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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审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某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某某某继续委托本所,本所继续指派我为其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本代理人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不再赘述,现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上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股东内部承包合同书》是为了使租赁合同发挥更大的经济优势,并不是为了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该内部承包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岚角山生态农业观光园由上诉人某某某全权承包经营,经营期限为19年,上诉人某某某负责交纳土地租金,保证已租赁的400多亩土地不因抛荒而被政府收回,保证对租赁地增值或出现因政府征用等其它补偿按投资比例分配,对所购山的使用权办好手续,平均归7个股东所有,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60万元,并特别约定,上诉人某某某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享有发包方的权利也不承担发包方的责任。上述约定均说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1

并没有终止,而上诉人只享有被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被上诉人的“终止、转租”的权利,其主观臆想自己有权终止、转租租赁地,并单方面与两原审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偿协议》不仅违背了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下发的永政函2011第17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物流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既没有送达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媒体及报纸上刊登,上诉人将该函的下发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明显不符合事实,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作为实际承包经营的上诉人早已收到《通告》却故意不告知被上诉人,明显存在恶意隐瞒,谋取私利之心。被上诉人实际知道被征收事项应当是2014年8月25日,即被上诉人到永州市财政局下设的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顺达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查实并复印相关终止、转租被上诉人方承租地的相关法律文件时方才知道此一事实。更何况,被上诉人在知道承租地被征收事项之前一直忙于生计,经常不在市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承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

3、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岚角山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9日租赁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六组土地创办样板园,并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约定 2

租赁期限为十年,即2002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但原审被告岚角山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与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六组村民签订延长土地租赁合同和没有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转租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在《租赁土地合同》中肆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止,被上诉人对此均不知晓。在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间,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在没有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又于2010年3月6日签订了所谓的终止及转租租赁地的《补充协议》,并秘密就被上诉人租赁地进行了非法补偿,补偿费数百万元分文未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这种非法终止及转租租赁地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

综合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上诉人是在2014年8月25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此一时间开始计算,上诉人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通告》时间计算诉讼时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非法与两原审被告签订的终止和转租租赁地的《补充协议》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 3

为无效协议。

三、本案如何处理的建议。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而上诉人在未征得合伙人即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两原审被告非法签订终止及转租的《补充协议》应为无效,显然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还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被代理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事实层面上,还是从法律层面上,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合乎事实、合乎法律的,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相反,上诉人单方面认为其在只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非法与两原审被告恶意串通签订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补充协议》“有效”明显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对被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故代理人请求合议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谢谢!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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