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 钢 门 窗 供 货 合 同
工程名称:万年花城
建设地点:丰台区樊家村
塑钢门窗安装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签 订 日 期:
塑钢门窗工程合同书
订货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传真:
电话:
供货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万年花城
2、建设地点:丰台区樊家村
3、塑钢门窗供货面积:平方米
4、建设单位: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设计单位:
6、监理单位:
第二条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工程内容:塑钢门窗的制作
2、承包范围:万年花城的塑钢门窗的制作、运输。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材料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甲方图纸要求及塑钢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的规定。
第三条 塑钢门窗设计
乙方根据甲方设计图纸提供塑钢门窗窗型图及数量供甲方、监理、总包方审核,签字生效后,作为乙方生产制作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门窗大样图供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加工制作。
第四条 开工和竣工期限
1、乙方应按加工合同并根据总包单位施工现场进度合理安排加工计划。本工程塑钢门窗供货周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情况须与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承包方式及造价
1、承包方式:制作、运输塑钢门窗
2、造价确定:以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以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核算。 3、门窗工程窗型、数量(见双方确认的窗型设计图集)。
4、工程总造价:
门窗单价(彩色型材):元/平方米(不含总包配合费和安装费) 门窗面积:平方米(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门窗总价:元 (暂定)
人民币大写:。(暂定)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监督检查,根据乙方提供的质量等单据组织有关单位办理验收事宜。
2、洞口尺寸应符合安装门窗的技术要求。(规程JGJ103-96)
3、负责协助乙方与总包方就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用水和垂直运输工具达成使用协议。
4、开工前组织总包单位、监理方向乙方进行土建施工情况交底。
5、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设计交底。
6、审核乙方报送的供货计划,组织供货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7、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8、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及工程延误,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按甲方要求按时供货至指定地点,负责产品的运输及相关费用,负责编制供货计划,依据总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供货进度计划,报甲方、总包方、监理方审核。
2、根据甲方、原设计单位的要求和实际洞口尺寸,在其签字认证后加工制作(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
3、成品的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的门窗产品,门窗送抵现场总包签收后,交由总包方进行成品保护。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应由损坏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按实际造价赔偿。
4、货到现场后,履行正规验收手续,并提交该工程有关质量,技术方面的合格证等资料;乙方对承揽工程应保证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供货进度提前通知甲方,监理进行验收。
5、乙方必须服从监理方、总包方的管理和监督。
6、乙方按照甲方签字认可的门窗图进行安装结构设计,一切制作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7、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情况,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本工程塑钢门窗质保期为整体门窗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内,若因塑钢本身原因,乙方免费保修。
第七条工期、工程变更
1、加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核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2、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3、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或修改时,应在制作前书面通知乙方(以洽商形式),乙方根据变更通知单组织加工,合同费用相应增减。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原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果存在错误或其它疑问时,甲方、原设计单位经过修订后书面通知乙方加工执行。
第八条门窗框料配件及附料供应
1、所有材料及配件附料符合甲方设计要求及JGJ103-96规程要求。
2、塑钢门窗型材采用,五金件采用。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根据甲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要求及塑钢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标准、甲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组织检验及验收。
第十条工程量核实确认
以甲方提供的窗型及门窗表确定工程数量。如有变更,以甲方签证洽商为准,数量相应增减。因乙方原因返工的不计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在门窗交验后,工程量发生新的增补的,据实核算。
工程量计算方法:门窗面积均按门窗框外包尺寸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可采用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款的%的履约保函,保函期限到整体门窗供货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收到预付款后进行门窗加工;全部门窗框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可采用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全部门窗供货交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可采用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质保期两年期满后,付清余款。若乙方不按时交纳合同约
定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本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各种门窗单价不变。
3、本合同总价不含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门窗加工任务,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误一天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产品价值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对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3、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履行合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提交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乙方的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北京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