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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汇总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应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起〈〈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确定的城间、城乡建、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制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同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担子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

产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卷的全部宗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5日内将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二节 复核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来源:律师维权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体验新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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