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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

姚志恒

摘 要:心理矫治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监

狱干警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诊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消除不良心理及障碍、维护或恢复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一项改造手段。

关键词:监狱、罪犯、罪犯心理、心理矫正、罪犯心理矫正

罪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一、罪犯心理矫治概述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就其数量而言,他们在人类社会中只占极少数,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属性。

(一)罪犯心理的成分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的反社会性依然存在,而由于受到环境的极大限制,他们的这种性质不能够从行为上表现出来,也不允许他们表现出来。于是,在心理极端不平衡的作用下,罪犯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反抗”,如不服从干警管教、破坏生产工具、装病逃避劳动改造,甚至是自残或轻生。还有的也许会在监狱内散布“反社会言论”,以此来表示心中的不满,来抗拒改造。

罪犯的服刑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它包括罪犯的常态心理、残存的罪犯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狭义的服刑心理仅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心理,主要指罪犯承受刑罚心理和刑罚执行之下所产生的改造心理。本文主要指狭义的服刑心理。 罪犯心理就是指刑罚承受者的特殊心理现象,它基本是由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心理等多种心理有机结合而成。

1.常态心理。罪犯的部分心理仍然是正常人的心理,所以被看成常态心理,它是指罪犯与一般守法公民相同或者相似的心理。如正常的生理心理需要、人所共有的情感、自尊、兴趣等,这与罪犯的犯罪心理是对立的,也是罪犯接受监管改造,改恶向善的心理基础,干警应以此为动力,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2.犯罪心理。简单地说,犯罪心理就是一种极端的、反常的,能使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诸如恶性膨胀的欲望、异常的性欲、错误的精神需求及其恶习。而这些并不会因为罪犯入狱服刑而自然消失,而是在服刑的过程中延续下来,成为罪犯心理的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刑罚心理。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心理。诸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而上述心理的形成是由于其反社会性的轻重与否所决定的,他们的犯罪行为越严重,所要承受的刑罚也就越重,直至剥夺其生命。当然,罪犯对刑罚心理的承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的心理也在不同的服刑阶段,发生着不同的改变。 (二)罪犯心理的特征

1.服刑初期的心理特征。由于罪犯在服刑初期与在社会上比较而言反差较大,要接受强制性改造,且管理极为严格,加之社会地位与生活环境突然改变,使得其在心理和生活上都难以适应。这种不适应以情绪不稳定为主要特征呈现出来,具体表现有可能为:悲观失望、焦虑不安、苦闷、蒙混过关、欺骗干警等心理动向及行为。罪犯入监初期的心理不适应期一般要经过半年至一年的时间。而其长短与三种因素有关:(1)罪犯入监前被关押的时间,这段时间越长,入监后的心理不适应期越短;(2)刑期长短,刑期长者,心理压力就会大,而且容易过于压抑,心理不适应期也就会长,反之亦然;(3)罪犯自身的特点,性格外向开朗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短,性格内向抑郁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则长。

2.服刑中期的心理特征。罪犯经过半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改造后,对监狱生活应该基本适应,也就是进入了适应期,而从这个阶段开始,罪犯开始有了一个明确的改造目标,其认罪悔改的心理会大为增强这种心理是促进罪犯进一步改造的“催化剂”,罪犯开始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罪责感大增,并产生自悔心理,这也是他们进行积极改造的心理基础。在这期间,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对自己的改造前途有了一定的信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期间,罪犯可能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也就是出现反复的心理现象,这是一种不利于改造的的消极心理,在改造中要尽量避免这种心理的产生,但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改造中,面对罪犯所产生的这种心理,还是要对罪犯进行最大力度的说、感化、教育,不要让这种思想在罪犯的脑中蔓延,更不能扩散,否则会对改造造成极大的困难。

3.服刑后期的心理特征。罪犯在服刑后期即快要出狱时,原来相对平静的心理可能被打破,他们开始为自己出狱后的前途担忧,对前途又向往又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自尊心理虽有建立但仍以自卑为主体,即因为自己在监狱服过刑而萌生自卑,当然这些是在服刑后期罪犯的一种普遍的忐忑不安的心理。

4.监狱的改造因素与罪犯心理的关系。监狱改造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由于罪犯在狱中所承受的刑罚程度不同以及他自身个体因素的不同,对其改造的认识也不同。

(三)罪犯对刑罚的态度

罪犯对刑罚的态度,又称为罪犯的刑罚感受度,是指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态度,包括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将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列为横向维,并分为弱、中和强三个等级;同时将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列为纵向维,并分为低、中和高三个等级。两条数轴相交,产生了刑罚感受度的四个区域,构成了下图。罪犯的刑罚感受度处于其中的某一个点。典型的区域特征表现如下:

(1)有效区域。罪犯强烈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也承认刑罚的正确性并理解刑罚的意义所在,认罪悔罪,服判服法,积极改造。

(2)初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较低,但对刑罚的正确性及其意义持肯定评价,大多数短刑犯具有这种心理。 高

初效

|

区域 | 正效域 |

弱 —————— 中 —————— 强 | | 负效域 |

无效

|

区域 低

刑罚效用感受度

(3)无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都比较低,对刑罚改造持不合作态度,大多为刑期不长的累、惯犯。

(4)负效区域。罪犯强烈地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对刑罚持激烈的否定态度,不认罪服判,不悔罪服法,与改造相对立。 对罪犯来说,在其刑罚心理中占主要地位的,莫过于对“罪”与“刑”的认识和评价,以及依据这种认识和评价,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犯罪判刑后若能认罪服法,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减弱,具有接受改造的良好心理基础;犯罪判刑后若没有认罪服法,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增加,这意味着会给矫正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罪犯的刑罚感受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期的发展,在主观因素影响下,罪犯对刑罚的痛苦感受、对刑罚的正确性评价和其认罪态度都会有所变化。

(四)罪犯心理矫正

罪犯在入狱之前,他们的身份是合法公民。因为他们有着对社会或个人不满的情绪或不正确的看法,或个人心理有压抑、偏激等特点,或精神上曾经受到过一定创伤,或无法正常宣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他们将这些不良情绪转化为不良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人等造成严重的后果,触犯了法律而被入进监狱。

罪犯心理矫正是指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技术,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结构或心理障碍,改造罪犯心理结构,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改造活动。

罪犯心理矫正要以尊重罪犯为前提。心理矫正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变最发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

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时,首先要对罪犯心理有一个具体的分析,而在各种分析的结论中,“反社会”性是所有罪犯共同存在的一种特 点,也就是所谓的共性。他们由于对社会的某种现象或体制不满,或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一时冲动,从而犯罪。这也是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时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开始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呢?我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阶段一:心理诊断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要做的就是广泛收集服刑人员的心理信息,通过与其进行深入的谈话,以确定他们的心理定向与心理发展趋势,分析和确立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还可以通过心理测验等方式,对其心理进行评估。

2.阶段二:矫正实施阶段。在对矫正对象有一个正确的分析与评估后,就可以开始他们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了。心理矫正的方法有支持疗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和综合征疗法等。矫正实施阶段一定要根据评估阶段制定的具体方案来进行,同时还要结合矫正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及其实施。 3.阶段三:心理矫正效果的巩固阶段。 (1)初期的效果巩固。 (2)中期的效果巩固。 (3)后期的效果巩固。

以上三个阶段,是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的三个主要阶段。

二、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心理矫治工作在监狱中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促进了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我们通过对新人监罪犯的心理测试和心理评估,及时发现存在心理疾患的罪犯,在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及时提出控制建议。新犯人分流到其他监区(分监区)时,新犯的心理状况要向分流的监区(分监区)交代。对重点危险犯和顽固犯通过心理矫治活动,及时化解心理危机,提出干预对策,做到重点防控。心理矫治工作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平安监狱、文明监狱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为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力武器。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过去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往往凭经验、凭感觉,定性的成份多,定量的成份少,引进心理矫治工作后,我们运用科学的测量工具,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了解了罪犯的内心世界,从而为科学改造罪犯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对民警心理学知识、罪犯心理矫治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民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能够恰当地运用心理咨询的知识和技术,寻找切人点,增强了个别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了个别教育的成效。

(三)增强了罪犯改造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活动,特别对那些不认罪服法或认罪态度差的罪犯,运用认知疗法、正确归因法等,启发其主动思考,促使其认真剖析犯罪思想,查找犯罪原因。通过教育,大多数罪犯能够正确归因,深挖犯罪根源,尤其是那些原先不服判、不认罪或认为“吃了风头官司”的罪犯对犯罪有了客观评价,对自身有了全新的认识,为自己下一步有效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绝大多数罪犯踊跃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努力遵守监规纪律,并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端正改造态度,增强改造意识,服从民警管教,走踏实改造之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消除了罪犯不健康心理。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着重于罪犯心理和个性的调适,稳定情绪、改善认知、适应环境和消除不健康心理。通过向罪犯普及心理学、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及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使罪犯逐步树立了心理健康观念,懂得如何调适情绪,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如何消除不健康心理,从而以积极的心态投入改造。

三、今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省监狱管理局拟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由相关的领导和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全省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统一谋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监狱要建立独立建制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办公室(或心理矫治科),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所有监区(分监区)建立心理健康辅导站,至少配备1名专职民警担任心理辅导员;在罪犯中成立心理互助组,选定文化程度高、表现良好的罪犯担任心理互助员,从上到下,形成罪犯心理矫治网络。 (二)进一步深化罪犯心理矫治各项业务工作。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进一步搞活教育形式,拟创办一份面向罪犯的专业性报纸,使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在心理咨询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咨询的程序,提高个案咨询的质量。在心理治疗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疗效果。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开展心理评估工作,为提高改造质量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制度。省局将统一制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心理矫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制度体系,确保心理矫治工作规范运行。

(三)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化建设。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力度,并抓好三级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各监所与有关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十一五”期间,我们准备将所有监区(分监区)心理辅导员轮训一遍。对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心理矫治工作岗位。要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遵守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要在心理矫治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和评比优秀矫治个案工作,及时表彰优秀心理矫治工作者,并尝试心理矫治人员专项津贴制度,充分调动心理矫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和利用社会资源。国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是由社会上临床心理学家到监狱为罪犯提供心理学服务,对罪犯开展专门的矫治工作。我们应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和经验,并结合监管改造实际使其本土化;增加与国外同行的沟通与交流,引进一些高科技矫治设备和手段,进一步提高罪犯心理矫治的科技含量。同时,注重挖掘和整合社会资源,聘请社会上关心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教育工作者等加入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来;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医院、大专院校以及心理卫生协会、心

理学会等机构加强联系,借鉴其工作制度、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水平。

(五)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使理论更好地服务于心理矫治工作,为矫治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要针对押犯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类押犯的心理特征及其改造对策。要系统地总结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验,并上升为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要组织心理矫治工作者加入心理学会、心理卫生协会等学术团体,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最新心理学研究动态。要定期举办“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坛,开展理论研讨,并在“监狱网”上设立“罪犯心理矫治”专栏,加强信息交流,刊发相关理论研究文章,推动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立骥主编:《罪犯心理与矫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章恩友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 姚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安徽法治》2007年5月 [4] 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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