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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在全面检查上旬的安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定于每月

1、

11、21日与安全检查同步,以总结上旬的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查出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排除隐患,安排下旬的工作,超前分析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研究部署防范措施及避灾办法。

二、每月1日、11日、21日和月终为安全检查日,由专各管安全的矿长带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井下地面进行全面检查,查事故隐患,查整改措施,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安全措施,并落实到班、到组、到人。

三、每天上班时,由各班班长对各自的工作面的风量,顶底板、顶柱支护及煤壁等都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四、每天由专职安全员到各班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安全的隐患,提出整改方案,现场指挥,督促当班人员及时排除。

五、对查出的隐患要现场整改,及时排除,一时排除不了的,要组织专人负责,专班整治,严禁拖延患情。

安全例会制度

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矿每月举行下列会议:

一、由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指示指令精神,同时结合煤矿实际总结上月的安全情况,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由安全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专题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上月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裁决,制定整改措施。

三、每旬召开一次特种作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业务自我保安会议,以学业务为主,重在提高专业技能。

上述会议精神必须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班前会议制度

一、班前会议,以班为单位,由矿长、副矿长组织,安全科长,生技科长,技术员,机电科长,电工员,当班班长参加,在下井前召开,作好会议记录;

二、向班内成员传达矿委会或值班领导的决定,合理安排当班生产任务和清点上班人员,对当班下井人员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对不符合身体素质要求的人员责令更换人员,决不手软;

三、巩固学习操作要点和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四、检查有酒后上班和不准入井下的物资、火种,检查机械、设备、仪表是否牢固、完好、准确,排查安全隐患;

五、入井前,对当班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六、根据矿山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井下生产任务,不得只顾生产,不讲安全。

劳动管理制度

一、凡属在矿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矿内的统一管理,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矿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听从指挥,服从调度,按月按日保质保量完成矿井统一下达的各项任务。不消极怠工,不偷工减料。

三、坚持满出勤、高工效,月出勤日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日,不得无故旷工和迟到早退。

四、建立请假、消假和出勤考核工作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中,保证工效的同时,必须保证工作时间8小时。

五、在生产和工作中,坚守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不得做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井下生产人员必须先投保,后上岗作业,全年十二个月连续不间断者,其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

七、在生产过程中,因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每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逐条登记。登记的隐患包括大检查查出的隐患和管理人员及工人查出上报的隐患。

二、隐患登记由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科指定专人进行。

三、对查出和上报的隐患,应按隐患类型和时间分别汇总,按月上报,由公司经理和矿长分级审阅,签署整改意见。

四、重大隐患,开辟专用通道,直接报公司经理审签。

五、对所有隐患,应分别向隐患存在单位或整改责任人下达《隐患通知书》,按“四定”原则,限期整改。隐患整改以后,由隐患存在单位或整改责任人向登记机关逐条书面回执,登记机关确认整改到位后,书面销号。

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科长召集,公司经理主持,工会主席、有关科室负责人,各矿矿长或副矿长参加。

二、矿每月组织三次以上安全大检查,由矿安全科长召集,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正副矿长、矿各科室负责人、安全科全体人员、各工程队负责人、安全员、调度员等。

三、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科每月组织不定期安全抽查1~2次。

四、公司每年组织主题安全活动一次以上、专题监察活动3次以上。

五、矿安全员坚持24小时现场检查监控,确保现场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六、每次大检查从现场,制度和人员思想三方面分别着手,编制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严禁缺项和漏项。

七、每次检查,必须对查出的隐患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负责人在完成整改后,必须书面回报。公司一级大型安全检查,必须由安全科编发安全检查通报。

6 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矿机电部门要对全矿地面、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帐、存档保存,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由机电部门统一管理。

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了合格证,方准入井。

三、防爆电气设备出井进行维护和修理后,入井前应检查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入井。

四、在役电机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对防爆性能、绝缘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五、机电设备的损坏,丢失应立即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六、机电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应该报废、但必须经矿机电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字,批准。

七、所有机电设备、备用配件、电工仪表和工具一律不准随意租借、出售。

八、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事先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作好设备运行记录。

7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放置在专用库房内,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2、库房必须设专职人员管理,并严格领、退制度。

3、管理和使用炸药、雷管时,其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4、井下人力运送时,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证的放炮员运送。

5、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将爆破物品装在衣袋内。

6、运送途中,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格途中逗留。

7、运输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严禁与带电物体(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磨擦。

8、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物品。

9、井下当班爆破物品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10、必须使用电雷管,放炮器放炮,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1、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退还库房,严禁情送私卖,违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8 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严格执行入井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班。

2、检身工在每班工人下井前20分钟到达井口,做好下井前的验证、检身准备工作。

3、凡是下井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入井检查,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手电筒、无锁矿灯等引火物品进入井下。

4、严禁酒后下井。

5、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来矿下井检查安全生产时,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工入井检查,检身工必须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6、检身工必须认真清点入、出井人数,并做好记录。

7、对不接受检身工检查的各类入井人员,检身工有权制止其入井。

8、因检身工失职漏检,致使引火物品带入井下发生事故的概由检身工负责。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尽量减少事故给企业造成的各类损失,结合矿(公司)的实际,特制定以下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一、当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逐级报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劳动、公安、人民检查,工会、保险以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一次重伤2人,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自发生事故起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重务3人或死亡1 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发原因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控制和求援措施、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五、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组和进入事故现场时,有关责任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对事故现场的抢救处置工作进行全权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尽力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落实专人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或改变原状的,应当作记载或设置必要的标志。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公司安全科应在每月三十一日将本月出现的工伤事故情况以表格及文字形式报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不得漏报和瞒报。

10 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一、必须由局(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掘、机电、地质测量等单位有关人参加,并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还应征得局(矿)安全监察站同意。

二、文字说明既要详尽确切,又要避免繁琐冗长。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遇险人员。

三、《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必须在每年开始前30天报局(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四、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报局(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已批准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

六、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和主要技术人员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执行。

顶板管理制度

一、已成巷道

1、责任人:安全科长、安全员、通风工、调度员、辅助责任人员、电工、其他管理人员,及所有下井人员。

2、安全员(调度员)在每天的巡查中,从入井开始,所到之处,仔细观察顶板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其他人员所在巷道,应每天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安全员处理,情况危急的可以先处理,处理有难度的,可以先设置哨卡、防止人员进入,然后报安全员。

3、安全员应每月组织进行三次全矿已成巷道的敲帮问顶工作,敲下来的碴,由责任工程队清除。

4、撬顶工具:2m长撬棍1-2根,护管线柱2-3根,小锤一把。

5、撬顶办法:⑴先观察明显脱层体,如有,则撬下来,撬顶时,如在平巷,在确保冒落下来的岩块伤不着人,如在斜巷人员应站在冒落体上方,防止冒落岩块不伤人;如撬不下来,因已破坏岩层稳定性,应迅速打顶或架厢支护。⑵处理完明显脱层体后再观察纵横裂隙,用小锤敲击听声音,如系空声,且裂隙勾穿,呈单梁体、锅底体、裂隙切割顶板等情形,应继续撬顶,撬不下 来的,应根据情形作加强观察或支护处理。

二、施工巷道

1、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人员。

2、监管责任人:安全员。

3、顶板及两帮完好的,可采用裸体支护,顶帮完整性较差且经撬顶后,仍有可能冒落的,打顶架厢支护,顶距厢距1m,具体规格见作业规程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施工中及未验收前的巷道,由施工队负责管理顶板,负责敲帮问顶、支护、清除冒落体,对期间所发生的冒顶事故负责。

三、巷道交岔口

1、交岔口周围顶板完好,是悬空面积不超过16m2,可采用裸体支护。

2、交岔口周围顶板完整性差,应打顶或架厢支护。

四、切割开口及掘进、采矿工作面

1、责任人:工程队负责人。

2、监管责任人:安全员、技术员。

3、中段矿块参数为50×30 m2,切割参数12~15×30 m2,保安矿柱参数3×3~4 m2,房柱中空参数不大于10×30 m2,若顶板完整性不好,各参数应根据安全员、技术员的意见适当缩小,必要时,留条带矿柱。

4、安设支柱计后,根据压力变化情况,及时采到加顶方法或砌矸石垛办法,维护顶板完整性,消除大面积冒顶威胁。

瓦斯检查检测制度

一、瓦斯检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从事煤矿工作三年以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瓦斯检定器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药粉必须定期更换。

三、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履行职责,执行“一炮三检”(进班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停风后或恢复老巷生产,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做到不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薄、工作地点和瓦斯记录牌,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单,及时报送安全副矿长或矿长审批。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生产人员下井半小时之前,检查各个工作的有害气体,有害气体必须在《规程》规定的浓度下,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六、井下各工作面地点的瓦斯浓度值规定如下: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区工作面回风中沼气或二氧碳不超过1%、1.5%。

3、采掘工作面回风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当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4 切断电源,上报安全生产调度室安全副矿长、直至矿长。

七、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时,若停风、停电严禁放炮。

八、对老巷、盲巷、溶洞和暂停的工作面,必须打上警示牌栅栏或者密闭。

九、因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切断电源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十、坚持瓦斯日报制度,当班的检查记录必须当班报送主管安全副矿长审阅。

通风管理制度

一、主风机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停风,按井下同时工作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3。

二、各工种、各工作面所需要的风量、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及温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三、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应设置风门、风墙、风窗及通风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采空区和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四、建立测风制度,填写测风记录,采掘工作面要随时进行测风,按工作面的实际需要分配风量,调节风量。

五、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局部通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严禁全矿井串联通风。

六、井下任何工作地点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入风井,出风井和主要进回风巷应有足够的断面,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通风设施,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经常维修巷道,以保证风流畅通。

七、矿井不得用局扇代替主扇,主要通风必须采用抽风机、局扇必须设专人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停开。因检修、停电必须启动自备发电机,否则停风必须撤人。

八、通风管理员与瓦斯检查人同必须步调一致,紧密配合,积极协调,共同搞好井下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测工作,确保井下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生产的正常进行。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双方,必须团结友爱,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交接班负责人必须交清本班的生产、安全、设备运行、生产专用工具,危险地带和需要整改的隐患,然后才能离开工作面。

三、交班方必须主动如实的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对方交待清楚,对存在的隐患,应尽量在本班处理完毕,班与班之间要相互创造安全条件。

四、交接班方必须先处理交班方未处理完的隐患,然后再开始作业。

五、接班方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工作面交接班。

六、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和各种问题。

17 爆炸物品发放领退制度

一、炸药库房值班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准离岗和请他人替岗。

二、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或检验雷管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雷管和变质的炸药不准发放出库。

三、对每班次发放和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签字,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跟踪检查”制度。

四、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矿领导和保卫部门查处。

五、爆破员必须经特种作业教育培训合格,持有《爆破作业证》才能领取炸药、雷管、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放爆员领取爆破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

六、严禁携带矿灯、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内领取爆破物品。

七、爆破物品必须分开运送,不准混运,不准乱扔、乱放和途中逗留。

八、入井时必须以安监科核查清点、登记签字才能入井。

出井后安监科应对当班剩余的爆破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登记签字,然后退回库房进行清点登记签字保存。

九、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衣袋内,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井下,严禁将爆破物品带回宿舍或其它任何地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是通过目标的体系化,组织职工向安全总目标挺进的一种活动形式。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点要求:

1、制定安全目标

制定安全目标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下达的指标,结合环境因素及历史和现实,制定一个通过全体职工努力可以实现的安全总目标。这个安全目标,必须具备:

⑴明确性。目标要具体明确,既有数量目标(如工伤人数,千人负伤率、百万吨死亡率),又有形象目标(如达到某某先进水平等)。为使全体职工明确努力方向,目标数量不宜过多,要重点突出,体现出本单位的特点。目标期限要适当,不宜过长或过短;

⑵可行性。目标的高度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确定,既要先进又合理,既能鼓励职工的热情,又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⑶系统性。要充分考虑各队、班组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工协作的关系,使目标具有可分性又有组合性;

⑷应变性。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所处的生产环境十分复杂,经常变化,还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因此,在制定安全目标时,既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目标制定后,要逐级提出分目标,这叫目标的展开。通

19 过目标的展开,明确划分各部门及个人的职责范围。分目标由下级提出后,必须经上级纵横协调,综合平衡后确定。

2、建立管理体系

安全目标制定后,要建立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是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⑴组织体系。运输区和各队设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班组设立安全检查员,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专管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

⑵制度体系。为促进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在狠抓规程兑现的同时,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区队长,下至每位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3、实行过程管理

在进行安全目标管理时,要强调过程管理和阶段目标的完成。上级对下级要给以相应的、必要的权力,让他们“自我控制”,自我发挥。同时,要对下级的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给予具体指导,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对于暂时无力解决的整体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帮助。

4、评定安全效果

安全效果的评定,一般分为定期评定和最终评定两种形式。定期评定是每隔一定的时间(一个月或一季度),对照目标逐项

20 检查评定。最终评定,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作一次总的评定。评定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评定的主要内容是:目标执行情况,哪些目标好,哪些目标差,好在哪,差在哪,为什么好,为什么差,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措施,组织新的循环。

21

安全奖惩制度

1、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以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声音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2、企业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矿务局、矿、区、队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3、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惩的,应给以经济、行政处分。

4、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

22 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 ;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欧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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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调查制度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特大

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⑵查明事故的原因; ⑶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⑷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⑹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⑺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⑻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 ⑼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5 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2、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⑴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⑵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⑶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⑷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⑸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⑹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26

3、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⑵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⑶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⑷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27 巷道贯通的安全规定

在矿层中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贯通时,为防止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贯通前

⑴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

⑵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⑶在有突出危险的矿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2、贯通时

⑴必须派干部(包括通风部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⑵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超限,发现脱节或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⑶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生产班组长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

28 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⑷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⑸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后,放炮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⑹间距小于20m的平行道,其中一个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同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⑺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3、贯通后

通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9

放炮工工作制度

放炮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和放炮操作规程。它关系到工作面爆破工作的安全性,否则可能引起炮烟熏人、放炮崩人事故,崩倒工作面支护引起冒顶事故,甚至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为确保放炮工作安全,必须严格遵守放炮安全工作制度。放炮安全工作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工作面实行“一炮三检制”;

2、工作面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3、放炮员持证上岗制;]

4、严格实行火药(炸药和雷管)领退制度;

5、坚持雷管编号制度;

6、建立火药定期销毁制度等。“一炮三检制”就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工作面放炮地点通风、瓦斯、煤尘、工作面顶板、支护等有无异常情况。实行“一炮三检制”,可以促使在工作面做到“十不装药”和“十不放炮”的安全要求。实行“一炮三检制”,可以使工作面在安全条件下进行装药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制”就是需加强放炮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瓦斯,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放炮。放炮后巡视工作面煤壁、顶板、瓦斯、煤尘、支护、瞎炮、残药等情况,可以使工作面处于安全条件下生产。

30 附录: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人连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煤壁、顶板与支护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指派人员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确认安全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其原主。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能够使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对负有放炮安全的直接责任的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等三人明确职责,实行连锁,可以避免放炮工人混乱。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可以避免因放炮引起片帮冒顶事故;避免由放炮警戒不严或警戒不落实造成放炮崩人事故;防止因漏检瓦斯,在瓦斯、煤尘超限的情况放炮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做到安全放炮。

每个矿井都必须建立火药领退制度,严格按火药领退制度进行发放。执行火药领退制度有以下优点:

1、明确只有由放炮员领退火药,可以避免火药发放工作的混乱状况,同时增强放炮员的工作责任心。

2、放炮员不出示证件与火药领取单或放炮工作指示单,不能发给火药;放炮员不使用专用火药箱,可以拒发火药。因此加强了火药领取的监督工作。

3、放炮员事先填好火药领取单或放炮工作指示单,并经主

31 管人签章,按领取单领取火药,当班清点所领取的火药数量,并检查火药质量,不合格的不能领取。一切符合要求后签章出库。这样可确保火药的数量和质量,做到安全生产。

4、工作面放炮工作结束后,将所使用的炸药量、雷管数填入三联单内,班后由班组长审核签章证明,剩余炸药、雷管退回爆破材料库。这样可以严格控制火药的实际耗量,减少炸药、雷管的丢失、外流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工作面或社会的安全工作。

5、爆破材料库设有库存帐目和发放帐目,有专人记帐,发放和收回退还的火药也能严格上帐登记。这样,能控制火药发放量和消耗量,提高经济效益。

32 地下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只准一个工作面向有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4、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5、井筒掘进时,电爆网络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6、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

33 爆破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

1、中、小型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浓度异常;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5、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用木制炮棍;

⑵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⑶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6、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7、电爆破时,电雷管必须短路。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

34 ⑵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 ⑶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⑷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⑸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井巷掘进时,作业条件差,一定要注意安全,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作业。

35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1、每一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4、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并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36 矿井巷道掘进作业规定

1、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作业规程要组织作业班工人学习。

2、巷道净宽、净高、坡度符合作业规程。

3、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架之间,应设临时支护空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4、砌碹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砌块、混凝土及浆强度不低于设计要求; ⑵砌块灰缝饱满,无瞎缝、干缝;

⑶混凝土碹表面无裂隙、露筋、蜂窝现象; ⑷支体和顶部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

5、架栅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在松软围岩中掘进,应采取超前支架; ⑵支架间应设撑木、顶接死,帮背实; ⑶支架规格,材料符合设计规定;

⑷支架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规定; ⑸棚梁接口严密,棚距符合作业规程。

6、锚喷或喷浆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锚杆必须做拉力试验,并有记录; ⑵喷体厚度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 ⑶锚固力必须符合设计;

37 ⑷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

⑸锚杆的规格型号,材质、强度、布置符合设计。

7、在倾斜巷道中掘进时,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斜的措施。

8、在矿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要有预防冒顶堵人的措施。

38 矿井采矿工作面作业规定

1、每一个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报矿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作业规程要组织作业班工人学习。

2、普通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支架的排距、柱距、悬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⑵支柱迎山、棚梁背板,柱帽柱鞋柱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⑶支柱的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⑷禁止使用折损的备用支护材料; 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⑹不得混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护材料。

3、特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托梁、木垛的个数、位置、规格和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⑵木垛各层接点打成直线,打紧打牢在实底并接顶; ⑶密集支柱打成直线打紧打牢,顶端无重楔,下端支实底,软底要加穿鞋;

⑷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0.50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4、回柱放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放倒撤净放顶线以外的支架,撤回的柱、梁要安放整齐或运走,有可通行的人行道;

⑵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

39 ⑶悬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值时,顶板仍不冒落的要进行强制放顶;

⑷初次放顶以及过老空顶、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等,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必须有区队长在场指挥;

⑸应有防止矿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⑹回柱绞车和滑轮要安装牢固,绳钩绳套、信号、保护装置等设施完好齐全。

5、回采面矿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浮矿必须清扫干净。

6、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40

矿井局部通风规定

1、掘进巷道应实行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3、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俘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矿调度室。

6、通风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7、风筒出口的风量必须保证每分钟40m3以上。

8、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变电硐室和井下机电硐室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1 井巷掘进的安全规定

1、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爆破后,应进行通风,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处理好盲(残)炮后,方可进行作业;

⑵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有关设备和部件。

2、斜井、平巷口施工时,要及时架设支护和砌筑挡墙。斜井、平巷掘进,爆破后,应有充分的通风时间,烟尘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在没有机械通风时,必须按具体情况,规定足够通风时间。出渣前,应首先敲帮问顶,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撬浮石的撬棍,应有足够长度,以便人员能站在安全地点工作。并且,应有足够照明,以便清楚地观察浮石范围。

3、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⑵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 m; ⑶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如没有梯子间,应设梯子,梯子上部应有护棚,防止崩坏梯子;

⑷天井、溜井应尽快与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⑸距上部中段7m时,必须在贯通地点设置警戒标志; ⑹采用下掘法的小天井,应用梯子作为人员上下之用,不许用爬绳上下人员,起爆方法应采用在井外起爆(电点火、导爆管、

42 电雷管等)方法;

⑺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破下的矿岩量。

4、在不稳定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包括采矿巷道),必须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支架至掘进工作面间架设临时支护,或采用超前支护。

5、需要支护的井巷,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跟至工作面。

6、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

⑵架设支架后,在接榫附近应用木榫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榫楔紧,顶板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培严填实;

⑶斜井支架应加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采用永久支架时,棚间应设顶柱;

⑷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破坏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修复。

7、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大修主要提升井巷和运输大巷,应编制大修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时,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

43 备。每次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得有人。

9、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都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10、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和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11、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如必须回收时,应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平巷中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12、修复废旧井巷前,应首先了解周围的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及废旧井巷本身的稳定性和废井巷内的空气成分、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如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首先处理。

44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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