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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押运守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产品销售与押运人员守则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企业产品销售及押运环节中气瓶出库、气瓶投放、气瓶回收、产品销售价格及货款结算、经济赔偿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行为,确保产品销售、运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守则。

一、总

第 条 产品销售、押运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忠诚企业,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服从安排,听从调度。

第 条 销售、押运人员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销售及押运工作。

第 条 销售、押运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技能,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特别要学懂企业产品销售、押运需要掌握的基本常识,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第 条 销售员、押运员与驾驶员是企业形象的展现,在产品销售押运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和精神风貌。

第 条 销售员(押运员)与驾驶员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共同维护企业财产、车辆行使和个人的安全。

二、气瓶出库

第 条 产品装车由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车间按照网点或用户要货通知,按时、按质、按量装足产品,保证车辆按时出发。

第 条 门卫室(产品保管)负责出库登记(登号),负责清点发出数量,填写产品出库单(或者随货同行单)。 第 条 网点销售人员或押运人员在产品出库单(或者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对所发出的产品数量负责。

第 条 产品出库前的质量由生产车间负责,产品发出时,网点销售人员或押运人员必须严格检验产品质量,应主动要求打压。出库后产品质量由网点销售人员或押运人员负责。

第 条 销售人员(押货人员)在将产品发给网点经销商或用户时,必须要求他们当面打压,若不当面打压,交货后提出有空瓶,公司概不负责。

第 条 驾驶员协助销售人员或押运人员对产品数量和质量负责。

三、气瓶投放

第 条 产品销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验收条件,销售员(押运员)必须要求用户当面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若用户不当面验收质量,交货后概不负责。

第 条 气瓶投放必须严格执行“1换1”的原则,即1个空瓶换1个实瓶,严禁随意给用户多投气瓶。确因销量增加需增加气瓶投放量,必须请示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投放,否则,由投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条 气瓶投放时必须准确清点好数量,在“用气本”上记录清楚当次发瓶数量、当月累计发瓶数量、空瓶结存数量等数据。如果气重标准不一致的,必须分别详细记载清楚。

第 条 投放气瓶时,气瓶附件(包括圈、帽)齐全的,必须在气本上详细记载情况。

第 条 每月结束时,必须在气本上将当月销售量、空瓶结存量统计清楚,并且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2 第 条 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销售产品的,必须经总经理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销售。否则,严禁私自销售任何产品。

四、气瓶回收

第 条 气瓶回收时必须认真检查,检查所回收气瓶是否完好。 第 条 禁止回收下列气瓶:

1、严禁回收回火瓶。

2、严禁回收报废气瓶(指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3、严禁回收残损气瓶、凹凸气瓶、缺陷气瓶。

第 条 回收客户超期未检瓶时,必须与客户签定《委托定期检验协议书》,协商好委托检验价格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回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充装。

第 条 回收气瓶时,如果原投放气瓶附件齐全的,必须严格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如果不齐全、完好,按照第五章的规定向用户收取赔偿金。

五、销售价格及货款管理

第 条 产品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没有合同约定的,必须按照公司总经理及以上领导与客户商谈的价格,任何人不得随意表态降价。

第 条 销售货款的管理、回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实行按月结算的用户,由网点销售人员、押运人员负责按时催收。实行现款现货的用户,押运人员向用户交货后,必须与客户结算清楚当次货款。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当次货款的,押运人员必须要求用户写出借条,借条交公司财务室保管。本次货款回收由未收回货款的押运人员负责,如果造成损失由押运人员承担。

3

第 条 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承诺用户任何条件。出现空瓶、质量问题的处理必须请示公司董事长。

第 条 货款回收属转帐的,必须向客户提供公司出纳专户(银行卡)存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款直接转入自己帐户或者非公司出纳专户(银行卡)。若是收取的现金,必须在返回公司后24小时内上交公司财务室或存入指定帐户,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第 条 货款回收若需要向客户提供发票的,可以在收取现金或者收到银行转帐后,由财务部负责开票。发票开票额不得大于货款回收额。

六、经济赔偿及责任追究

第 条 客户损坏、遗失气瓶及气瓶附件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1、溶解乙炔气瓶、无缝气瓶(包括氧气、医用氧、氩气、二氧化碳、氮气),按照每只1000元/只赔偿。

2、瓶阀:溶解乙炔气瓶瓶阀80元/只、无缝气瓶瓶阀50元/只。

3、瓶帽30元/只。

4、瓶圈10元/个。

第 条 回收的气瓶有回火瓶、报废瓶、残损瓶的,由押运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按照公司购买价格赔偿。

第 条 押运人员明确押运网点后,必须详细了解所押运网点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点客户情况、产品需求情况、客户对质量的要求、到货时间、销售价格等。如果没有详细了解清楚,导致工作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押运人员全部承担。

4 第 条 气瓶出库后,若因气瓶失落、失误,导致气瓶数量出现差错,由押运员(销售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企业最新(近)购买价格赔偿。

第 条 如果气瓶在运输途中失落,赔偿责任按照“

五、五”开的原则处理。即押运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的50%,驾驶员承担赔偿损失的50%。

第 条 任何人在产品销售或押货时,若自作主张擅自表态降价或者少收、免收货款,由责任人承担其降价或者少收、免收货款的全部损失。

第 条 押运员与驾驶员在运送产品时,不配合、不协调,相互扯皮,致使产品运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完成本次运送任务,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公司将按照责任大小,划分损失承担的比例,分别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条 当次押运回公司后,气本必须交门卫值班室。值班人员必须核对气本上的记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或者主要领导汇报。

第 条 违反本守则条款,给企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罚外,并结合企业其它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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