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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 提高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 履行运政执法职能, 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 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 及交通行 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 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 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 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 考试 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 作规范, 语言规范, 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做到仪容整洁, 形象良好, 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 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 全地点进行检查, 不得双向拦车检查, 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 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 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 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 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 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及《交通行政执法 工作规范》严格实行。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运政执法水平和指导我所行政执法工作, 提高运政执 法人员办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 根据我所的职责权限和依据江西省 《交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案件, 办案人 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调查取证,并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查取证的,应 告知其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力。

第三条: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 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 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件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客观事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 际意义的事实。

第六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 应当制作询问 笔录、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制作完毕, 应当有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核对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证人、检查人 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当事 人到指定的地点处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需填写《证据 登记保存清单》 。

第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 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案件审批时, 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按合法办理程序进行审 批。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立案结束后, 认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 立的, 应当报执法负责人审核, 执法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 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做出立 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后,对调查报告审核后,执法机关和 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案件处理审批决定做出后,依法给予处罚的,须制作《道 路运输行政决定处罚书》 , 《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送达处罚人,要求 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如不能直接送达的, 应采取邮寄和委托的 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 应当经重大案件领导小组进行 讨论,按集体做出的决策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填写《处罚结案报 告》 ,认为案件处理完毕予以结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后,应依照 法定程序给予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标准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 法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 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 楚、文面整洁。

第四条:文书使用标准应当行政处罚主体合理合法,认定准确,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合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 一案多卷。 第六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案卷应当 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 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内容,按卷内文 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公文排列顺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按照办案顺序一致排列。

第八条:对破坏文书应当修复或复印好。

第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依次用铅笔 编号,页号、正页在右上角,背页在左上角,统一使用 A4纸编号。 第十条: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 检查、装订无金属物,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 页,便于翻阅,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完卷后应及时向 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和抽取卷内材料, 不得修 改案卷内容。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要求执行。 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所的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考核对象是指我所下设执法股室、站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 行,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副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股室、站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考核执法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 事实求是, 要按统一的标准, 全面准确地对执法人员公平地作出评价。

第五条: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一、优秀(90分以上

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

3、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 (二、称职(60-89分

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比较熟悉本职业务,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 (三不称职(59分以下

1、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执法任务。

3、有任意处罚、滥施处罚后放纵等违法行为。

4、有违反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5、管理相对人反映不满意。

6、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员应给以奖励, 并授予 “优秀执法工作者” 荣誉称号,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停职学习三十天,连续两 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每季度考核和每年考核, 每季度考核 一次和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写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群总评议和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三、所领导在此基础对被考核人员写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

第九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在十日内向所行政执法考核 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考核结果交由所行政股进入个人档案备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本所依法行政水平,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 执法行为,确实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按 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准确的对各股室、站的执法文书进行评查。

第三条:由我所成立的法制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对各股室、站的案卷 进行评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股室、站的行政执法案 卷的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工作应做到定期进行。 每月或每季度组织进 行一次。

第五条:案卷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执法文书评查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按文书评查标准实施评查。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适当。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有关内容。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由评查人员对 执法文书逐项打分,并填写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应当结合实际。 第七条:评查期间, 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 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第八条: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当对照标准,逐卷做出优秀、合 格、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经评查小组认定实体内容违法案卷,应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 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被评查的股室、站应认真听取评查人员的考核意见,经评查 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 有关股室、站按评查组织机构 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案卷评查完毕,评查人员认真核对后,应在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表上签字,并注明评查日期,被评查的股室、站对案卷评查 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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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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