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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1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 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第五条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农业、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八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第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由市、镇(街)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运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及种类和收运合同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年审时,应当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收运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无证经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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