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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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01-21访问量: 4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以及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市区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2]447号)文件精神,2013年1-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一、2013年1月至6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有两个档次,档次一为2150元(扬人社[2012]4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档次二为3832元(201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最低为430元,最高为766元。
二、按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本结息年度(也就是2012年7月份)之前的养老保险费,需按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832元)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金额为766元/月。
对于持有《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特殊困难人员的补缴,经审核后,可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20%即460元/月进行补缴。
三、从2013年1月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为2150元,按10%比例计算(基本医保9%,大病1%)计算,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含补缴)为216元/月。(社保中心)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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