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催告函
文星(2013)函字第1号
王XX女士:
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城区支行”)之委托,就您向城区支行贷款后逾期归还贷款本息一事,郑重致函于您:
一、您应当履行的义务
1、您逾期支付贷款本息连续违约已达4期以上,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城区支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正式向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2、暂计算至2013年1月9日止,您已累积欠城区支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零仟贰佰玖拾肆元玖角叁分(小写:¥20294.93元)。(利息及罚息随着时间推移还在不断增加)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之意见
1、为依法维护城区支行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您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您收到本函后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您已严重违约的事实,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若在此期限内仍不履行,城区支行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特告此函
陕 西 文 星 律 师 事 务 所承办律师: 白 小 强
二 0 一 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榆林市新建南路万佛楼下巷一号院一单元
承办律师联系电话:13468786700
《律 师 催 告 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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