内容等。  对于工程进度实际情况与进度计划相比发生较大差异、可能影响整体开发进度及计划入住时间的,公司高层应及向董事局汇报。

5.3赶工措施

 当工程滞后工期出现延误时,应采取赶工措施:

1.当进度形象比计划拖延5天以内的,应分析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在下一工序内赶上。

2.当进度形象比计划拖延10天以上时,应分析原因并责成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应制订短期的工程进度计划指导施工。

3.工程工期控制点出现延误,应采取赶工措施,并按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及时以予签证处罚。

4.由于施工单位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材料供应不上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虽经要求采取赶工措施但仍无明显的改善的,应与公司高层协商解决。5.4工期延长的审批

 除以下条件外,合同工期不许调整:

1.不可抗力原因(如雨水、现场环境、地震、战争等);2.甲方原因导致关键工序延长; 3.合同中明确确定的其他工期延长条件。

 工期延长的审批;项目部依据合同规定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申请,施工单位逾期申请,任何人不得补办工期延长签证手续。

 施工单位申报工期延长审批,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工期延长天数≤10天的,由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审批; 2.工期延长天数≤20天的,由项目经理审批; 3.工期延长天数≤30天的,由工程管理总监审批; 4.工期延长天数≤45天的,由总经理或董事局审批。

 工期顺延的批准文件应以《变更费用确认书》的形式发出,并注明调整工期后工程完工的时间。

 工程款支付阶段,是否按合同要求扣除延期罚款,由工程总监及总经理定夺。

 批准工期延长可能引起的各类索赔,由公司高层列入重大事项评审会议决策。

第 六 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1安全管理原则及规定

 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对于任何的工程事宜,安全问题均有一票否决权;安全措施未作好,不允许施工;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驱逐出现场。  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工程总监及总经理应经常到现场巡视,检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实施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1.项目部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责部门;

2.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工程实际,编制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管理规定、检查机制、处罚事项与标准等。

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安全员由现场甲方代表(各专业工程师)负责。

 项目部安全员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每日巡视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状况,查验有关分包单位、设备、人员资质情况,按管理规定

执行有关处罚事项;

3.参加监理例会,总结本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状况,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4.每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形成纪要文件下发施工单位;

5.处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事宜。6.2管理措施及要求

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确定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机制,注重项目场容、环境保护、消防与保安、卫生与防疫、施工扰民等工作,树立良好的项目形象。

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细则,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和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 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情况发生。

 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是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日必须的工作重点内容之一,经常检视工地现场及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 每周的监理例会,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 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定期进行联合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形成纪要。

 >中应对安全管理的内容有专项说明。

 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应满足项目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被政府管理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6.3 重点检查的事项

 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上岗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建立建全建全安全台帐。

 各方管理人员及现场工人应佩带工卡证件,工卡证件应进行基本岗位描述,加盖单位公章。 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  进出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签署施工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

2.施工场区门卫应对进场人员、车辆、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记录。工程部安全员应经常对进场情况及记录进行检查; 3.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向甲方、监理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甲方和监理的规定。

4.严禁与合同范围外,以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材料、设备进场;5.施工场区内施工材料、设备、机械进、出场应得到项目部的批准;施工材料、设备、机械出场应作记录。

 施工场地内严禁人员住宿。施工单位的生活区与施工场地应有明显的分隔。施工人员由生活区进入施工场地时须检查工作证(工卡)。严禁与工程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施工场地。

 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要求施工单位制定

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应技术措施。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组织、人员、职责、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等是否落实;

2.审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土方、水下、基坑、井下、脚手架等是否编制了有效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是否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包括对施工垃圾的处理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

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工种、高空作业的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取得监理的批准。

 各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的交底。

 对于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建筑障碍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工程,施工开始前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不合格的不许进行工程施工。

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保持正常状态。

 监理单位对现场用电、用火、设备使用、人员上岗等应进行相应的资质核验。

 对项目基坑周围距离较近的建筑物需先做结构鉴定,预防基础开挖对此建筑影响,边坡支护应进行位移观测。

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公司及行政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 场地的围档、硬化、排水、防洪、消防、安保、卫生、防疫等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 施工场地应平整、清洁、畅通,材料堆放应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

 营销路线及客户可以见到的场地、立面要按营销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营销线路的安全、美观、整洁。

第 七 章

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7.1现场签证原则

 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部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及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从严把关,并保证签证内容的及时、准确、真实性。  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记要、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根据情况必要时保存复印件。

 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签证,必须遵循“先洽商、后实施”的原则。 7.2现场签证管理

 现场工程量签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中心、预结算部)相关人员必须在场进行核定。

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量并签字盖章后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工程中心、预算部核定准确无误后生效并执行,每月25前统一上报工程中心预结算部备案。

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现场隐蔽签证工程必须用简图标注,并备注清晰简明的文字说明,否则甲方不予签证核算或按最低费用

核算。

 监理单位、项目部对是否属于签证范畴的项目进行鉴定,后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费用划分,对责任不明和费用划分不清的签证,不予签收。

 预算部应每月对所发生的签证进行汇总统计并建立项目签证台帐,及时对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 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申报,工程签证单必须经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签,签证审定量以建设单位最小或最低意见为基准,有附页时,相关部门签证人员对附页进行签署意见。

 紧急(抗洪、抢险、自然灾害等危急公司财产)的口头变更指令或临时任务,发生时及时通知预结算部,预算部在24小时内确认工作量。 7.3 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 合同以外新增的临时性项目。

 合同内容中因甲方原因提出更改,且涉及相关内容费用部分发生变化的部分。

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工程量需在现场确定的工程内容。  项目现场出现的临时性或紧急且预计发生费用在部门权限以内的工作内容。

7.4不可签证的施工内容

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且出现反复签证的项目不予签证。  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围墙、宿舍、办公室、临时给排水管、电器线路等在国家预算定额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 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自身原因造成停工,或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而返工增加的费用项目。

 施工单位承诺免费为我公司承担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 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证。

7.5签证时效性

 工程签证内容数量金额小,且涉及面广一时不宜完成,其内容纳入分项、分部验收,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各方单位签证完成10日内,必须报预、结算部备案,超出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公司有权不受理。

 隐蔽项目工程签证,施工单位未在20日内,将各方确认签证的工程量及相关资料上报公司预、结算部核算,视为自动放弃,公司将不以受理。

 项目部必须按签证事件发生的时段按时签证,工程中心、预算部必须在接到项目部通知24时内进行工作量核实 7.6零星工程管理目的

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业务办理流程及部门工作的岗位职责,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7.7零星工程要求原则、实施程序

 不宜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零星工程,必须进行货比三家的方法,通过竞争机制控制与降低实施成本。

 零星工程应先报价,确定价格后再施工,紧急项目至少要先商定计价方式原则,费率标准,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安排实施。  零星工程实施前,项目部提前申请填写>,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及总经办审批。

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参与零星工程洽商谈判,并对所实施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查、核实,并一同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 监理单位、项目部负责零星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管;零星工程实施完成,监理单位、项目部及工程管理中心共同实施验收,验收合

格,进行签字确认,交由预、结算、财务部门安排结算。

第 八 章 奖、罚规定

8.1公司部门及人员处罚

1.房产公司在建项目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且受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整改的;处以工程总监降职与经济性处罚;部门负责人降职、调岗;现场代表调职、解聘。

2.房产公司在建项目进度迟缓,未能按公司总体要求完成年度指标,(不可抗力原因:雨水、现场环境、地震、战争等)扣除项目部年底绩效奖金。

3.房产公司在建项目,未按本条款“第七章 现场签证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的若干要求实施,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同流合污、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从中收受施工单位好处的,除追究相应责任外,一律开除。(宁洱、江城项目酌情而虑)。

4.工程管理中心制定本管理制度,在年工作指标中未完成职责权限内目标、任务调职、解聘。

5.房产公司各项目部,未按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中要求每月申报计划任务或申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年累记出现5次以上的撤职、调岗。(该条由工程管理中心执行实施)。

6.项目现场负责人员玩忽职守,对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整改的,处以该人200-500元罚款。(该条由工程管理中心执行实施)。

7.扣罚说明:由执行部门依据相关处罚制度的要求内容,向部门总监汇报情况,部门总监审查核实,电话或口头通知财务部从单月工资中直接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行政办保管。

8.2监理单位处罚

1.监理单位处罚由项目部决策,处罚经额,按本案“第三章 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的若干要求实施。

2.扣罚说明:由项目部负责人在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监理款项支付签证单”上注明处罚金额或备注处罚清单,财务部门见状,直接从工程支付款项中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行政办保管。8.3施工单位的处罚

1.施工单位承建项目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且受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勒令停工整改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情况恶劣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进度延期,按>中签署的相应条款内容履行实施。 3.施工单位未按本条款,“第四章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第五章 进度计划管理制度、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中的若干要求实施,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处以施工单位:100-10000元罚款。 4.扣罚说明:由项目部具体负责落实;现场甲方代表或负责人在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签证单”上注明处罚金额或备注处罚清单,财务部门见状,直接从工程支付款项中划拨,其后将该款项交由项目部处理。 8.4奖励

1.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目标的,年度考评予以2000-5000元奖励。2.项目实施前给提出显著降低成本、节约时效的员工年度考评中予以3000-8000元奖励。

3.项目部总目标完成率85%以予10000-50000元奖励。

一、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二、竣工验收一次过关率100%

三、工程按期交工率100%

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100%

五、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以上)0%;严重安全事故(重伤一人以上)0%轻伤类安全事故控制在2‰

六、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七、市级文明工地称号获得率30%

八、业主投诉受理率30% ;人员及时到位率100% ;处理结果满意率 80%

第 九 章

附 则

9.1本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办审批,自2011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除签署格式单外)作废。凡公司下发的建设项目管理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均按本制度执行。各分公司如有与本制度内容相背离的规定,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整。 9.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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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

我局的建设项目主要有 项目、项目、项目、等建设项目。各类建设项目要按照对应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按程序申请立项。上级审批后再按照程序实施项目。

二、项目投资概算预算

1.项目立项通过后,按照各类型项目的要求,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2.编制投资预算需通过政府采购的,还需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3.编制的投资预算按规定需通过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实施预算评审的,应及时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招投标 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要及时实施政府采购。按照《招投标法》和《

实施招投标办法》等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的,按照程序实施公开招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干扰招标。局

对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监督。

四、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一是实行项目审批制和法人责任制,法人负总责,法人亲自抓,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程序经过审批。二是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该政府采购的,坚决通过政府采购。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各项工作对照合同,严格落实。四是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管理。五是实行廉政责任制,实施建设项目,抓好廉政责任的落实,严禁收受项目施工单位的礼金、礼品等不当得利,严禁在项目实施中“索、拿、卡、要”,由局纪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督。六是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设计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设计的,按照《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工。

4.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履职到位,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按照预算设计完工。

五、资金控制

1.应当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2.资金拨付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3.建设期间工程量超过

%时,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

%,其余

%部分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

%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六、验收与决算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依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按各类项目上级规定的程序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需通过项目工程审计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开展工程审计,工程审计服务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要依据工程审计结论申请项目资金竣工决算,决算要按规定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或县审计局审定,以审定数据为准。工程决算未经审计审定,不得拨付工程余款。

项目完成后或一个工作年度后,财务股和项目承担股室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制作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七、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移交局档案室。

推荐第7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建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局提出需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建设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第六条 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本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要求分别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九条 单位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涉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所需费用,列入项目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含10%)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送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财政评审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档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建设总规模;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和是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我单位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年度计划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和是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审查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和代建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招标、比选和采购最高限价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算控制价下浮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组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只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换。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预)算调整。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需进行调概算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算书报市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二)工程量变更审查。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工程量变更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及时的原则办理变更手续。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工程量变更的,应编制变更预算,经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1.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实施。

2.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分管市领导,由项目分管市领导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后实施。3.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初审同意后,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后实施。

4.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5.单个工程量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召集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纪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初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论进行恢复,市财政投资审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及资金拨付等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财政资金损失。首次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工程最终结算前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80%,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增量超合同金额部分在工程结算审计后进行拨付,并应预留工程价款计算总额5%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方可结清。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改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漏项超过5项、工程量误差范围超过8%,责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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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街道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街道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

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

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农林水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农林水办及水务所。

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城-管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城-管办及市政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学校维修工程和教学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教育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教育办及项目所在学校;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其现有的临时工作机构和分工范围保持不变。

第八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人大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监察、城建、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城建部门应根据深宝府[2007]35号文件的要求内设招标办公室,负责街道招标工程三个环节的备案工作和对开标现场的程序和开标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成立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和街道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记录有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符合街道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街道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街道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制《街道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街道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 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街道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街道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告之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街道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未达2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10万元以上的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街道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承办商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街道分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街道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街道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主管部门或街道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街道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招标费用。在街道招标的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费用按有关规定收龋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否则,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十四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街道办名义签订的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分送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一般由街道招标中心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城建部门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和骑缝章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城建部门指定专人向街道办主任申请开具授权委托书、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送街道党政办盖章。合同签署后,城建部门应及时分送到财政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未加盖城建办合同审核专用章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接收合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招标领导小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数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监理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分别承办一定时期内2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和其它零星工程的监理工作。

城建部门应当对监理公司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信誉不良者清理出本街道监理市常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监理公司、城建部门、工务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列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的,主办部门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六十条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六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一般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第六十三条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十五条 街道城建部门是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六十六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城建部门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各主办部门应将所管项目的施工图纸附上《街道立项申请表》或有关会议纪要后送城建部门统一对外委托编制预结算。

第六十八条 城建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结算,其成果初稿应经本部门的造价工程师复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的成果报告。

城建部门每季度应将预结算的复核情况按项目列表向有关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十九条 下列没有合格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可由城建部门自行编制和审核:

一、小额维修或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它难于出具施工图纸的零星工程。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除抢险救灾工程外,一般项目不得以“按实结算”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三、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措施费用并实行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否则不予调整。

四、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五、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六、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七、对于少数未列入深圳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八、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福

十、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十一、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招标工程的造价按下列原则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具体项目的下浮比例:

一、市政工程、给排水和一般水务工程、强电弱电和暖通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一般的安装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到200万元的,下浮率的下限不低于8%,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下浮率下福

二、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河堤和水坝工程、危险边坡治理工程、其它特殊工程:

预算价20万元以上未达到200万元的,下浮率的下限不低于6%,上限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殊情况在审议招标文件时确定。

预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下浮率下福

第七十二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主办部门和工务中心(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工务部门填制工程联系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的送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会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加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由工务部门盖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七十三条 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达到原发包价的10%以上且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七十四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城建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城建部门按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复核专用章,再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政部门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第十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七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工务部门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审阅后,于每月25日前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当月的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政部门与工务部门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第七十六条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城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其中城建部门为主验部门。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到区里报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街道财政应根据每年公用设施增加的规模,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增加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有关部门不得以经费问题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七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 城建、工务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在街道办公楼大堂电子屏幕进行公示: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机关后勤部门应当保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街道审计部门应当对结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全部进行审计,对低于100万元的但结算价高于发包价20%以上的工程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十二条 街道城建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修改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松岗街道办事处颁发的深宝松办[2006]34号《松岗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之前已发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其中可以适用新制度的部分,由分管建设的领导与各项目主管领导视情况协商衔接办法。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4.1.1(熟悉)我国现行的两类不同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 需设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其财务会计报告应编报相应的会计报表, ·“资金平衡表”、

·“基建投资表”

·“待摊投资明细表”

·“基建借款情况表”

·“投资包干情况表”。

(2)《企业会计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生产经营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即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实行基建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并轨的企业,其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取消资金专户存储办法,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赋予企业充分的资金运用权。其财务会计报告应编报“资产负债表”、“利益与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建设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区审计局在基本建设竣工结(决)算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财务管理弱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要求,单独设置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而是将基本建设财务与单位正常的财务混在一起,不能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建设单位项目预算粗,平时对项目的财务监督不严,没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出现资金短缺或超概算的情况。三是没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设财务报表,致使财政部门不能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无法按时安排资金。

审计建议,各建设单位一是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基建计划,支出预算资料和申请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计划拨付资金。二是应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核算,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推荐第10篇: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第11篇:内控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宁乡县学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2、建设计划以提高全县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省、市、县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

3、建设计划坚持“省市引导、县级政府为主、教育局实施”的原则,采取县政府、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同时,各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4、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县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由教育局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6、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7、县教育局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领导的要求,指导所属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8、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监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9、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县政府、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定申报指标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教育局组织项目学校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和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专家组,根据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报纸或媒体、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10、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11、教育局协同发改、审记、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复核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12、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准后,由省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13、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14、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15、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6、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17、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18、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19、建立省市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县教育局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县财政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20、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21、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第12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专题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有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单位财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价值入账,转作有关资产管理。

第13篇: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从立项审批、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控制、验收决算等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二、项目立项与审核

1.先规划再建设原则。幼儿园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幼儿园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2.先审批后建设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

三、招标投标

(一)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1.招标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由园领导小组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管理小组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书交领导小组备案一份。

四、工程变更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项目管理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六、资金控制

1.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

2.项目建设款拨付由项目幼儿园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3.经审核后,依据立项批复中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

4.经领导小组核准可进入工程决算的报建费用;5.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的费用;

七、验收与决算

(一)项目的监督管理。

工程有专人负责,工程量签证、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施工记录、资金拨付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准确、详实,并报教育局审核。

(二)工程质量验收

1.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2.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

2.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3.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审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

4.项目管理小组在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四)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幼儿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幼儿园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教育局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14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 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 第三条 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 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 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 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 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 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 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 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预算组结算。

(二)凡属设计原因发生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填写经济签证单。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要写清变更原因、内容以及必要的图样。

(三)凡属甲方原因造成返工、重复施工或新增工程量,由甲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原因、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及必要的图样。

(四)凡属设备本身缺陷发生的经济签证,由设备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设备缺陷的部位,形成的原因,修补或改造的内容及工程量,并经设备制造厂家驻厂代表签字,没有驻厂代表的,要附有设备组与制造厂方联系的电传和电话记录。

(五)由于施工单位之间的原因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发生的原因、责任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经双方认定签字。

(六)由于生产需要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理由、内容、工程量并附有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

第十一条 经济签证结算

(一)各专业组对《经济签证》单所填写的完工验收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属于甲方或设计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一律按照签证项目的主体合同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结算。

(三)属于设备制造厂方的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经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转财务组从应付设备款中拨付。

(四)属于施工单位之间失误发生的经济签证,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从承担责任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四章 工程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协调程序

(一)工程建设中,凡是需土建施工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安装、设计等),或是需安装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土建、设备、设计等),都需反馈到项目办,由项目办负责落实解决;

(二)凡涉及需设计单位解决的问题,都由项目办负责对外联络解决。第十三条 协调方式

(一)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解决。

(二)发生问题若不能马上解决或需解决问题在要求时间内未得到解决将会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为尽快解决问题、明确责任,需采取《工程联系单》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调,使工作协调有追溯性。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

(一)财务、预算组:负责编制好工程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考核投资效果,形成书面材料;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程投资正式审计报告。

(二)设备组、工艺组负责配合办公室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

(三)安全组负责完成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的单项验收,并负责完成消防单项验收。

(四)生产准备组负责完成生产准备工作和开车后生产实际情况总结的书面材料。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收集准备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2、施工许可证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4、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6、设备中标通知书。

7、投资与资金计划。

8、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做的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在各部门负责验收内容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工程指挥部要组织一次自验。

(二)指挥部自验合格后,由公司组织进行预验收。

(三)公司预验收合格后,请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安全卫生及消防进行单项验收。

(四)在自行组织验收合格、需单项验收的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有批准的验收报告后,由办公室起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验收前的联络和验收期间的接待工作。

第六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资料复印、下发管理

(一)项目办公室在收到各专业组移交的施工图和设备图纸、说明书后,蓝图在当天下发,白图应在三天内复印、下发完毕;

(二)工程急需资料应加班复印满足工程需要;

(三)由项目办移交的现场设计联系单和外来设计联络传真、设备组移交的设备资料和外来传真及各组室的工程联系单,要求在当天复印、下发完;

(四)工程会议纪要及指挥部文件,均由项目办公室起草、打印、下发。接收和下发资料均要作好记录,资料的发放标准按《工程图纸/资料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一)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各工序记录。

(二)开工前的记录应在开工报告报审前完成,记录主要有: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及开工报告;

(三)施工中的记录要求在该工序完成(有检测结果)后两天之内完成,并经相关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记录进行签证,最晚不得超过下道工序检验时,否则,相关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有权不验收下道工序,记录内容执行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四)所有记录都用A4纸、计算机打印,按规定格式、字体填写,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竣工图管理 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的两套原图作为竣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在图纸上标出,并将设计联系单附在图中,竣工图必须逐份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一律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案规格为70毫米×50毫米。

竣工图章应盖在图纸右下角空白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所有文字一律用钢笔填写。竣工图需在工程竣工之后20天内完成并移交项目办公室。

第十九条 竣工资料验收、归档

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整理后移交相关监理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移交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分别从档案管理规定的角度对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验收、登记,不合格资料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处理,直到合格后由项目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

(一)工程档案移交与保管

1、工程的技术设计、技术改进、质量改进、设备订货、采购及安装、基建施工等活动中形成的图纸、设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数据、原始记录、文字材料等均属科技档案,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或据为已有。

2、工程建设、各子项施工、设备安装等,在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费用之前,由各职能部门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技术资料整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3、购置设备入厂开箱时,应由设备组和档案室人员参加开箱验收,随机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4、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参观、学习、考察等外事活动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内容真实、准确系统地反映各项活动的历史过程。

6、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文字图表必须清楚,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文件资料上不得乱涂乱画。

7、凡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登记,由办公室编目立卷、分类保管。

8、档案室在接收时,必须按移交清册编目清单所列项目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备查。

(二)工程档案的借阅

1、凡是借阅档案资料的,一律履行借阅手续,按要求登记。

2、档案资料借阅期限为一周,最长不超过15天,如延长使用时间,必须办理借阅延续手续。

3、外单位索取科技档案材料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由档案室负责提供,其他部门包括接待部门不得自行提供。

4、员工在调离本公司时,必须将本人持有的科技档案全部退还,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签字手续。

5、借阅和查阅科技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不得涂改、标记、撕页或损坏。

6、借阅科技档案返还时,必须认真严格核对 ,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借阅手续。

(三)合同保管

1、合同签订后,必须至少一式八份,承办部门自行保存两份、交付合同对方两份和预算组、总部法律事务处各一份,另外两份移交项目办公室管理。

2、项目办公室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分类编号,记入合同管理台帐。

3、发放和借阅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做好登记。及时收回。

4、项目办公室应定期(至少每季一次)检查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关资料的存档情况。

第七章 日常办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车管理

指挥部各组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向综合部联系用车。

第二十二条 业务接待管理

(一)业务接待范围: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外来人员,由指挥部安排项目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指挥部各部室有直接业务往来的,由各部室负责接待。

(二)业务招待必须本着节俭的原则,杜绝浪费。

(三)业务招待需在综合部办理就餐手续,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就餐。

(四)业务招待陪餐,一般由部门领导陪餐,陪餐人数不能超过2人。

(五)陪餐人员不得饮酒,如特殊需要须经指挥部领导批准,但酒后不准进入任何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

第八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实现工程设计先进、投资经济,为生产系统实现工艺布置合理、物料输送流畅、设备运转可靠、生产运行正常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方案审定

在工程项目选定之后,工程指挥部要会同设计院,充分结合所在地的自然状况、资源情况、工程一次性投资和远景规划及水泥技术的发展水平,要深入现场、反复论证、优中选优,为集团领导科学决策、审定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计联络

在公司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程指挥部负责从工程初步设计开始至生产达标其间的设计联络工作。要加强与设计院的沟通,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做好各环节的设计协调、联络工作,确保设计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会审

工程指挥部要根据施工图到达公司时间,及时报集团公司总工办,组织不同形式的图纸会审。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院施工图进行会审,主要审核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结构(混凝土梁柱和钢结构件)选型及水电气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在安全使用和规范要求下,有无改进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地与设计院论证解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二)组织指挥部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审核图纸各部尺寸是否正确;各类图纸在建筑、结构、管线、设备之间有无矛盾;各种管线走向是否合理,与地上建筑、地下构筑物交叉有无矛盾等。

(三)为便于会审前提出的问题在会审时能尽快解决,应将问题提前电传设计院。会审内容要形成纪要,设计院和甲方签字后,下发执行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交底

在图纸会审时,由设计院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工艺流程、建筑结构选型及水电气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采用、建筑材料选用要求、施工步骤、施工方法等,以使对设计图纸统一认识。

第二十八条 图纸发放

图纸发放执行指挥部《工程图纸/资料发放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

(一)使用范围

凡须改变原设计(含笔误)图纸,均需办理设计变更。

(二)实施程序

1、由设计院、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出于不同的原因,提出设计变更,均由设计院作技术可行性认定,然后转交指挥部。

2、若变更后需增加费用,指挥部要组织相应专业部门论证有无变更必要,并汇报指挥部批准后,转交办公室复印下发实施,下发标准执行相同专业施工图的发放标准。

第九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加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节约工程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用水管理

指挥部设备组负责施工用水的前期施工及施工中用水的管理。设备组要协调好施工用水的供应和管理,为防止供水系统突发故障,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蓄水池,以调节用水高峰及停水补救,并要做到节约用水,若检查发现有长流水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二)施工用电管理

指挥部设备组负责施工用电的前期施工和施工中维护、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使用,发现乱接、乱用及“长明灯”、用电取暖等情况及与施工无关的用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施工道路管理 指挥部土建组负责协调施工道路的修建和维护,要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始终畅通无阻。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将任何材料、以任何理由占用道路或开挖道路,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4小时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占用原因、时间,获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私自占路,土建组有权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赔偿。

(四)施工控制网管理

施工控制网是施工尺寸线准确的保证,指挥部土建组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控制网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要保证材料堆放不能影响控制网的通视和使用,并要保护好施工控制网桩点。对破坏施工控制网的单位,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五)材料堆放管理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应按指挥部批准的平面图布置要求执行,不能影响交通、测量,并做到“归方、归垛”,文明施工。若占用场地需要变动时,应先到土建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要求施工单位无偿清理倒运。

(六)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要无条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安全事故自主处理,并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司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环节重点检查、防护,做好安全管理。

3、各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工作程序管理

(一)工程的开工、停工及复工管理

1、开工。在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将施工组织方案报送监理公司、指挥部审批后,填写开工报告,经监理公司、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单项工程开工,开工前需填写开工会签单,会签单位和部门包括指挥部各专业组、相关部门,经会签、确认可以开工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开工。

2、停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方面问题时,工程监理、生产、安全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提出停工要求,但该部门在停工1小时内,要向指挥部汇报。

3、复工。停工工程在问题得到处理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批准后,可以复工。

(二)材料领用管理

甲方按合同规定的供应材料品种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领用程序为:施工单位填写《基建工程领料单》,根据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由指挥部、财务组审核、指挥部领导审批,再到财务组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后到材料的发放部门领取。

(三)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管理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进度统计和下月施工单位计划,上报监理公司和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将各单位的进度统计审核、汇总,经财务组审核后在28日前把进度报表和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发各施工单位。

(四)工程付款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组办理手续领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一)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1、在施工图纸到达3—5日内,由指挥部组织各专业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

2、技术交底由设计单位进行,需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工艺流程、建筑结构选型及水暖电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采用、建筑材料选用、施工步骤及施工方法等。

3、图纸会审中,由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设计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结构选型及水暖电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有何改进建议,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条件是否具备,图纸各部尺寸是否正确,建筑、结构、管线、设备之间有无矛盾等提出意见。

4、会审提出的问题由设计单位解答处理,会审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施工执行、存档。

(二)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方案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并报监理、指挥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工程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法、机械和人力配置、施工经济等进行全面、严密的组织与计划,以便指挥施工。

2、监理公司及指挥部应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在进度安排、施工方法、技术经济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按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三)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控制

1、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材料代换应经监理同意,涉及价格变动时,应通过指挥部批准。

2、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钢筋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事前报送试验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应对各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在各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经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上道工序工程监理有权不予验收、结算,有权要求下道工序停工整改。

(五)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有关专业组进行验收,同时监理对隐蔽自检资料进行审验,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监理应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七)质量事故

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商讨弥补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不得隐瞒自行处理。弥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复检认可后,转报指挥部组织正式验收,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十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给监理人员,经监理审查合格后,将技术资料报送指挥部审查合格后移交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九)工程保修

在工程保修阶段,由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检查,鉴定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及时完成保修任务。

第十章 安装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加强设备安装管理,确保实现质量优、进度快,过程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整洁的安装工程,为正常生产和设备安全运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一)安装单位在接到施工图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熟悉图纸,在3-5天内将发现的问题及优化设计方案的建议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负责将问题汇总、电传设计院,并与设计院沟通确定交底、会审的会议时间(最慢不得超过一周),时间确定后提前48小时通知安装单位。

(三)交底、会审的会议由指挥部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形成的意见和未解决问题,由指挥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落实未解决事宜。

(五)经设计院和甲方会签的纪要,将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六条 设备安装开工、停工、复工管理

(一)开工

安装单位在安装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平面图得到工程指挥部批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安装主要设备已按要求进厂,主要安装计量器具已经检验之后,由安装单位填报《开工报告》,经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工。

(二)停工

在安装过程中,当发现下列现象之一时,设备组要口头通知施工人员进行整改,若口头通知无效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1、未按设计要求(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施工;

3、安装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验收标准、随机资料规定要求时;

4、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下道工序抢先施工时;

5、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6、如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时,设备组要签发停工通知单。

(三)复工

当停工原因已消除,经自检合格,并经设备组验收批准,方可复工。 第三十七条 设备安装基础验收管理

(一)验收程序

1、土建施工单位负责按施工结构图对基础进行自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自检记录。

2、土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指挥部上报自检报告。指挥部负责组织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备组组织安装单位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土建施工单位应向安装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基础各部分尺寸及偏差,包括:基础外形,基础坐标位置(纵、横中心线),基础上平面标高,中心线间的距离,基准点标高对车间零点标高,地脚孔的相互中心位置、深度、垂直度,预埋地角螺栓顶端标高、中心距,预埋钢板标高、中心位置、水平度、平行度。

(2)基础混凝土标号强度。

(3)重大设备基础,还应提供沉降观察点。

(二)验收内容

1、检查土建单位提供的中心线、标高点是否正确。

2、对照设备和工艺图检查基础的外形尺寸、基础标高尺寸、基础孔的几何尺寸及相互位置尺寸等是否正确。

3、对照工艺图,检查各预埋件、预留孔,各几何尺寸、标高尺寸、相互位置尺寸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三)验收标准

1、设备基础各部分尺寸偏差应符合验收规范标准。

2、所有遗留的模板和露出混凝土外的钢筋等,必须清除,并将设备安装场地及地脚孔内碎料、脏物及积水等杂质全部清除干净。

3、为了二次灌浆结合紧密,基础表面应该凿毛。

4、基础周围必须填平、夯实。

(四)其他要求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土建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指挥部到期组织上述验收部门再次验收,不合格基础继续处理,直到处理达到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付设备安装。

第三十八条 安装质量管理

(一)设备安装前的管理

1、开工前安装单位负责编写包括技术规范、施工方案、验收标准的主机施工组织设计和辅机作业指导书,并上报设备组;设备组负责审核和上报批准工作。

2、开工报告批准前,安装单位负责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设备组对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旁听抽查。

(二)设备安装中的管理

1、开工报告批准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工艺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和设备随机资料要求进行施工,未经设备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在施工中修改设计。

2、施工中,凡该工序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无法对该工序进行检查和复检的工序(包括管道刷漆和管路清洗)及验收规范和设备随机资料有控制要求参数的环节,要求安装单位在三级检查完毕后,向设备组提出报验通知,在验收时监理工程师一并检查自检记录。

3、监理在接到报验通知时,双方约定查验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超过8小时进行验收。监理如在约定时间未到现场且未另行通知,安装单位可自行进行下道工序,监理应对该环节安装单位的自检情况予以认可。

4、如经监理查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必须在处理后报监理复检,未经复检安装单位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监理有权要求安装单位返工恢复原状,对原状态进行验收。

5、设备安装验收依据首先执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参数,其次为设备随机资料和有关验收规范;若以上资料均未明确要求的,由设备组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双方现场商定。

第三十九条 设备安装文明施工管理

(一)安装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自身安装需求,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内容应包括材料堆放、吊装设备、组对平台、设备短时堆放、工具箱、电焊机、废旧物品等占用场地的面积、方位,上报安装组。

(二)设备组、工艺组要统一平衡、合理规划,共同确定安装单位占用场地,上报指挥部批准后下发各安装单位。设备组负责监督平面布置图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安装单位要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物品,做到横平竖直,临时设施要按长远规划,保证文明、整洁的施工现场。

(四)安装单位的安装垃圾,要按设备组要求,按时清理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长期堆放,因垃圾清理不及时,设备组有权要求安装单位停工整改或雇用其他力量清理,清理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并给予相应额度罚款。

(五)安装单位在安装中,要注重保护设备外观形象,现场花草树木等现场设施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建设成果,若有损坏,安装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六)安装单位在施工中若需开挖、堵塞已有通道,中断水、电源,要提前24小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并附施工方案上报设备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安装单位对各自占用区内的安全、防火,道路、排水畅通负责,确保区内整洁、文明。

(八)如需停电、停水(指施工用),设备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各施工单位。第四十条 设备安装工序交接管理

(一)设备基础施工完成之后,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的设备基础交付安装单位安装并负责维护代管。

(二)设备基础一次灌浆由安装单位负责。

(三)设备安装完毕且垫铁焊接完,设备基础具备二次灌浆条件后,安装单位以工程联系单方式通知设备组,设备组确认后,以工程联系单方式通知施工单位,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二次灌浆,同时安装单位负责检测设备定位有无变动。

(四)设备出库前,由设备组保管;设备出库后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完交付生产部门前,设备由安装单位负责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赔偿。

(五)各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要按时保质的完成任务,确保按时交付下一道工序。

(六)各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要对上道工序的建设成果进行保护,不能随意破坏。

第四十一条 设备安装甲方提供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内容

设备安装用的电缆、保温镀锌铁皮、保温岩棉、工艺管件及按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的领取

材料领取手续与办理设备出库手续相同。

(三)材料的管理

1、安装单位要保证甲方提供材料的合理使用,按设计或计划用量领用,不能浪费和挪用。

2、设备组负责设备安装用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3、安装单位须将使用后的剩余材料,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到规定地点(包括电缆头等损耗材料),若材料领取量超过实际需用量,超出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设备安装月计划、统计报表管理

(一)安装单位负责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施工进度统计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到设备组。

(二)设备组负责安装计划、统计报表的汇总编制与报审工作,将下月进度计划,在当月28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发相关施工单位。

(三)财务组负责及时对每月统计报表的工作量,按合同进行审定。

(四)统计报表作为安装工程付款依据,安装计划作为检查安装施工进度依据。

第四十三条 设备安装试运转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1、安装单位负责编制单机试车及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计划,并负责按设备组下发的试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及处理72小时负荷试车完成前的设备故障。

2、设计院负责指导负荷试车(包括编制负荷试车方案)。

3、设备组负责编制系统试车计划,并负责计划实施的监督,协调安装单位处理设备试车中的问题。

4、设备组负责按试车计划,督促设备制造厂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设备试车。

5、设备组负责分系统联动试车的验收及操作协助。

6、设备组负责设备试车前,循环冷却水的检查处理。

(二)试车要求

1、设备单机试车

由设备组、设备制造厂和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生产人员共同组织静态验收后(包括设备润滑和电气试验),方可按计划进行;单机试车由安装单位组织、制造厂及相关生产人员参与、设备组跟踪考核监督进行;凡电机和转动设备能分解的设备,须先试转电机,后试转整机;辅机设备试转时间为4小时,主机设备(磨、电收尘、大型风机)试转时间为8小时;安装单位负责作好试车记录。对特定设备试车考核时间有特殊要求,则按要求执行。

2、无负荷联动试车

经单机试车合格、厂房内卫生清理完毕后(建筑垃圾由土建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安装垃圾由设备组负责督促安装单位清理,除铁件、保温材料以外的一切垃圾均视为建筑垃圾)。

计算机打点完,模拟联动试车完、联动试车前的安全签证签字后,方可按计划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联动试车由安装单位牵头组织,计算机控制系统制造厂、指挥部各专业组、设计院及土建施工单位参与协助;生产接收部门与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无负荷联动试车前,由设备组提前24小时通知参与人员,若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者,视为对联动试车无不同意见;联动试车的程序为:第一次:按顺序开机,运转30分钟后,按顺序停机;第二次:正常开机,运转15分钟后,设故障试联锁停机;第三次:正常开机运转15分钟后,按急停停机,三次开停机后,标志该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结束;由安装单位负责做好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

3、负荷试车

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结束后,由生产部门负责接收保管并组织生产练兵;当无负荷联动试车中存在的问题及生产部门提出的问题处理后,由生产部门负责在设计院指导下组织负荷试生产,负荷试生产中,72小时连续试运完毕前的设备问题,由设备组协调安装单位协助生产部门处理,生产达标前的工艺问题,由指挥部协调设计院协助生产部门处理;72小时负荷试运完,系统达标后,标志负荷试运转结束,由生产部门正常组织生产。

第十一章 设备综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过加强工程建设中设备各环节的管理,确保设备采购过程规范、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设备到货及时,设备验收严格,设备保管完好,为顺利安装和正常生产,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十五条 设备及材料采购

(一)采购依据

1、严格依据设计院的工艺设备表、材料表、非标设备表采购。

2、严格依据设计变更采购。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会出现紧急情况,在变更没下达时,需临时急购,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三日内将设计变更单补上。

3、严格依据《设备中标通知书》采购。在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根据设备及现场安装调试的需要,需采购的设备、材料、元器件等,采购依据是《设备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是设计院正常设计外采购的依据。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字后方可采购。此联系单原则上不应后补,但因工作需要,发生极特殊情况可先采购,但必须在三日内补齐正规手续。

4、严格依据《设备加工中标通知书》委托加工。在工程进展过程中,需对设备本身零部件进行完善或根据安装调试实际情况新加工零部件时,必须按照《零件加工中标通知书》办理。

(二)采购办法

1、设备采购严格按集团总部的有关招、投标的办法执行。在大批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相关采购人员必须做好合同签订及核对工作,保证合同条款严密、技术规格、参数准确,设备无遗漏、无剩余、无闲置。

2、对于设计变更和安装调试时需采购的设备及元器件,直接从招标确立的几家供货公司采购。但必须做好比价工作,在几家公司内选最低价的公司供货。

(三)手续办理

1、《设备招标申请书》由采购组填写。凡是由于安装调试或为方便生产而需购买的设备、材料、元器件等,由采购组填写《设备招标申请书》。要求写清采购理由、使用部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凡是属设备本身存在缺陷,需采购设备、材料、元器件进行完善的,由设备组填写《招标申请书》。要写清楚主机设备名称、供货厂家、损坏原因、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

2、《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的填写。凡由于安装调试或为了方便生产而需加工的设备、零部件等,由采购组填写《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要写清楚使用部位、加工理由、各项参数,并附有加工图样。

3、凡属设备本身缺陷,需对零部件进行加工完善,由采购组填写《零件加工招标申请书》,要写清加工原因、设备名称、各项参数及设备厂家。

(四)结算

1、设备表、材料表、设计变更等设计之内的采购直接办理出入库入帐。

2、依据《招标申请单》采购的设备,由采购组办理出入库手续,按子项入帐。由采购组自身联系购买的,要分清原因。凡是属对设备自身缺陷的完善而采购的,经厂家驻厂代表签字确认或电传、电话记录确认后,交财务部从设备质保金中扣除。属我方装卸、倒运或存放所造成设备缺陷,需恢复完善采购的物品,按原设备子项,办理手续入帐。

3、加工费结算

依据采购组填写《零部件加工中标通知书》所发生的费用,按子项办理手续入帐。属设备自身缺陷进行完善而发生的加工费用,经厂家驻厂代表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交财务部从设备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设备监造、催货

(一)工作内容

监造、催货是对设备制造过程中设备的材质、零部件的加工、外配套件的选购、设备的组装、试车等环节的质量进度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二)工作依据

1、依据设备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2、依据设备图纸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3、依据相关国标或行业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制、检验、督促。

(三)工作方法

1、与制造厂的销售部门联系,该部门是签订合同的直接者,一方面了解加工的大概情况,索取资料、图纸。同时通过他们与生产调度部门衔接。

2、从生产调度部了解设备的整体加工进度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分布情况、计划情况。

3、深入车间,跟踪每个部件的加工进度、质量情况。

4、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协调,按先车间协调,后调度部门协调,若不能得到解决,则与相关厂级领导协调的程序进行工作。

5、及时反馈信息,监造、催货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地将设备制造的实际情况反馈,每周不少于两次电话,一份传真。

6、当设备加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的原则。

7、监造、催货人员是代表亚泰集团外出工作,必须注意形象,不准做有损于集团名誉、利益的事。

第四十七条 设备验收管理

(一)设备验收小组

成立专门的设备验收小组,对到公司的设备进行验收,及早发现设备零部件、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开箱资料是否齐全等。验收小组由采购组牵头,安装单位、制造厂家参加,共同工作。

(二)设备验收

设备进公司3-7天内,即对设备进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都到现场,认真工作。依据设备合同、到货清单、相关图纸资料,对所到设备的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开箱资料等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设备验收单》须写清所验收设备的情况及验收中是否发现的问题。参加验收人员统一汇签。

第四十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

(一)使用条件

1、由于现场施工、公司规划、绿化或设备本身存放等要求,对到达现场已堆放的设备进行倒运时,可申请使用吊车或板车。

2、对到达铁路专用线的设备,进行卸车、倒运时,可申请使用吊车、板车。

3、对汽车运输到公司内需卸货时,可申请使用吊车。

4、采购急需安装材料或合同规定甲方承担运费时可申请用车。

5、特殊情况下,由于工程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可申请用车。

(二)《用车申请单》的审批

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用车,《用车申请单》必须由主管副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2、除特殊情况外,《用车申请单》由采购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手续办理

1、对公司内倒运、装卸设备用车,《用车申请单》由采购组负责人填写。要写清用途、使用的车号、使用日期及时间。

2、特殊情况下的用车或采购急件、材料时用车,由设备组负责人填写,要写清用途、使用车号、使用日期等。

(四)结算

1、公司内倒运装卸的用车、结算采用累计制。由采购组负责人统计板车或吊车的每次使用时,进行累计,折合成台班后,按厂内定价或协商定价结算。

2、对去周边城市的用车,按公司统一定价结算。

3、对于周边城市以外的长途用车,按吨/公里计价结算。第四十九条 设备保管

(一)设备到货记录

对于到现场的设备,保管员要填写到货记录。要求写清到货时间,所到设备的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堆放位置等。

(二)设备堆放

设备装卸时一定要文明装卸,注意人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摆放设备,要求设备堆放整齐。

(三)设备出入库

设备入库要严格依据合同,没有合同的不准办理入库手续,与合同的数量、规格、参数不一致的,必须弄清原因后方可入库。设备出库工作要根据设备安装需要随时出库,并及时办理手续。出入库单要填写清楚、工整、内容齐全。出库时必须分清设备及随机所带备品备件,备品备件要单独记帐、妥善保管,绝不能与设备一起出库。

(四)建立设备台帐

要求帐目清晰、内容准确。写清设备名称,各项参数、数量清点情况(包括:清点时间、参加人、实际到货数量、缺件情况、何时补齐等)。

(五)做好“四防”工作

对于存放在库房内的设备,保管员至少两天巡查一次,存放于露天的设备,必须一天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使用基建资金,防止在基建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等支付款项活动中出现管理漏洞,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土建、安装工程财务管理

(一)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款项、物资,必须以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在财务核算方面只对主承包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各种款项、物资的支出凭证必须由合同预算、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签字,工程指挥部领导签字。财务组核对和施工单位有关的往来帐、认定欠款确实存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并及时登记各类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往来帐,定期与对方对帐,如有差错及时调整更正。

(二)为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月以各主体工程单项工程等相互对应的工程项目为基础,编报《工程进度统计表》,报财务组作为结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三)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与财务积极配合,及时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决算,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文件资料结转固定资产。同时将工程完工后结余的材料、物资、备品备件等转为生产使用。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财务管理

(一)对工程材料、物资的采购用款,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所需材料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报财务组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在使用采购资金时必须经指挥部领导和财务组组长审批,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二)对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建立各类基建材料物资明细帐,财务部建立基建材料、物资总分类帐,对库存基建材料、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物、卡相符。

(三)对施工单位领料和用水泥等抵付工程款的业务事项,施工单位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必须先到财务组核对往来帐,确定欠款额度后,由财务组在付料凭证上盖章,然后由指挥部领导和财务组长在付料凭证上签字批准,仓库方可付货。

(四)仓库对基建材料、物资的收、发要及时记帐,按月编制材料收、发、存汇总表报财务部。

第五十三条 设备购置财务管理

(一)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依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订货合同,以谨慎为原则,在付款时,必须经指挥部领导和设备管理等部门签字批准。在支付设备预付款前财务组应核对有关设备供货单位的往来帐户,查看以前的付款情况,结合当次的付款额度与设备的总价值相对照,防止超额、重复付款。

(二)对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部分必须是设备到达现场并根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后方可付款,收款单位开具设备发票并据此办理入库手续,报财务入帐。

(三)对购入的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采购组应按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相关的附件及零配件建立帐卡,并标明设备的存放地点,做好标识。

(四)设备出库交付安装应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设备出库单,标明设备的名称及设备所属工程项目。设备出库需经指挥部领导和设备组批准。

(五)采购组应定期将设备出入库情况报财务组。财务组设置库存设备明细帐,核算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并定期和设备组对帐。采购组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盘点,编制库存设备盘点表报财务组。

第五十四条 日常开支财务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经过本部门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者,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需借款时填制“借款审批单”经批准后,到财务组办理借款手续,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办理报帐手续,如逾期不报,将在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严格执行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各项报销标准,实际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报销,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二)其他日常开支,财务组要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种借款仍使用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审批单》。

(三)施工单位在生产仓库领用的各种材料,公司一律按销售处理,并对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材料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

(四)所有工程付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预算组逐项进行审核。其他费用报销时程序: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指挥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后办理转帐或付款手续。

(五)对于生产仓库(包括设备库)积压的备品备件,基建工程能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部门提供备品备件清单,指挥部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选用,对清单上所列的备品备件能用部分决不许外购。

(六)按合同规定应发到现场的设备,而发到车站的,所发生的倒运及装卸费等,按合同中违约条款规定执行。从设备款中扣回此项费用。

(七)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登记设备的到货时间,对超过合同规定到货期的设备,除客观原因外(如:设计变更等),按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八)工程指挥部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亚泰集团《管理制度》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九)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程资金计划报财务组,以便汇总上报。

(十)一切工程付款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由乙方结算,如特殊情况收款单位不是乙方名称应由乙方出据转款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十一)财务组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以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为降低工程开支,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按时编报工程会计决算,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第十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酒后进入工程现场。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施工现场检查行走必须同建筑物、材料存放堆垛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禁止在建筑物下面行走和在材料堆垛上面或下面休息。

第五十七条 上下梯子手必须扶好梯子扶手,并注意脚下防滑。

第五十八条 土建施工搭设的临时梯子或走道平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方可上下。

第五十九条 检查人员夜间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同土建基础沟、槽、坑、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险部位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沟、槽、坑、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险部位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危险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 夜间施工现场必须有较好的灯光照明,满足夜间施工安全亮度需要。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人员必须同工程施工运转设备和行走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六十三条 卷扬机作业时,除操作工外所有人员必须同卷扬机钢丝绳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禁跨越钢丝绳。禁止在起重臂下站立或行走。

第六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走道跳板上检查土建施工质量时,走道跳板外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没有安全防护栏禁止进行质量检查。

第六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房屋上面和设备基础上面检查土建施工质量时,安全防护栏在没有安装到位的情况下,必须同房屋边缘、设备基础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放生坠落事故。

第六十六条 设备安装检查人员,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时,必须远离浮放没有固定的易倒设备,防止设备倾倒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设备基础上面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时,安全防护栏在没有安装到位的情况下,必须同设备基础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放生坠落事故。

第六十八条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在检查行走时,脚下必须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禁止踏踩电缆线和手摸电气线路。

第六十九条 雷雨天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与电气设备、较高建筑物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十条 工程施工人员要做到十不蹬高:

(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病不蹬高;

(二)没有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的不蹬高;

(三)没有带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和无人监护不蹬高;

(四)暴雨、大雾、六级风以上大风时,露天不蹬高;

(五)脚手架、跳板不牢不蹬高。

(六)梯子撑脚无防滑措施、无监护人不蹬高;

(七)穿着易滑鞋和携带笨重物件不蹬高;

(八)石棉瓦和玻璃钢瓦上无牢固跳板不蹬高;

(九)高压线旁无遮栏不蹬高;

(十)夜间照明不足不蹬高。

第七十一条 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第十四章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线路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一)电气开关必须注明标识。

(二)高压配电控柜箱地面必须铺设绝缘胶板。

(三)电气设备传动装置要求遮蔽全部运动部件,按防护部分的形状大小制成固定式防护装置,安装在传动部位外部。

(四)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防护栏和防护罩。

(五)高压电控柜必须设安全屏护和防护栅栏。

(六)安全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下部边缘离地面不应超过0.1米,对于低压设备,网眼遮拦与裸导体距离不应小于0.15米,10千伏设备不应小于0.35米,20—35千伏设备不应小于0.6米。户内栅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3米,户外不应低于1.5米。

(七)对于低压设备,栅栏与裸露导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栏条间距不应超过0.2米,户外变电装置围墙高度一般不准低于2.5米。

(八)凡是金属材料制作的屏护装置,必须将屏护装置接地或接零。

(九)遮拦等屏护装置上应根据被屏护对象挂上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保持电气各种开关完好;开关禁止落地。

(十一)电气设备必须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十二)凡是裸露的电缆线都视为有电,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灯泡破损应及时更换,禁止灯芯裸露。

(十三)检修时,切断电源后,开关均要加锁,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或把电力室门锁好。

第七十三条 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敷设安全管理

(一)线路导线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导线敷设应平直,无明显松弛,导线在转弯处,不应有急弯。

(二)室外配线跨越人行道时,导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5米;室外配线跨越通车道时,导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

(三)电气线路相互交叉时,应将靠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导线穿入绝缘保护管内;保护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并加以固定,保护管的两端与其它导线外侧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四)绝缘导线的绑扎线应有保护层;绑扎线的规格应与导线相匹配;绑扎时不得损伤导线的绝缘层。

(五)在搬运和装配物件能触及导线的场所不准敷设裸导线。

(六)对临时用电,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及时维修,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七)临时线应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坚韧护套软线,并不得使用金属丝绑扎。

(八)临时线户内电线离地面不准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必须放在地面上的临时线,应对导线采取不受外力损伤的可靠保护措施。

(九)控制开关不准放在地上,必须安装在墙上或杆、架上并采取防雨措施。

(十)临时线使用的开关、电机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必须安装熔断器,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线上。

(十一)在临时线的电源处和用电处,都必须装有开关和熔断器;开关的位置离地面必须小于1.5米;在露天安装的开关和熔断器应安装在防雨雪箱内。

(十二)临时线开关箱至电动机及附属设备的配线,必须穿在铁管内予以保护、并应设有防水弯头。开关箱应设锁,不用电时必须将开关断开,并将开关箱锁好。

(十三)严禁在沿钢梁和可燃物上架设临时线。

(十四)临时线用电量不大时,可以用橡套电线或有塑料的软胶线,长度不准超过100米,全长应有支架固定,线上不得有接头。

(十五)临时低压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线间距不应小于300毫米,导线应用瓷瓶、蝶式绝缘子固定,架空干线线路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准低于6米。

(十六)临时架空线不准用空中挂钩的方法从线路取线。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准超过30米,不准东倒西歪,线路总长度不准超过500米,不准使用“地爬线”。

(十七)临时低压架空线引向电气设备的分支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间距不得小于200毫米,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分支线的终点杆上应装设横担,瓷瓶式、蝶式绝缘子等予以固定,不准乱拉乱绑。

(十八)低压临时架空干线和分支线路下面,禁止堆放可燃物,与可燃物品堆垛的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安装的临时灯要牢固,灯泡不准同可燃物接触。电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十九)临时线要尽量简短,移动设备的电源线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二十)多根临时灯导线线路应分开敷设,并用瓷瓶固定。 (二十一)线路通过墙壁时,必须用过墙壁管保护。 (二十二)临时灯必须采用防水式灯头。

(二十三)灯具线与干线的接头,两线应错开150毫米以上,并用绝缘胶布严密包缠牢固。

(二十四)临时灯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线间距离应在600毫米以上,并用瓷瓶等予以固定,不允许沿地或多根导线绑在一起敷设。

(二十五)应采用带网罩的手提灯时,不得用防水灯头等代替;(二十六)临时灯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橡皮绝缘等移动式软线配线。 (二十七)电工作业操作执行电气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五章 工程领用水泥管理

第七十四条 工程领用水泥管理

(一)由施工单位在每月月初提报《月度领用水泥计划审批单》,经水泥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财务组审批,报各专业组、销售公司现场办公室备案。

(二)在实际领用时,由施工单位经办人填写工程领料单,领料单需经指挥部领导及财务组领导签字并由工程财务组盖章后到销售公司现场办开卡。

(三)每月在月末根据实际领用情况由施工单位出具财务收据并经水泥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组。然后工程财务组与销售公司进行结算开财务收据。财务组根据工程使用水泥计划单和工程领料单应及时登记工程领用水泥台账以便于监督控制。

(四)工程领用水泥以散装为主,极特殊情况领用袋装水泥需由指挥部主管领导特批。

(五)工程领用水泥价格,执行水泥当期价。

(六)工程领用水泥,当月开卡,当月提货,当月结算。未提出部分卡作废,同时由施工单位填制红字工程领料单到财务组冲回,否则视为提出,按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用水泥抵付工程款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必须先到财务组核对工程进度及往来款项,确定欠款额度。

(二)施工单位材料由设备组根据抵帐需求经施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向公司提出《以水泥抵工程款申请》。

(三)《以水泥抵工程款申请》经公司同意并以《抵抹帐水泥审批单》形式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手续。

(四)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部持《抵抹帐水泥审批单》到财务组先行办理三方抹账手续:施工单位给公司、公司给销售公司、水泥销售公司给建筑公司开《财务收据》。待款项转抹给销售公司后,销售公司方可办理开卡业务。

第十六章 项目风险管理

第七十六条 项目进度控制

(一)在项目实施前依据合同进度目标、工期、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工作部署与主要工程方案编制完成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单位进度计划。

(二)单位进度计划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项目目标责任书

2、项目总进度计划

3、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能力

4、工程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环境条件

5、已建成的同类工程实际进度及经济指标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或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分析进度控制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项目质量控制

(一)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方法,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由每一道工序的责任人负责。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或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落实改进措施,并定期评价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杜绝质量缺陷及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

第七十八条 项目安全控制

(一)项目安全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目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安全保证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

(三)由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坚持逐道工序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发生。

(四)当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不可抗拒灾害性事件时,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并做好保护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十九条 项目成本控制

(一)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

(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月对成本控制进行跟踪分析,编制月度成本控制报告,为成本偏差的纠正与预防、成本控制方法的改进、指定降低成本措施、改进成本控制体系提供依据。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成本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事项管理。

(三)当有不确定因素影响成本时,成本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召开成本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立即组织实施,杜绝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章 罚 则

第八十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于二○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15篇:乡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乡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导语:关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在《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有简要叙述。下面是品才网品才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类文章,欢迎前来欣赏!

乡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两部规划编制的技术性文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及以上城市的规划编制,而一般建制镇、集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村的规划均按《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因而镇、乡和村庄规划的任务、内容及成果要求基本一致,村庄规划的内容略简于镇规划。关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在《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有简要叙述。

基本概念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乡即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工作范畴及任务

(1)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工作范畴

①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③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

(镇)村企业、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④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

安排。

(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任务

①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

(镇)发展条件;确定乡

(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

(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16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工程项目前期

第一条 根据局里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组织相关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建设科对各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办理许可证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对完成的扩初设计进行审查,明确图纸施工范围及影响施工的现场因素等。

第三条 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与设计单位不能相同)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图经确认无误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阶段,如审图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对图纸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员需修改完善。施工图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二部分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

第五条 工程项目如需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公司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向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六条 配合建设科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第七条 配合建设科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 经市招标投标机构核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部分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工程会议制度

(一)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

工程开工前,组织市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有关单位;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要求全部参加会议,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把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指纹输入指纹考勤机,以便于工程施工期间人员管理。

(二)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每周一次)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施工单位在例会前,应按照监理部要求编制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当下达的工程计划未完成时,相关施工单位应对未完成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对项目资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规定

(一)工程变更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的重要工程变更必须经局纪委、建设科、城投公司、市政处、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集体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要从严控制设计图纸的变更,避免发生决算超预算现象及施工单位谋取不合理利益。

(二)《工程变更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到表述准确、图示规范,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三)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四)凡需签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交签证单,签证单位应说明发生签证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内容以及正确反映工程计量的简图和文字说明,然后及时报监理、业主代表进行现查验测,然后签证予以确认。现场签证必须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五)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被签证工程发生隐蔽前;否则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六)累计变更使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概算百分之三或十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报验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工序验收

工序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控制最主要的手段。工序完工必须报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返工处理。

(二)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核查;

3.对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隐蔽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分项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在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施工单位整改;

5.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四)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初验。

(五)工程项目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局总工、建设、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交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局总工组织,局纪委、建设、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暂定工程质量等级。

(七)相关资料交由市政处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和申请月度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江城投[2009]2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付款额应与月度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且最终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申请制度,由各施工单位按当月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根据合同条款编制《月度工程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当月30日前报监理部。监理部审核后转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

1.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包括企业商务标的总量、当月完成量、累计完成量等。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核应附监理核定表,对各分项有增、删的,另单列核定表,不得在施工企业报审表中进行增删;

2.本月工期延误情况汇总表。对本月因各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况进行汇总。所有延误均应以监理、业方签证表为准,没有签证表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工期延误之日起算,超过七天的工期延误申请不予签证;

3.本月设计变更及业主工程量签证汇总表,工程量的签证及设计进行的变更应在当月完成;

4.本月考勤汇总表;

5.项目资料情况检查表。由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并确认。凡企业应具备的工程资料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需暂扣进度款时,由监理部提出扣款额度,报建设单位审定后实施;

7.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月进度款停拨;

8.工程款发票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局项目分管领导、城投公司领导等签字,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和编好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动工前3天前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施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作好安全措施的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四)施工单位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查后严格执行,并将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五)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及有关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建设单位和市政管理处,并迅速按事故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17篇: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文化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心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中心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

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中心或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

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中心管委办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物管科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物管科。

馆(院)室内外装潢装修、展厅改造、维修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馆(院)业务工作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各馆(院)。

中心主任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中心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中心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中心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协助有关部门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条 物管科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事务;第十一条 中心财务室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核定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中心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议,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心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需要到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物管科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物管科、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图纸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中心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合同价款达3万元以上未达1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可适当减少环节,然后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但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3万元以下的施工业务,由中心招标领导小组选择与中心有长期合作关系,工作质量较高的服务单位直接发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中心招标小组把招标结果及时上报中心主任,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物管科选择经常合作的维修单位,中心招标小组中财务室代表负责谈判维修价格后予以维修。

二、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中心招标小组邀请维修单位投标,参与有效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隶属工程范围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参考国家收费指导标准具体商谈。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中心业务工作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物管科提出救灾施工方案和预估工程费用,3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中心主任批准;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10万元的,送分管领导、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中心主任批准;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事后提交本次救灾及工程费用详细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

二、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3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三、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浮。

第二十六条 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物管科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本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政府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八、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第四十九条

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物管科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负责部门,统一负责以中心名义签订项目中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一般由中心招标小组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物管科审核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中心主任签署。合同签署后,物管科或项目主办部门应及时分送到物管科、财务室备案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中心主任签字的,不得盖章,物管科和财务室也不应接收合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招标领导小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数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监理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分别承办一定时期内监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监理公司、物管科、项目主办部门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列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的,主办部门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协调各有关部门互相支持配合,提高效率,及时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一般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的费用由中心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办部门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负责部门,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统一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中心招标小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四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主办部门和物管科(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主办部门填制工程联系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3万元的送分管物管科的中心副主任会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3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加报中心主任会签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10万元以上的需由中心报上级领导审议(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由物管科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办部门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物管科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分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四十六条

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达到原发包价的10%以上且造价达到1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物管科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物管科按本制度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签字后送财政室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第十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物管科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中心副主任审阅后,于每月25日前送财政室;

2、财务室根据当月的资金情况审核平衡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 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物管科负责组织,分管项目建设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工务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措施

第五十一条

城建、工务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在街道办公楼大堂电子屏幕进行公示: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中心兼职纪检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报中心主要领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主办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中心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办部门应当向中心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万元以上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之前已发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其中可以适用新制度的部分,由分管领导与各项目主办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协商衔接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8篇: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第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19篇: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 财务与合同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项 目名 称:

目标管理责任人:

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财务与合同管理水平,根据集团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实行财务(合同)目标考核制度。

一、财务管理

1、公司工程项目的核算方式一般有项目自行核算方式及公司核算方式,本项目采用 ,工程未竣工和未与甲方办理结算前,项目部必须将工程款全部绝对用于工程,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按国家法律视为挪用公款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任何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建设方将工程款汇入合同外账号,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公司财务部掌握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拨付工程款,并依照专款专用的制度,确保建设单位资金用于该工程。公司财务人员对工地财务核算员进行监督,并负责指导。

2.1、公司委派 作为本项目项场财务核算员,乙方所有对外签定的材料与劳务合同,及对外支付的款项均须经财务核算员报甲方备案,建立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并按月报送工程形象进度,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2、建设方工程款支付至公司账号后,公司留存工程款的5%后,再由公司财务直接支付大额材料款与全部劳务工资。

2.3、项目部应对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办理,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人建设银行储蓄卡,每月由各劳务班组将签发放明细表造册,由项目部提交至公司财务部,公司在经核实后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3、项目部应遵循项目所在地及综合总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各类税金及税务部门代收的费用。并严格按《税法》的税收制度进行

项目核算,杜绝一切偷税、漏税及抗税行为。

4、项目正式进场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责任人必须安排项目部的结算人员,根据中标项目的施工图纸,合同条款、投标报价书及相关的资料等,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编制真实、准确、可靠、可行的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必须有准确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的相关分析统计报表,同时考虑项目所需承担的所有成本因素,能真实反映施工当期的市场行情。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编制好后,及时交公司合约审核备案,如未能及时提供则给项目责任人伍万元的罚款。

二、合同管理

公司合约部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项目合同管理是对项目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合同管理与考核,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1、项目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架管架料等必须由公司设备部统一租赁、购买和调配,该部分的相关费用全部计入项目成本。

2、严格执行住建部建市【2014】130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所需材料采购均由公司统一进行集中采购,由公司统一签订采购合同,如因项目部材料采购计划出现错误或偏差,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承担。

3、劳务公司合同必须由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人及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任何个人或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所谓劳务分包合同。

4、专业分包合同必须由公司与具有专业分包资质的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人及其负责的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任何个人或不具有专业分包资质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5、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与租赁,采购合同由公司统一与供应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人及其负责的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供应单位或个人签订上述合同。

6、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订及变更等属于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现场签证及变更均纳入项目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范围。

7、项目责任人及负责的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的进度、是否存在违约与违反公司规定等,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纳入项目责任目标考核。

8、项目责任人在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情况下方可以公司名义从事与项目有关的外部事务,但仅以委托书上明确的事务、权限为限。项目责任人未获授权或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均视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一切责任均由项目责任人自行承担,若对公司造成损失,项目责任人应赔偿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公司垫付相关赔偿款项的,公司可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项目责任人追偿。

9、项目部属于公司临时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部不得私刻项目部公章,不得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确需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须报公司同意后,由公司授权或直接签订合同,经公司授权项目部所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及

劳务合同均需通过公司的审核(审核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否则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同意的,以项目部名义或项目责任人名义或其他雇用人员名义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均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该份合同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本管理目标考核制度作为项目内部经营承包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项目承包人签字生效,未签定本责任书,不予签定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及办理所有手续。

公司财务部委派

为本项目财务与合同的目标管理考核人。

项目责任人签字:

目标考核人签字:

期:

第20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工程项目前期

第一条 根据市里的建设计划安排,组织相关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各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办理许可证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对完成的扩初设计进行审查,明确图纸施工范围及影响施工的现场因素等。

第三条 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经确认无误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阶段,如审图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对图纸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员需修改完善。施工图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二部分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

第五条 工程项目如需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我处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向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六条 配合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第七条 配合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 经市招标投标机构核准,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三部分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工程会议制度

(一)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

工程开工前,组织市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有关单位;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要求全部参加会议,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把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指纹输入指纹考勤机,以便于工程施工期间人员管理。

(二)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每周一次)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施工单位在例会前,应按照监理部要求编制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当下达的工程计划未完成时,相关施工单位应对未完成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对项目资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规定

(一)工程变更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的重要工程变更必须经市政府上会、城投公司、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集体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要从严控制设计图纸的变更,避免发生决算超预算现象及施工单位谋取不合理利益。

(二)《工程变更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到表述准确、图示规范,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三)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四)凡需签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交签证单,签证单位应说明发生签证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内容以及正确反映工程计量的简图和文字说明,然后及时报监理、业主代表进行现查验测,然后签证予以确认。现场签证必须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五)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被签证工程发生隐蔽前;否则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报验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工序验收

工序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控制最主要的手段。工序完工必须报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返工处理。

(二)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核查;

3.对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隐蔽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分部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在一个分部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施工单位整改;

5.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部工程应按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四)当单位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并将单位工程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初验。

(五)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交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局总工组织,局纪委、建设、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暂定工程质量等级。

(七)相关资料交由市政处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和申请月度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付款额应与月度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且最终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申请制度,由各施工单位按当月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根据合同条款编制《月度工程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当月25日前报监理部。监理部审核后转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

1.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包括企业商务标的总量、当月完成量、累计完成量等。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核应附监理核定表;

2.本月工期延误情况汇总表。对本月因各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况进行汇总。所有延误均应以监理、业方签证表为准,没有签证表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工期延误之日起算,超过七天的工期延误申请不予签证;

3.本月设计变更及业主工程量签证汇总表,工程量的签证及设计进行的变更应在当月完成;

4.本月考勤汇总表;

5.项目资料情况检查表。由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并确认。凡企业应具备的工程资料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需暂扣进度款时,由监理部提出扣款额度,报建设单位审定后实施;

7.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月进度款停拨;

8.工程款发票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局项目分管领导、城投公司领导等签字,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和编好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动工前3天前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施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作好安全措施的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四)施工单位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查后严格执行,并将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五)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及有关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建设单位和市政管理处,并迅速按事故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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