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防止或者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督察制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定期督察每年1— 2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人员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督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的依据是否正确、合法;
(七)法定职责是否履行。
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现场执法活动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
(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决定纠正;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
(四)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对执法违法、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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