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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就业失业登记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常规要求: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

(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持证的被录用人员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被录用人员照片;

(7)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招用人员中已办理《登记证》的,在《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注销其失业登记;其余办理“电子证”。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期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本次要求:

除按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要按现行参加保险的公司为单位,每个公司填报一份。集团各类员工所属单位均已参保单位为准,表中的人员必须是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两者缺一不可。

详见附件1《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是每人一张表,可由人力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按人力资源系统里的信息填报,为了确保准确,此表可经当事审核确认后报送。此表的总数与附表的总数必须相同。

详见附件2《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失业登记申报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三年内未就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

(4)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含绵阳市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在当地无土地、林地承租权的农转非人员;地震重灾区因灾永久性失地农民);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四、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④: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照片和失业状况相关证明,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

(9)持证人员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10)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五、换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1)进行就业登记的我市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进行失业登记的我市城镇失业人员;(3)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的;(4)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5)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发放实物《就业失业登记证》(只办理“电子证”),登记人员失业后按规定核发实物《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使用就业登记时的“电子证”编号。

七、《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新证在使用上的衔接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到期的可凭证继续享受到2011年底,享受扶持政策到期后,若仍然符合办理《登记证》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持原《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核发新的《登记证》。在证件核发期间,持证人员可继续享受原核定的就业扶持政策。新证核发后,将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时间,连续记载入新的《登记证》中。

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失效,不再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八、《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换发、补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供、转让、涂改。证书记录已满的,到原发证机构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更换,原证收回。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后申请补发,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补发。

九、《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证件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保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证件返还给劳动者。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证件由本人保管。

集团人力资源部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2

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注意事项

就业和失业登记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丹东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就业失业登记告知书

省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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