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我司用荆州市中行沙市支行567757530977,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 电汇方式 汇入贵公司帐户玖佰捌拾元整(金额)是用于给北京海纳川恒隆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 购买南海萨普事业部UKEYSRM系统,需开具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的发票。
(-----公司公章--------)日期: 2014年7月31日
《汇款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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