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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业务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学习“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通过这次重温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一、“五条禁令”是对民警政治前途的关爱。人民警察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理应做守法的表率。然而,个别人存在着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群体。“五条禁令”实施以前,一些民警存在着涉枪、涉酒、涉赌等不法行为,不但对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有人为此身陷囹圄。“五条禁令”抓住问题要害,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将执行方式细化,对责任追究具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五条禁令”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得个别存在特权思想的民警不敢再以身试法。

二、“五条禁令”是对民警身心健康的关爱。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神圣使命,经常超负荷工作,很多人都有职业病。面对难得的闲暇时间,很多人只想好好休息一下。然而,有时亲朋好友聚会难以推托,“五条禁令”的实施,给民警避免过度饮酒提供了庇护,不但得到了大多数民警的自觉遵守,更得到了家属的拥护。

三、对“五条禁令”不可存侥幸心理。对“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察方式,既有明察又有暗访,督察主体既有公安部又有省公安厅,督察对象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况且,“五条禁令”作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规定,还受到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民警一旦违反“五条禁令”,很容易被发现。

总之,“五条禁令”不仅是惩治少数违反工作纪律的民警的有力武器,更是保护大多数民警的无形盾牌,需要每位民警自觉遵守。

公安干警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心得体会:

*同志提对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公安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面对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严峻考验,如何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始终保持政法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离群众、丧失民心的危险,变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更为重要。只有把政法工作深深地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铜墙铁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目标追求,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公安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公安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公安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公安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公安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公安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干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daodoc.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工作搞得好不好,人民满意不满意是最高评判标准。要树立强烈的百姓情怀,视百姓如父母、待百姓如亲人,情系群众、感恩群众、敬畏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努力从灵魂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正把执法为民各项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向广大群众传送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愿望和期待越来越强烈,期待有一个更加安全、更加祥和、更加平安的工作生活环境。近年来,我们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治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不间断地组织开展治安乱点、治安复杂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公安干警要坚持送温暖、送服务与保平安、保稳定相结合,听民声、访民意与促工作、强队伍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传媒,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广大公安干警必须练就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三懂四会”的硬功夫,努力成为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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