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服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子邮件服务商是依法为电子邮件用户发送、转发、接收或者阅读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及从业条件。
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所需资质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
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国家及地方法律或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它资质证明。
4.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运营维护技术
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支持人员与管理人员等。
5.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网络环境与硬件设备,有放置电子
邮件服务设备的机房。
6.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有自主开发或购买、租用的正版邮件系统软件。 电子邮件服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子邮件服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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