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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判断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判断题

(×)

1、可以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包括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需长期生活12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

2、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不清零。 (√)

3、参保人市内就医,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

4、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结算发票的保存期限至少20年。

(√)

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每张西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药品,抗生素使用不得超过2种。普通门诊患者1次就医用药不得超过3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15剂。

(×)6.参保人经村卫生室上转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7.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8.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实行定点二级医院签约管理。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11.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14.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认可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5.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异地定点医院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凭转诊证明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报销。

(×)1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1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

(×)1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19.慢性病用药一次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日量。 (×)2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每季初15日前将上季参保人员结算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就医参保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按医保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1.《药品目录》中 “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急诊未住院、门诊急诊抢救成功、未经院前急救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23.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0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24.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2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份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26.根据《关于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补助比例在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

(√)27.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8.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9.对未享受我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划入。以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30.离休人员就医时,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并优先安排离休人员住院。

(√)31.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其中,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60元,从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中划拨15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35元(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32.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3.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4.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于医保信用等级评价较高的医院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全面检查,对于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三次网络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全面检查。

(×)35.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3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申报并完成对参保人的入户调查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医疗专家现场评估,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在参保人居住社区或作出初步评估报告的定点护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7.医保处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报。定点医院举办的“医养结合护理机构”由医院签约医保处受理,其他养老护理机构由驻地医保处受理。

(√)38.定点药店按规定向参保人员销售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需凭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

(√)39.定点药店配备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以及慢性病结算单、售药小票保存不低于3年,以备核查。

(√)40.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

(×)

41、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

42、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仅限在二级以下协议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

43、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予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

4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

(×)

45、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500元。

(√)

4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

47、参保人在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个人账户结算时,应出示本人社保卡,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信息,核对无误后,使用社保卡进行登记结算。

(√)

48、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

49、经二级医院转回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50、参保人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5个百分点。

(×)

51、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

52、2015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等4个病种纳入职工经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

53、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不得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

(√)

54、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内容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

55、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评定确认后,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

56、参保人根据病情原则上最多可选择申请三种慢性病。 (√)

57、筛选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作为基准病种,测算其次均住院费用并确定其病种分值。

(√)

58、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

59、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60、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录入医保医师编码,与相关医疗费用信息即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6

1、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治疗、放疗或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6

2、为了全面掌握病人情况,医保医师可以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6

3、对需要进行住院康复的参保人要在康复科办理康复入院,在其他科室发生的康复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6

4、为加强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我市确定了10家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和7家社区养老机构做为我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6

5、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6

6、2017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基准病种为“急性阑尾炎”。

(×)6

7、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6

8、按规定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 (×)6

9、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兑付标准为:80分≤考核总计得分

(√)70、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兑付标准为:75分≤考核总计得分

(√)7

1、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7

2、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7

3、7-10级优抚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7

4、城乡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 90%。

(√)7

5、城乡居民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 70%。 (×)7

6、慢性肾功能衰竭是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之一。 (√)7

7、省内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未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为非协议医疗机构。

(√)7

8、省外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非协议医疗机构。

(√)7

9、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联网结算手续等告知义务或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80、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标准收住院以及开具大检查、大处方等不规范行为而增加病种分值的,结算时予以扣减。

(×)8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不能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8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结转和继承? (√)8

3、未办理慢性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划转给个人。

(√)8

4、定点单位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年终考核分数按零分计算,扣除当年全部考核金。

(×)8

5、因更换营业地点的定点药店可以自己变动刷卡设备使用地点。

(√)8

6、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单位标牌。 (√)8

7、参保人要求用社保卡的个人账户基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或食品的行为,应拒绝办理!

(√)8

8、肾移植参保人在一级(含一级)医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范围。 (√)8

9、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和住院起付线可以合并计算,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和住院起付线不能合并计算。 (×)90、参保人申请了门诊慢性病证后,其在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都可以按照门诊慢性病比例报销。

(×)9

1、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实行按人头付费结算后,其个人在定点单位的限额就已经取消了。

(×)9

2、参保人申请门诊慢性病后,可以同时选择2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签约。

(√)9

3、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原则。 (√)9

6、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和中断缴费后足额补缴的,自缴费当年度开始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

7、鞍鼻的治疗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

8、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

(√)9

9、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可并入医疗费用报销。

(√)100、沂源县人民医院只负责本县参保人市外转诊工作。 (√)10

1、转诊到异地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报销。

(√)10

2、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审查时有救治记录、住院病历、检查资料、会诊记录之一即可。

(×)10

3、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冻结期满,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合格后恢复其医保服务编码。

(√)10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列入诚信服务“黑名单”,接受参保人和社会各界的查询,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10

5、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可以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

(×)10

6、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各区县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10

7、市及各区县医保处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一年内不超过四批次。

(√)10

8、高青、沂源县人民医院可负责本县参保人市外转诊工作。

(√)10

9、挂号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服务项目类。

(√)

110、多烯磷脂酰胆碱属于淄博市肾移植抗排异辅助用药目录。

(×)1

11、暂住人口不能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

12、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

13、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700元。

(√)1

14、2018年,淄博市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1

15、对符合临床转诊标准并按照规定逐级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1

16、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1

17、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1

18、按照基层首诊、遵循签约、逐级上转的原则,规范参保人上转。

(×)1

19、对于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因急诊、抢救和患法定传染病以及学生儿童和70岁以上老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不受市内转诊规定限制,可以享受转诊规定的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12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1

21、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不得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

(√)1

22、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1

23、经院前医疗急救后死亡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

24、肾移植参保人不在抗排异特约单位就医购药的,其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统一补助。

(√)1

25、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采取谈判的方式签订服务协议,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1

26、服务协议期内达不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准分60分、择优分20分的,应予整改,整改达不到以上分数的,服务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1

27、患者需市外转诊时,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负责审查转诊病例,并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1

28、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分别负担30%。 (√)1

29、转诊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130、医保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在材料审核时需要在医师执业证上体现多地点执业。

(×)1

31、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1

32、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在“费用结算情况”窗口“个人账户支付”栏,显示个人账户资金额,参保人可以选择等于或小于此金额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

(×)1

33、在新医保目录正式使用前一天,需将所有就医参保人产生的截止到前一天的费用全部上传,并且必须及时结算完毕。

(×)1

34、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心脏病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1

35、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于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1

36、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根据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据实刷卡,可分解刷卡费用。

(×)1

37、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将个人账户基金兑付为现金或购买非医保药品。

(√)1

38、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1

39、门诊慢性病人在市内就医,应及时与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或药店签约,实行联网结算。 (√)140、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按照月度预付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41、年终清算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定额使用率达到了门诊统筹工作考核指标中两项的,超出定额标准费用由签约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

42、参保人因工外伤导致长年卧床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得分小于60分,符合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 (√)1

43、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

(×)1

44、享受护理补助金的参保人,在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护理补助金待遇。

(×)1

45、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46、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和退休金工资总额的3%缴纳公务员补助费用。 (√)1

47、按照协议,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不得与甲方作挂账处理。 (√)1

48、按照协议,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在医疗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

(√)1

49、按照协议,乙方因违规治疗、分担合理超支费用等管理原因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金额,医疗机构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冲减应收医疗款,不得长期挂账。 (√)150、医院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

(√)1

51、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

(√)1

52、凡《药品目录》中对药品有明确限制使用条件的,医保医师在使用限制类药品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范围或限制条件,并且必须提供客观的临床依据,并在门诊或住院病历中详尽记录。

(√)1

53、《凡例》规定:“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1

54、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可以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1

55、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各类医疗项目医保编码严格对应。

(√)1

56、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药品要做到药品本位码绝对对应。

(√)1

57、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诊疗项目要依据项目内涵严格对应。

(√)1

58、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需单独另收费的附加项目需单独对应。

(√)1

59、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耗材要根据耗材的实际归属种类、特性审慎对应.(×)160、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医保项目目录打包对应.(√)16

1、应建立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的日常工作机制,对于因乙方本地系统平台升级造成的规模性、系统性的新增项目编码对应,要安排专人专职在相关新增项目投入日常应用前将医保编码对应完毕。 (×)16

2、对于一般性、个别性的新增项目对应,要在相关项目计费前完成项目对应,可以在参保人医保结算前突击对应。 (√)16

3、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

(√)16

4、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16

5、按照协议,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扣减结算费用。

(×)16

6、按照协议,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不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扣减结算费用。

(√)16

7、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症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为同等级医疗机构该病种医疗费用的3倍以上病例为特殊病例,可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认定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这是住院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机制。

(√)16

8、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不予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16

9、具备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和中断缴费后足额补缴的,自缴费当年度开始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先兆性流产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7

1、异地定居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7

2、根据2018年协议,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17

3、根据2018年协议,乙方发现有骗保嫌疑的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并报警。

(√)17

4、根据2018年协议,参保人员由急诊转病房住院时,乙方急诊科经治医师应在入院证上注明其符合医保急诊联网要求,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病历首页的入院方式必须填写为“急诊”。

(×)17

5、对需要延长医疗康复期限的,需经医疗康复专家确认组确认,对需要进行住院康复的参保人要在康复科办理康复入院,在其他科室发生的康复费用也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17

6、医院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并做好解释工作。

(√)17

7、要严格控制同一疾病的重返率,未正常完成临床路径管理的按病种付费患者,出现入院重返的,其重返住院的费用由上次接诊住院的医院全部承担。

(×)17

8、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我市居住证且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7

9、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卫生系统机构管理

(√)1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18

1、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7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年末统一清算。

(√)18

2、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

(×)18

3、除在校(园)学生和儿童外,城乡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18

4、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应当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8

5、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3月31日。

(×)18

6、新生儿以后年度补缴的,自出生当年起,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

(√))18

7、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8

8、2015年7月31日前,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对急性阑尾炎、腹股沟疝等1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 (×)18

9、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一律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入径率要达到50%以上,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

(√)190、病种诊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病种规范治疗出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9

1、病种诊疗服务可以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项目转为入院前门诊检查检验项目。

(√)19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鼓励支持试点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

(√)19

3、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

(×)19

4、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一次性扣4分。

(√)19

5、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次性扣12分。

(√)19

6、城镇职工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19

7、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报销。

(√)19

8、单位新招用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

9、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必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可以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 (√)20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为40种疾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为19种疾病。

(√)20

1、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在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20

2、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20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2015年底数为基数)个人不缴费。

(√)20

4、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报销比例为50%。 (√)20

5、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

(√)20

6、职工长期护理补助金包括医养结合机构护理补助金、社区养老机构护理补助金、居家护理补助金三类。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00元、900元、6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20

8、门诊慢性病报销,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为70%。

(×)20

9、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

2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

211、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

(×)

21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可以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213、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及保健品、食品等,可以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

214、医院开具的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

(√)

215、符合《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规定的院前急救的,可并入院前急救医疗费用,不符合的参保职工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

216、医院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院方不得拒绝。

(√)

217、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10%。 (√)

218、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或者变更法人,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

219、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220、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

(√)2

21、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医院各选一家。 (√)2

22、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2

23、社会保障卡医疗个人帐户资金只限于本人使用。 (×)2

24、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即可。

(√)2

25、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过渡期。

(√)2

26、每年1月份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188元及长期护理险保险费35元。

(×)2

27、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前与转入后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2

28、无分值病种分值=(该病种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基准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基准病种分值*90%

(×)2

29、“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230、政策范围内,退休职工在市内一级医院发生住院费用,1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是78%。

(×)2

31、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在市内住院,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5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60%。

(×)2

32、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万元。

(√)2

33、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2

34、一个医疗年度内,患者可选择一家特药定点医疗结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

35、帕金森病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 (×)2

36、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慢性病病种。 (√)2

37、阻塞性肺气肿既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也是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

(×)2

38、肝硬化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也属于居民慢性病病种。

(×)2

39、参保人由城乡居民医保转换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的,自转换次日起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40、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终止)参保的,自按规定补足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2

41、已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不再享受护理补助金待遇。

(×)2

42、人工膝关节(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

43、门诊统筹签约后一个年度内可以随时更改签约单位 (√ )2

44、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到签约医疗机构登记就医,诊治后进行缴费和联网报销,结算时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费用 (√)2

45、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可以刷社保卡

(√)2

46、我市普通门诊统筹城镇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2

47、我市普通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

(√) 2

48、“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2

49、完善联网费用审核制度每月随机抽查每个定点医院材料数量不低于10人次。

(√) 250、医院自制制剂由医院书面申报,经专家评议后方可在医保系统中增加该类药品。

(√)2

51、定点医疗机构被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保服务编码同时被冻结或取消。

(√)2

52、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学康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康复诊疗服务,严格掌握医疗康复指征,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康复方案和康复效果,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2

53、对定点单位采取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考核评价。 (×)2

54、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可以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2

55、加密卡可以转借或赠与他人,可以改变使用场地和设备。

(√)2

56、定点医院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不按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相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作出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的处理。

(×)2

57、定点医院发生重复、分解、过度、超限制范围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增加费用的作出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的处理。 (√)2

58、我市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不能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不予补缴。

(×)2

59、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不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60、新生儿父(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不缴费。

(√)26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逾期缴费的,财政补助部分将由个人承担。 (×)26

2、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可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26

3、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市外就医的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26

4、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一样。 (√)26

5、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26

6、市及各区县申请门诊慢性病的时间一致。 (√)26

7、参保职工及符合“三投靠”原则的参保居民,因工作、生活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12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6

8、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30%。 (√)26

9、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70、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返回本市居住的不需办理取消手续。

(√)27

1、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给予补助。

(√)27

2、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7

3、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实行二次补偿。

(√)27

4、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27

5、参保职工与参保居民申请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致。 (×)27

6、门诊慢性病签约定点可随时更换。 (√)27

7、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已开始实施。

(×)27

8、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延长到次年1月31日。

(√)27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划入比例为 2.2% 。 (√)2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及其以上划入比例为 2.8% 。

(√)28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 4.1% 。

(√)28

2、单位新招用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个体劳动者,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8

3、伽马刀仅限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时基本医疗保险才报销。

(×)28

4、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不能纳入住院医疗费用。

(√)28

5、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凡例》规定:“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8

6、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

(√)28

7、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及保健品、食品等,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28

8、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治疗、放疗或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限额内据实结算办法。

(√)28

9、乙方应当加强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的管控,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85%;

(√)290、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最迟应在医疗服务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上传。未按时传输的,乙方应当说明原因,否则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 (√)29

1、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因原单位欠费造成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9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致。

(√)29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29

4、参保人在选择门诊慢性病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时选择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门诊统筹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致。 (√)29

5、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后,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无需负担转诊费用。

(√)29

6、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29

7、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达到该单位核定医师总数的5%,劳动保障部门将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

(√)29

8、定点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的,应于批准机关准予变更后15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变更申请。 (√)29

9、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日常检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以及结算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300、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医用材料。

(√)30

1、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及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专人保管。

(×)30

2、肝硬化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之一。 (×)30

3、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30

4、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相应提高。 (×)30

5、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30

6、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0

7、要充分尊重参保人知情权,充分告知高值医用材料的价格、性能及其他事项,使用高值医用材料必须经参保人本人、监护人或亲属知情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费用将由医院承担。 (×)30

8、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30

9、卫生信用档案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进行复审。

(√)

310、转诊或异地安置到济南的人员在济南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鲁人社发〔201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行手工报销。

(√)

3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 (√)

31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卫生所、室、保健站等)、零售药店、医院,应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门诊慢性病联网相关软件。 (×)

313、对需要延长医疗康复期限的,应由参保人携带好相关材料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康复申请。

(√)

314、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或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会被要求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作出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的处理,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可按核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扣减。

(×)

315、不具有抗排异药品处方资质的专职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抗排异药品补助范围。 (√)

316、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按照月度预付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17、按照协议,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某科室有两名及以上医务人员被甲方暂停或终止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甲方可暂停或终止该科室提供的医疗服务。

(×)

318、转诊到异地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执行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

(√)

319、超过90天医疗康复期,仍需要住院医疗康复的,应申请延长医疗康复期。

(×)320、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予年初向医疗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

321、在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与门诊慢性病种诊疗无关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

322、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按照月度预付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23、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

324、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325、异地安置人员已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我市慢性病医疗待遇。

(×)

3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

327、不符合《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规定的院前急救,其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由个人负担。 (√)

328、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必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进行结算,实现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的功能。

(√)

329、参保人在省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时,需持《备案表》(异地安置人员无需提供《备案表》)、本人社保卡(证)、身份证,经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住院手续。

(√)330、参保人在选择门诊慢性病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时选择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门诊统筹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致。 (×)3

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致。

(√)3

3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3

33、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后,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无需负担转诊费用。

(√)3

34、定点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的,应于批准机关准予变更后15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变更申请。 (√)3

35、定点单位定点资格变更超出申请时限的,暂停医保服务。

(√)3

36、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达到该单位核定医师总数的5%,劳动保障部门将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 (√)3

37、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医用材料。

(√)3

38、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3

39、肝硬化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之一。 (√)340、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自首次缴费开始计算。

(√)3

41、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考核总评达不到60分的,扣除当年全部服务质量考核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

(√)3

42、可以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包括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长期生活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3

43、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进行结算时,不需录入医保医师编码。

(√)3

44、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联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与协议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协议。 (√)3

45、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和考核,一年后可再次获得定岗医师资格。

(√)3

4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违规记录考核细则》的医保政策考核违规积分制是百分制。 (×)3

47、《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违规记录考核细则》的医保政策考核违规积分制是千分制。 (×)3

48、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3

49、肾移植参保人不在抗排异特约单位就医购药的,其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不享受其他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实行限额管理。

(√)350、肾移植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本人抗排异特约单位,一年后需更换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予以变更。 (×)3

51、肾移植参保人在本人抗排异特约单位进行门诊治疗及用药的,经医疗专家组确认的抗排异药品、辅助用药及检查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审核后,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统一补助。

(√)3

52、无医保医师上传的电子处方,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3

53、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相应提高。 (√)3

54、医保医师信息与相关医疗费用须一并上传。 (√)3

55、医保医师增减或变更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保接口将信息及时上传到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3

56、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卫生所、室、保健站等)、零售药店、医院,应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门诊慢性病联网相关软件。 (√)3

57、在外地突发急病仅在急诊科抢救治疗的费用或异地人员未在定点就医的门诊费用可以到所属医保处冲减个人帐户资金。

(√)3

58、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3

59、转往山东省内联网医院住院,参保人持《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到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联网登记备案。出院时,将相关材料拿回所属医保处手工报销。

(√)360、转往山东省内联网医院住院,参保人持《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到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联网登记备案。出院时,实行联网结算直接报销。

(√)36

1、转诊或异地安置到济南的人员在济南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鲁人社发〔201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行手工报销。

(×)36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36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36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36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2015年底数为基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36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部分,不能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6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缴费期,每年缴费期为上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36

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6

9、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370、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37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37

2、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统筹规定支付。

(√)37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37

4、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联网结算手续等告知义务或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37

5、参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市内住院联网结算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0%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37

6、城乡居民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7

7、城乡居民参保人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5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7

8、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7

9、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应当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80、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应当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8

1、我市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不能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不予补缴,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

(×)38

2、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6月31日。 (√)38

3、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应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保(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38

4、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未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或未及时参保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且实行9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8

5、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从户籍迁入之月或取得居住证起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补足。

(×)38

6、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不予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38

7、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8

8、城乡居民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年度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8

9、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

(×)3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39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其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二级定点医院支付标准结算。

(√)39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

(√)39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医疗服务制度。

(×)39

4、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不能认可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9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9

6、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39

7、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88元。

(√)39

8、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

(×)39

9、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400、单位职工本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40

1、单位职工本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40

2、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40

3、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40

4、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40

5、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 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0

6、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单位及职工的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4年7月。

(×)40

7、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个体劳动者的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

(√)40

8、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0%,个人缴纳50%。

(√)40

9、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扣除。

(√)

410、2017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由2016年度的每人168元提高到188元。

(√)

4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职工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其他费用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

412、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 (√)

413、关于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在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不满45岁的按2.2%划入, 45周岁及以上的按2.8%划入。 (√)

414、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1%划入。

(√)

415、个体劳动者中断缴费2年以上重新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 (√)

41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

(√)

417、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定点的,应该为全体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

418、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其中,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60元,从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中划拨15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35元(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

419、对参保人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采取定额直接补偿方式,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护理服务费用标准为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金。 (√)420、护理补助金包括医养结合机构护理补助金、社区养老机构护理补助金、居家护理补助金三类。

(√)

421、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00元、900元、6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

422、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属及其分支和新增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区县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辖区内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

423、对医保基金使用率低、达不到服务要求、定点条件降低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

424、自2017年起,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时间为每季度末20-30日,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425、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采取谈判的方式签订服务协议,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

426、城镇职工应自首次参保缴费之月起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

427、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前与转入后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428、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需要另外缴费。

(√)

429、只要按时缴费的参保人都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30、在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

431、门诊统筹实行签约服务,只有在门诊统筹签约服务单位签约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

432、门诊统筹签约后不得改签。

(×)

433、门诊统筹签约期限为一年,一年内不能改签。 (√)

434、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

435、互审制度采取随机匹配审核原则,对象由计算机随机选择各医疗机构审核对象,实行双盲审核。

(×)

436、参保人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报销。

(×)

437、在门诊统筹签约服务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科积攒报销。

(√)

438、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

(√)

439、在非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440、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4

41、参保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4

42、门诊慢性病参保职工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4

43、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4

4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4

45、参保人经急救后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4

46、参保职工经急救后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不用社保卡余额支付。 (×)4

47、参保人发生的急诊费用都可以报销。 (×)4

48、2018年门诊慢性病继续实行二次补助办法。 (√)4

49、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签约单位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才能报销。

(√)450、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 (×)4

51、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 (√)4

52、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可随时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

(√)4

53、门诊慢性病结算时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纳入统筹结算。

(√)4

5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冲抵门诊慢性病起付线。 (×)4

55、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医疗费定额限制。

(√)4

56、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药店就医实行医疗费定额限制。

(√)4

57、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就医实行医疗费定额限制。

(√)4

58、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门诊就医实行医疗费定额限制。

(×)4

59、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改签可随时办理。

(√)460、门诊慢性病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上半年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 (×)46

1、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可以选择药店作为定点。 (√)46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药店、门诊购药,一个病种限额4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46

3、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门诊、社区的限额合并计算。 (×)46

4、门诊慢性病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季度末20日至30日。

(√)46

5、医保卡资金可以冲抵门诊慢性病起付线。 (×)46

6、医保刷卡消费一天之内不允许超过500元。 (√)46

7、医保刷卡消费单笔超过500元的应做好登记。 (×)46

8、医保刷卡可以购买日用品。 (×)46

9、医保刷卡可以购买保健品。 (×)470、医保刷卡可以在药店购买医疗器械。 (√)47

1、医保刷卡可以购买自费药品。

(√)47

2、年终考核90分以上的,医保经办机构留取的医保刷卡考核金全额兑付。

(×)47

3、职工及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最多可申请4个病种。 (√)47

4、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90分的,医保刷卡考核金全额拨付。

(√)47

5、80分≤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

(√)47

6、75分≤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

(√)47

7、70分≤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

(√)47

8、60分≤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

(√)47

9、定点单位全年考核评分

(×)480、临床医师根据患者家庭情况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48

1、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48

2、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48

3、“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相比具有更强政策约束力。

(√)48

4、《药品目录》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48

5、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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