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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13-4-1)

1、城镇灵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从2013年4月1日起,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运行和管理。

(1)参保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参保对象。城镇所有未参加医疗保险就业年龄段(18-60周岁)的人员。

(3)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属区县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医保处参保的,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城区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医保处或武陵区医保处参保。

(4)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等三项条件,缴费年限不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1)财政补贴。对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暂定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财政补贴基数的6%;对其他年龄段人员,财政补贴基数的3%。

(2)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且在自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以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有哪些程序?

1、参保申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属于原市属企业改制人员需携带破产买断证明书),到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窗口19号台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核实身份信息。

2、参保缴费。待参保信息审核后,在21台领取参保现金缴费单,到一楼大厅农行窗口缴费(属财政补贴对象的,只缴个人负担部分),凭缴费回执分

别返回21号台和19号台确认缴费参保。

3、发放证件。参保对象在缴费180天后,可到二楼窗口19号台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在参保前三个月内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可当即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2013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并轨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再单建统筹,并入城镇职工医保一体运行和管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统一账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其他经办管理事宜。

二、规范参保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参保的,继续在武陵区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本级或武陵区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超过缴费期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4、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常劳社发【2004】15号、16号文件涉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每年缴费工作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当期享受补贴参保对象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补贴额划入财政专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满上述条件的,在退休之前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缴费基数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明确医疗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上述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实际缴费9个月,此后按自然年度缴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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