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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27:0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及

办理流程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

〈一〉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至今未就业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暂)住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照片2张〈1寸和2寸各一张〉

除须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4、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相应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相关证明;

7、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相关证明;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上

1、

2、

3、项资料;

11、其他。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交近期同底彩色照片两张〈2寸和1寸各一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供其所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申领人提供以上所需资料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初审并进行登记、

填写登记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人资料报送县就业中心进行

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乡〈镇〉所自收到申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

备注: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

推荐第2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

1、求职者的户口本;

2、求职者的身份证;

3、求职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求职者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程序:

1、需要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应持证件到办证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1)填写《求职登记表》,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特长、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

(2)工作人员详细核定求职登记情况和验查各种证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初高中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所在地就业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就业培训中心注册盖章;

(4)市内各区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并加盖照片骑缝钢印。

(5)各县(市)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办理。

2、本市内各辖区的求职者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本市各县(市)的劳动者在本县(市)求职就业的,在本县(市)劳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4、本市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

5、本市各县(区)和外地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求职就业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办公地址:中国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槐安西路48号。 联系电话:89631829

1、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

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的2011年及以后年度择业期内无就业经历的普通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按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1]48号)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办理。

2、劳动者在申领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居住证明)。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4)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1份。

(6)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进行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证明等资料。

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注销营业证明、或无工作证明等。

3、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查核实提交的个人资料,确定就业、失业状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对申领人员状况进行初审。

4、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个人资料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证,加盖发证部门印章和钢印后发放。

5、符合发放范围且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凭登报声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处于实现就业状态的还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申请补发。

7、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年度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劳动就业服务局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进行。未经年度审验的,注销失业登记。

推荐第3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

注:

1、申请办证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

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两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份、区就业局一份。

(背面)

推荐第4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取代以往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停止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适应于男58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超龄不予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2张二寸相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份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下岗职工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可申请税收减免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持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另外,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可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就业局:任凯

推荐第5篇:就业失业登记证介绍信

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到我公司就业,烦你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接洽为荷!

xxxxxxxx有限公司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6篇:《就业失业登记证》换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换证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

一、工商优惠证明(县工商局开证明)

二、地税优惠证明(县地税局开证明)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持有《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

一、《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推荐第7篇:唐山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有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校毕业生、大专以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毕业证、部队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众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区属以下企业(含区属企业)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具有本省(市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有效

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具有省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暂住证、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推荐第8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附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

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

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

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书

####就业服务中心:

我叫###,身份号码为:###########,家住###街##号,####年##月####大学##系##专业毕业,现在家待业,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事项

《就业失业登记证》

系统的录入

-、基本信息管理内的个人信息管理

1、基础信息类:能录入的信息请尽量录入;

“户籍地址”写:雨花区雨花亭街道XX社区;

“家庭地址”写:XX路XX号XX栋XX房。

二、就业失业管理内的失业管理

1、进行首次失业登记时注意“失业原因”栏要选择正确。

三、证书管理内的社区初审

1、登记证基本信息框内:请注意“失业原因”与“失业人员类别”要相一致;“专业技术等级”和“工种”能提供资料的才录入,没有资料的请选择空白。

2、社区审核信息框内:申请人在申办《登记证》时已经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时请 在“是否困难人员认定”内选择“是”,“社区意见”都请填写“送审”。 资料的提供

《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资料顺序:

审批表一式三联(相片四张,三张相片粘贴好,一张不要粘贴太牢固)——个人手写申请(申请内写明已经熟知办证等各项事宜)——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解文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社区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供三位证明人)——一式三联困难人员认定表(三张二寸彩照)——除“4050”人员外其他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复印件等。

1、《审批表》填写中的“失业原因”、“人员类别”及社区证明里的属于哪类人员跟系统录入都要相一致。

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要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填好审核人及年月日。

3、《就业失业登记证》1类人员是从各类学校毕业一至两年内的人员,毕业很多年未工作的人员可以放在7类其他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第十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失业1年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就业困难对象。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长劳社发〔2009〕93号)申请人须知: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四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核发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经原核发机构核准后,携带原《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重入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其他情形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登记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登记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的补发和更换。

(一)《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者应及时到原核发机构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并申请补发;《登记证》记录已满的,持原证到原核发机构进行更换

(二)申请补发者应向原核发机构提供:

1、在报刊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的原件或证明;

2、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与否的证明(损毁不严重,原始记录尚全的可不必提供)。

(三)核发机构应在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上详细记录原证上的各种信息并注明“补发、更换”字样。

(四)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仍沿用原有签发编号。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审的,《登记证》自行失效。

《登记证》核发机构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在《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发机构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11篇:颁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颁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项目名称:颁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类别: 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 全市下岗失业人员

实施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负责。

申报材料:办证人员提供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1寸免冠照片1张等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到指定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实登记,录入微机,当天办理。 承办部门:唐山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54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无异议的领导签批,有异议的会议会审。 审批权限: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处长

承 办 人:刘立杰

办公地点: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54号;劳动力市场大厅。 联系电话:590067

2审 核 人:赵立海

办结时限:各项资料齐全后当天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热情接待、及时办理、耐心讲解、文明服务。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

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监督: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就业服务局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流程图

第12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09版12333-便民服务-专题服务-服务指南-就业服务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 ◆申办条件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办事程序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1、已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凭《劳动手册》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凭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4、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13篇: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意事项二

一、失业登记类型(一字不差写在失业登记类型栏)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二、就业援助对象(一字不差写在就业援助对象栏)

1.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失业变更情况中,第一次就业、就业日期、就业单位合同期限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签订的起始日期为准,如果没有起始日期则不填。

四、初次登记失业日期、失业原因、是否领取保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标在上面的时间为准,如果上面没标明时间,则以备案部门时间为准(即右下角处时间为准)

五、录用招聘职工表中,录用单位意见一栏那行字(用人单位签字公章)删掉,是我在讲解过程中加上去的,没有删除,请工作人员删除

六、大学生办理就业登记除了拿毕业证外还应携带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七、办理失业登记,申请理由不得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八、地址一定要按照户口本上填写,不能简写

如果有其他不清楚事项,及时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辛苦了!

第14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件

4说明:登记失业类型: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失地、失林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人员:①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②其他失业人员

第15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必带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二寸照片2张。

4、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单位在职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选带材料:

1、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本人携带材料办理,不可代办。

2、非本地户籍人员不予办理。

3、如不携带选带材料,则我科室无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填入相关信息。

第16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就业失业登记表

失林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人员:①进城

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②他失业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符合相关规定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③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第17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实行免费发放,所记载的信息全国有效。

一、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③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⑤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⑥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13997554397。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②《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③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录用人员登记照3张;

⑤劳动合同书;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二)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

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3997554397;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二、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失地农民;

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3997554397。

3、办理依据:《湖北省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有就业经历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3997554397;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第18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本区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末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7、其它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1、村委会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2、村委会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大队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管理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就业登记办理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就业登记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原件);(2)被录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其他规定的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村委受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2、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郑州航空港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19篇:《就业失业登记证》说明(优秀)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基本

流程情况说明

办证对象: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至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大学专科以上学生,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均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证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校证明),即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证程序:持办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县就业服务窗口进行个人就失业状况信息登记,便可获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信息内容分为就业和失业状态。就业状态包括体制内就业和体制外就业,灵活就业、创业等类型;失业状态包括求职、待业、失业等非就业状态。

办证待遇:就业部门将对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仍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创业能力培训,对具有创业潜能的人员进行创业孵化和系统的政策扶持。

第20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末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7、其它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3、街道(乡镇)劳动保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管理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4、县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就业登记办理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就业登记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原件);(2)被录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其他规定的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复核。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区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汇报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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