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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贷平台公证业务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议办理网贷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公证

摘要:网络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公证可谓是一个新事物,网络平台融资兴起的同时,其附带的配套相关环节也必然随之兴起。而公证就是这其中的一个环节。本文对网络平台融资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笔者综合实践对网络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公证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P2P、网络平台融资担保、公证、借款合同

一、基本简介

网贷,又称P2P网贷①。英文Peer to peer是人与人的意思,加上英文lending,其准确的中文翻译是:“人人贷”,这个词组没有网络的意思,再在其中加上中文的“网”字,才组成了“p2p网贷”,其词意是:在做人人贷时,资料、合同、手续及资金往来支付等,全部通过互联网完成。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网贷平台主要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类,即: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衍生出了“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新形式。该形式中的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专业放贷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且与该专业放贷人高度关联)。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二、网贷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之公证介入点。

综上所述,我们对P2P有一个大概了解。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常发生风险。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融入了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目前,好多担保公司已经从单纯的银行贷款担保模式逐渐向网贷平台融资担保渗透。为保证融资担保公司的利益,融资担保公司必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以房产抵押居多,几乎占到90%(房产抵押是目前最好的担保措施,因为相对其他担保措施而言,房产不容易贬值,变现相对容易,最利于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将不能实现。而大部分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需对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经过公证才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申请公证处为《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合同进行公证也就成为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必然选择。

网贷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对公证处而言是一个新的业务点,但同时也存在巨大风险。目前大部分P2P平台都不合规,很多的P2P平台或多或少地涉嫌“资金池”“自身担保”“平台自融”“债权分拆”“债权转让”等灰色地带,甚至触碰法律底线—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据此公证介入网贷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没有法律障碍,但是需谨慎。

三、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证业务的风险点:

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是庞氏骗局。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②。 针对以上存在的风险,央行提出风险警示:

一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二是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应当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③。

四、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证业务操作实务

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证业务存在着很大风险,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拒绝受理,这样不但有违公证的价值体现,也不利于公证业务的拓展。其实办理每一种公证事项都有风险,就看我们怎样合理的规避风险,服务于当事人。通过本人一年多的该项公证业务实践,及结合央行提出的风险警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公证业务总结出几点经验:

(一)、需对合作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网络平台融资相较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具有许多特殊性,网络平台融资,融资的过程全在平台上进行,债权人不分地域,具有不特定性。所以要形成纸质的借款合同根本不可能。所以借款人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都是跟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及担保公司签订的。好多人以为债权人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更有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都是向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出具。这是相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所以公证处在介入这一块业务时,首要的任务是对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把P2P网络借贷这一法律关系理清理顺,理清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仅仅是一个撮合着,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然后收取服务费。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二)其次是指导申请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合同进行修改,以使合同合规、合法。如果公证申请人对网络借贷法律关系没该清楚是怎么回事,那其所作的合同,肯定不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公证人员必须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不合规、不合法的条款应指导当事人进行修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借款合同》及其相关的从合同如《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生效也要取决于借款人是否实际得到贷款。而现实的情况是债权人往往把担保措施如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办妥后才会放款给借款人,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应在《反担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没有得到贷款,则抵押权人应配合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三)公证人员认真尽职,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

公证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中详尽的告知公证当事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人得到贷款后,《借款合同》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借款人现在尚未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等到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才能签订),故现在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尚未生效,抵押权也不能实现。

总结:网络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是一个新事物,新事物在发展的初期必然会受到诸多质疑,现在相关监管部门态度是十分暧昧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健全,所以公证介入网络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本身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产权登记部门强势要求网络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要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才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可就犯难了,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整个融资过程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债权人具有不特定性,众多性,不分地域性,要与每个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几乎不可能。产权登记部门是在变相的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及个人向银行融资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而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相对成本较低,融资效率快捷巨大优势下,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融资的刚性需要无法遏制的情况下,网贷平台、担保公司,借款人必然会选择符合产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形式,申请办理公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无疑又增大了公证处的审查风险,网贷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

参考资料:

① 网贷_360百科http://baike.so.com/ ② 央行划界P2P网贷平台红线 三类涉嫌非法集资-搜狐理财 http://money.sohu.com/20131126/n390786237.shtml ③央行划界: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搜狐IT http://it.sohu.com/20131126/n390793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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