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
供方: 甲方
需方: 乙方
签约地点:
时间:2010年10月14 日
乙方承建北京工地,所需钢材约4000吨,乙方同意部分由甲方供应,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钢材购销达成如下合同:
一、供货时间及要求
1、甲方根据乙方每批钢材计划单送货,乙方计划需提前2天并以书面或传真及电子邮
件的方式发给供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货源,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钢材计划单后2日内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
2、甲方所供钢材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首钢,河北钢铁集团及各大钢厂为主,
并随货附送当批次相关质量证明资料。乙方使用钢材需检测合格后使用,如未检测使用钢材,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乙方应在取到钢材复验报告后2日内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甲方应在2日内负责退换不合格钢材,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同时甲方在2日内换送合格钢材,如不能及时供货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3、
4、螺纹钢按理论重量检尺交货,线材施工现场双方过镑计量。 乙方指定为全权代表,其签出的收货单为甲方跟乙方结算的有效凭证,其
他人签字无效。
二、钢材价格及付款方式
1、±.00以下至地上四层主体结构采用垫资方式,垫资期满7日内付应付垫资款的80%
后,甲方再进行下阶段的材料供应,本阶段钢材价格为:垫资部分按送货当月北京市造价信息价下浮40元/吨,运费及卸车费及垫资费用已含在材料价内。
2、四层以上结构工程所需钢材为现款结算方式,即甲方按乙方每批次材料计划送到乙
方工地后,乙方在《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出台后3日内支付本批次货款的80%,价格以送货当月北京市造价信息价下浮40元/吨,运费及卸车费及垫资费用已含在信息价内,以上价格系甲方钢材到乙方工地所有费用。
3、余款待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并通过结构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收款:
甲方指定为公司主要收款人,其他人签字视为无效。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甲方将所欠款总额万分之三每日累计收取乙
方的违约金,直到货款付清为止。
2、如果供方未按需方计划的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送货到需方工地指定
地点,需方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3、供方进入施工现场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要服从需方人员的指挥,
凡供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等各种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4、供方应向需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否则不予办理付款事宜。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在执行合
同中有争议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人或委托人:法人或委托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