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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能否起诉交警队?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能否起诉交警队? 关键词: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8日,李某驾驶豫AXXXXX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万泉加油站处,与对向孙某驾驶的豫AXXXXX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附属公路设施损坏,李某受伤。

2015年7月20日,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队电话通知李某领取认定书未果,于2015年7月26日向李某邮寄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被退回。

2016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以交警队至今未向其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交警队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定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拒收,没有送达的效果,被告没有尽到送达义务。因此判决被告交警队未依法向原告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

被告交警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这一焦点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为实际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属于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二审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及时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确实错误的,不采纳该证据。

2、一审受理不可诉请求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判决并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个人感悟

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留下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以便事故处理程序的正常进行。本案中,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电话通知了当事人领取未果,通过邮寄送达又遭退回,且从当事人诉求来看,其并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知情。即使送达程序违法,但认定书内容并不一定错误。因此采用此种方式来维权,实属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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