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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法学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离婚的法学调查报告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离婚在思想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然而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的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离婚这一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离婚是自由的,爱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另一方面,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在各法院占到很大的比例。以本人在新源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为例:2008处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28%,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5%,2010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已达到整个民事案件的40%。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上升速度非常快。中国的离婚案件增加很快。

这些离婚案件具有发下特点:

一,女方提出离婚较多。在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80%都是由女方提出的。这说明现代女性对追求幸福和充实精神生活以及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大胆的提出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看来,离婚率升高也是现代女性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发展,贫富差距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间的矛盾增大,常为家庭的经济问题争吵。再次,现在农村人口常在外地城市打工,由于所处环境变化,人们思想也有一定的转变,导致夫妻双方生活态度不一致,生活方式有一定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从年龄上来分析:现离婚较高的年龄段为25岁至4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夫妻,属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压力较大,两人不能同甘共苦,不能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再就是经过几年刨业,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了,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从而导致了离婚。

离婚的主要原因有: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贫贱夫妻百事哀”,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要求,缺少了物质的基础其家庭的稳定性就会动摇。由于生活困难,沉重的生活压力让夫妻间压力过大,有怨言,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常年不见面,再见面也许因环境、时间的变化,一方也有心理上的变化,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疏远,引起离婚。 再有一种,物质水平有所提高,但夫妻双方思想不一致常有分歧,经常争吵,引起的离婚。

2、对婚姻要求质量上的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提高了,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社会交往面扩大,使婚姻当事人自我选择更自由,家是人的一个避风港,外界压力过大,回家又得不到温暖,夫妻双方各由于忙着自己的工作,冷淡了另一方感受,长时间积累,一方觉得某种需求达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对婚姻,家庭的失望,从而走向离婚的决择。

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在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比较低,一些男方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想打就打,想骂就骂,随着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焦点和热点,由于电视节目的播出和电视剧的播放,农村妇女也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勇于走出一段苦不堪言的婚姻,从而结束了不平等的婚姻关系,致使离婚。

4、草率结婚导致离婚率上升。此类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史短了解不深,闪婚,婚后才发现多有不合之处,自己又不能忍受对方的缺点,感情淡薄,又多发生争吵,因此感情破裂,使婚姻破产,走向离婚。

5、其它原因导致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也占有很大比例,婚外恋不仅是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男人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人屡见不鲜。再婚离婚的也占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些年还发生一些新鲜案例,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一项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9元钱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轻人,对婚姻缺乏责任感,甚至认为是一种时尚,发生矛盾后,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离婚这一社会现象造成的影响:

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带来一定的不良反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一,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索然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会对子女带来负面影响,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成绩下降等影响。实际上,现在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会去关注自己的孩子,给这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多一些特别的关爱。这样可尽可能的减少和降低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二,对社会稳定性造成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上升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内、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婚姻的质量才是婚姻稳定的要素,勉强凑合的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但离婚虽然表明一个死亡的婚姻解体了,然而会有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离婚人群促进了对房屋的消费,无论是租房、买房对于再次组建家庭都是必要的需求。 离婚需注意的问题

夫妻是一叶舟,若要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相待,同甘共苦,幸福的婚姻让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

大家在选择离婚时一定要注意:第一,不要轻易离婚,先加强感情培养交流,多沟通,先采取“试离婚”给双方一个情感空间;第二,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先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如协议不成,再由法院裁决。第三,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的美德,让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重要事件,对结婚,离婚都应报有慎重的态度。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报告

农民工是指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2011年10月10日—11月10日我来到了新源县劳动监察大队,针对当前农民工的社会现状进行了调查。

在劳动监察大队这段时间,我主要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在这段时间内,使我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再委曲求全、默默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一、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根源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更重要的是不能姑息养奸,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二,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

一是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是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解决农民工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 践 课 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报告

名:雷凤梅

教育层次:开放专科

号:0965001455026

省级电大:新疆电大

业:09秋法学

校:伊犁州电大

指导教师:李建新

教 学 点:新源工作站

离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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