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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营销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合同管理

第一条:公司员工分为合同制员工、本市劳务制员工和外省市劳务员工,称为公司员工。

1.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外省市员工,由公司按本市颁发的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本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本市下岗、协保、退休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其人事档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纳入公司管理范围。

3.外省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户籍非本市的劳务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公司按本市有关政策为员工办理“外省市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员工。

第二条: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合同制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2.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劳务制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参照《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第三条:合同期限

1.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与有固定期限两种;

2.公司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3.员工(含新进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不满二年,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公司服务期限三年以上,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公司在招聘录用时为员工支付给原单位赔偿费的或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考察的,需另签订延长服务期的补充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

5.公司引进的特殊人员的合同期限,按双方达成的约定期限订立;

6.公司与劳务制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四条:劳动争议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公司人事部门专职人员出面调解,妥善解决。

第二章 休假请假

第一条: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周五;休息日:周

六、周日

工作时间:上午: 8:30--12:30

下午: 13:00--17:00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

元旦 一天

春节 三天

五一节 三天

国庆节 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三条: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调休假等

1、病假

1) 病假者须持区级医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2) 每月三天以内(含当月累计三天)的病假者,将《病假证明单》交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生效。若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 每月连续三天或累计当月病假三天以上病假,须报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婚假

1) 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 初婚婚假为5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5天,共为10天婚假。

3) 非初婚婚假为3天。

4) 婚假假期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假期计入婚假期。

5) 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报公司人事部批准,但跨度不得超过6个月。

3、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1) 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申请》,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至人事部门备案;

2) 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3) 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可增加产假15天;

5) 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后连续休假3天带薪假期;

6) 产假期间的医疗津贴,按照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4、探亲假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而且不能在公休假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 凡请探亲假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批准,并送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 探亲假期逢节假日连续计算假期;

3) 探亲假应一次用完;路程假期另计。

5、丧假

1) 凡请丧假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批准;

2)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si亡准假3天;

3) 员工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si亡准假1天;

4)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si亡,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但不予路程费报销。

6、事假

1)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连续请假3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申请,申请批准后生效。

2) 若事前情况特殊不能办理请假手续,须设法以电话等方式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3) 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4) 员工请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满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7、工伤假

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二级医院以上签发的《病假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8、调休假

1) 调休假要求在30内使用,调休应事先向部门主管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休。

2) 调休假使用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时。

第三章 考勤

第一条:公司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部门主管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证明凭证,月终汇总部门考勤并呈送人事部。

第二条: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主管申请通报,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按双倍时间(不少于半天)事假处罚。全年多次发生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三条:迟到

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工资1元;迟到30分钟至2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迟到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四条:早退

员工无故发生早退半小时以内,按半天事假处罚;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按事假1天处罚;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的按以上处理方法累加计算。

第五条:旷工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

1) 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 被公安部门拘留;

5)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员工发生旷工,旷工日按缺勤日双倍扣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公司处除名处罚。

第四章 薪资福利

第一条:薪资

1) 公司的薪资结构由基本工资、职级工资、技能工资、各类津贴等组成;

2) 薪资为税前工资;

3) 公司根据人才的市场价值、社会物价水平和公司的经济效益,针对员工的岗位、职务、技术、技能以及工作中表现与业绩,确定和调整员工薪资;

4) 每月以制度工作日21天计算薪资。

(365天-104休息日-10天节假日)/ 12月=21天

第二条:加班

1)公司不提倡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加班的,应事先申请,由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

2)职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延时加班不计加班时间;休息日加班一般不计算工资,而给予同等加班时间的调休假;

3)节假日值班不计加班,给予调休假;

4)延时加班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工资;不足整一小时不予计算,超过整一小时按整1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5)休息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加班工资;

6)国定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300%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条 福利

1)社会统筹

公司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外劳力综合保险。按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公司承担部份和员工个人缴纳部份存入社会保险帐户。

2)商业保险

公司按职务、贡献、岗位等具体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第五章 奖惩

第一条 奖励;

公司对有以下事项的员工予以不等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1) 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者;

2)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达到各项经济指标使公司经济效益显著者;

3)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所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4)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更高层次学历或专业证书,且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所学知识为公司创造效益者;

6) 热心为客户服务,有具体事实,受到客户称赞者;

7) 敢于检举或阻止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避免经济损失;

8)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 具有其他功绩,经公司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二条 惩罚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罚款、除名的惩罚处理。 1) 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3) 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损失者;

4) 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5) 擅离职守、煽动怠工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者;

6) 未经公司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8) 全月旷工一天以上,全年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

9)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且屡劝不改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人事部另行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人事部。

第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员工离职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按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1.员工申请辞职。 2.合同期满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三)员工申请辞职,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者,应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公司经理加以疏导挽留。

(四)离职手续:

1.一般员工离职,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公司人事部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由当事人按通知单规定格式详细填妥,持单向通知单所列各部门办理签字鉴证手续,再送人事部审核。

2.公司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在领取离职通知单的同时应向人事部索要移交清册表三份,按移交清册表内容规定详细填写,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部门主管,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考勤卡一并交人事部核定,并归档保存。

(五)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计算机程序、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

2.事务移交: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员(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员或部门主管。

③以上二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的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部门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嘱咐

掌握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与公司签署《守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经理应与离职人员作最后离职嘱咐谈话,嘱咐离职人员必须遵守《守密协议》,向离职人员重申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离职嘱咐的内容必须做好书面记录,谈话结束请离职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认可,由人事部门保存备案。

(九)离职手续办妥后,由公司人事部填发离职证明、办理退工手续。

(十)本细则呈送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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