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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0-8-30点击数:1678作者:研究生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德、智、体三方面要求,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水平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4.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注明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298分以上)。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及论文答辩,且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1.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所有课程考试(考查)。

学位考试课程以75分为合格,成绩低于75分但高于50分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低于50分者应予重修。申请人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范围内,选择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学位论文符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院(所)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八条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校研究生部统一送外校评审。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双盲”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申请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前,各学院(所)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各学院(所)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左右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指导论文的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答辩会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记录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下次答辩,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并参加答辩,费用自理。

第六章学位的授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2份

2.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记录2份

3.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2份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论文评阅人审批表2份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4份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簿2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上述材料不齐全的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拒绝讨论审批硕士学位事宜 。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校研究生部统一印制。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十五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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