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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探讨

摘要: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使网络化与信息化快速的席卷全球,电

子商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方式和贸易形态,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然而在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中也出现了

很多的问题,其中在线交易中的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是一个重要

的问题,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

要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现有的有关调查资料探讨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的

重要性并对其保护措施的展开探讨。

关键字: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隐私法律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根据百度百科,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很多的改变。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常常向网络商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蕴藏有巨大经济效益的数据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或者被再利用是现今的普遍现象, 个人隐私的泄露不可避免,很多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在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那么哪些行为属于网络隐私权遭侵害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第三方泄露或共享:本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对他人名誉与个人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及影响,可以利用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其加以处罚。

2、黑客攻击行为: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其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政府侵犯网络隐私行为:美国政府曾在侵犯他人隐私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曾引起过轩然大波。该系统因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网民的其他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

4、Cookies文件的滥用: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进而对某些用户的重要信息进行盗取,例如: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

5、滥用识别机制: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Ⅲ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6、监视软件的滥用: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权利内容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不受侵犯已经不再是可有可无之举。因此消费者就需要增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与技能。那么我们用有些什么权利呢?

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

2、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等等。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5、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

下面是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9日姜某以为她的丈夫王某与袁某有了婚外情而跳楼自

杀。自杀前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上传了其丈夫与袁某的合影照片,并在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自杀后关闭的博客被打开来,很快日记被网友转帖到各大论坛。2008年1月11日姜某的前男友张某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网站,发文追悼姜某并还将该网站和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北飞的候鸟”这一网站中的有关姜某的文章被不断的转载、传播。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威胁恐吓等标语。网友的宣泄从网上蔓延到了现实生活,导致王某又患上了抑郁症,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08年王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 过程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关于王某相关信息的纰

漏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以及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进行连接,扩大了该事实在网上的传播范围,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二审法院维持的原判。

三、案例分析以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

以上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第三方泄露或共享类的侵权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虽然这件事情里面张某和王某都没有错,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了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的现象。既然存在问题我们就应该想办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想办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加强呢?我认为有加强法律保障和和行业自律、提高个人防范意识措施、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加强国际间协调等等措施,而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法律角度入手。

1、加强法律保障和和行业自律

很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例如美国和欧盟,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其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对

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和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同时,鼓励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依照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这既有利于提高网络运营商的商业信誉,也可以增添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心,扫除用户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忧虑,促进电子商务更加有序高效的开展。

在我国,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若要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虽然这些规定只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部分组成,但这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始呈现出部门化、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将要走上议事日程。

由上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2、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通过政府及相关舆论的宣传及引导,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用户应随时注意上网时所可能产生的隐患,养成良好的浏览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

3、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

在技术方面,相关技术研发及安全机构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隐私保护推荐标准以及通过建立虚拟专用网在开放的公共网络上建立安全专

用隧道的网络,使消费者和企业用户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树立起更多的信心。

4、加强国际间协调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6.3保护个人隐私

保护个人隐私教案

保护个人隐私教案

《保护个人隐私》教学设计

《保护个人隐私》学案分析

《保护个人隐私》教学设计

保护个人隐私教案2

6.3保护个人隐私导学案

6.3保护个人隐私导学案

浅析新环境下我国网购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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