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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7 08:32:18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证明

是刚毕业的本科学生,我的学位证因为差错,刚刚拿到,但是学校告诉我,本应该在档案里的学位证授予证明由于档案已转至天津市(我家,我的大学在成都)无法放进去,所以直接给我了,但是这样就有顾虑了,因为我查了下,学位证不像毕业证,学位证是无法查询真伪的,如果档案里连证明都没有了,这和假证有什么区别呢。我还没有到天津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打算这周去,去的话证明能委托他们放进档案么,或者帮我解答下我该怎么做,这个重要吗?

完全可以,别说学位证就是等级证都可以放,只要天津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确认是真的就可以给你入档.实在不放心那你就去国务院学位认证中心认证,是真的,学位办可以给你开证明的.我是天津理工的,刚毕业,这个证明应该不是学生找老师开的,应该是学校办的事情。

你应该去你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个学院都有,问问怎么补办。假期老师不一定在,但是你也得去看看,也可以去活动中心二楼问问,那是办全校学生事情的地方。

追问

我去教务处问了,说让我去档案馆,可是档案馆的章不管用,教务处老师说学校压根没开过这样的证明,不过有的学校就有,活动中心二楼是不是只能去教务处问?

回答

这个证明是有的。应该是盖得学校领导的章。放在档案里。因该是两份学校和学院都有。你的可能落下了。这个事去得学校领导盖章的,假期可能办不了。得等开学。你最好还是让你们学院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帮你一下,你自己应该办不了。

学位授予证明需要毕业院校开,你有没有学位,在教务处一查就知道。他们不会给你开的。再说证书上的编号也是唯一的。你档案里没有处分,教务处肯定有底埃补办-学-位-证书要教务处开证明。开学历证明的要到学校落实呢?学校有关系不一定行,也有的单位不查,走一步算一步,先开了再说。只能祝你好运了。

学士学位证要4年读完拿到手学校才肯给开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但是寄材料对方学校要求有那证明,应该怎么处理?

容易,在学校给你开的在读证明中明确写明,你即将在什么时间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就OK了,外方学校认学校开出的这个证明,那么多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在大四毕业时就走了,大家都是这样开出来的,你也不会例外,去学校开了就寄出,你的录取不会因为这个被卡住的。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

大一时一门选修课作弊,学校现在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有几个疑问: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但当时学校并未给与我任何口头或文件方面的通知,直到毕业前3天才口头通知我学校决定不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二、我满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学位证书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是不是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我是否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你所找到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你的情况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学校假如只是以口头的方式通知你,并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而且没有提供你申辩的机会,那么,学校的行为是不合程序的,是有瑕疵的。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你的权益。

推荐第2篇:授予学位证明

授予学位证明

学生***,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生。自****年*月至****年*月在我校“*******”专业完成了4年制本科学习计划,业已毕业。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月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编号:********)。

****年**月**日 ****年**

推荐第3篇:申请学位授予证明材料封面

武昌理工学院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专业

审核证明材料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目录

一、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三、毕业论文工作总体计划、规范要求

及相关管理办法

推荐第4篇: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

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

(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艺术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要求: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以上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奖励;

(4)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获得“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等国际大奖或获得院校认定的国家级奖励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和相关省级竞赛招标中标者。

第六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2.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3.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外语考试成绩单;

5.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各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四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学院作开题报告;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课题应有新见解,应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三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两万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不少于五千字。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硕士生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须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学院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可参加或不参加论文答辩旁听,但导师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另设讲师以上职称的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

4.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6.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7.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8.复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和决议。 9.申请人致辞。 10.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三条 未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擅自进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七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者,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十五条所列学术失范等行为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学位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及有关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2级硕士生起执行。

推荐第5篇:学位授予条例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二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院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负责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议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负责制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议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

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院系、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教务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1.5者。

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推荐第6篇:学位授予办法

院教发〔2011〕20号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

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专业学科

二、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端正。

(二)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等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工程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经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者,在校期间修完第二专业的课程,且符合第

一、第二专业的学习达到

2、3规定者,可同时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五)学位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实践(实习)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含1.7)以上。

(六)非英语专业参加学院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者可免考),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学院第二外语学位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成绩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三)对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四、审核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给各系。

(二)各系根据本办法负责审核、推荐。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思想品德情况;

3.学业成绩证明;

4.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样本;

5.各系授予学位建议等材料。

(三)学院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审核。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废止。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

会名单》

2.《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职责》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办法

报:学院董事会

送:学院领导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办公室2011年8月30日印发

纸发12份,存

档2份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主席:吴国光

副主席:王禄林汝宇林周国建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李东宋建夏苏振宇孟庆春

张学忠张素芳袁自峰黄晋萍

推荐第7篇:学位授予通知

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6月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院通字[2013]1号

各学院、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

为做好我校2013年6月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3月4日前:①拟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请将个人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学籍服务中心。②拟于2013年6月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提出申请。

3月6日:各学院将汇总的拟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办公室。 3月中旬:组织论文抽查,确定学校统一送审学位论文人员名单。

4月10日前:抽查到的研究生将学位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5月20日-5月29日:各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答辩。

6月3日前:各学院召开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6月5日前:各学院向学位办公室送交有关材料。

6月14日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6月19日研究生学位授予仪式。

二、学分自查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请自行对照本年级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对学分进行自查;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送审和答辩。

三、论文抽查和送审

1.学校将于3月中旬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的办法》进行抽查,凡被学校抽查到的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统一送审;未被学校抽查到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送审,且至少要聘请3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送审;硕士论文各学院应按照不低于所有申请学位人数20%的比例进行双盲送审。

2.被学校抽查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因故不能按时提交送审,可参加下次的学位申请,但论文仍由学校统一送审。

3.送审论文要求:论文封面、扉页、致谢及取得的学术成果等项中必须隐去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姓名,论文简装,博士5本、硕士2本。博士生在送交论文的同时还需送交填写好的“博士论文创新性评价表”(一式5份,网上下载)。

四、论文评阅

1.为缩短论文评阅周期,本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试行网上评阅。被学校抽查到的研究生须向学位办提交论文电子版(PDF

格式)和纸质版,由学位办负责论文送审评阅;其他研究生论文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提交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和纸质版,由学院负责论文送审评阅。为尊重评阅专家的评阅习惯,网上提交论文的同时,须将论文纸质版和《论文评阅书》寄送给评阅单位(或评阅专家),供评阅专家选择。两种评阅形式的评阅结果同等有效。

2.研究生论文送审前,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论文送审申请表》,并将该表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并领取《论文评阅书》。《论文评阅书》由学院提前统一到学位办领取。

3.《论文评阅书》未加盖学位办公章且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评阅者,评阅结果无效,不能参加答辩。

4.学位论文评阅应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的规定进行。

五、论文答辩

1.硕士研究生答辩工作应在5月20日-5月29日之间由学院按专业统一聘请答辩委员,集中组织安排答辩;博士研究生的答辩工作由导师自行组织,也可以由学院在5月20日-5月29日之间统一组织安排,但须在5月29日之前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2.研究生须向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论文评阅书

(2)培养计划

(3)研究生选题情况表

(4)研究生选题报告

(5)参加学术活动记录本

(6)答辩专用成绩单(由研究生秘书打印,审核后签字盖单位公章,再到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在职工程硕士、在职MPA和在职MBA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打印审核盖章,研究生秘书凭上述研究生提交的《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打印成绩单申请表》统一领取。)

(7)答辩表决表(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到研究生院领取)

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博士研究生答辩时须向答辩委员会提供《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登记清单》及论文原件(若学术论文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须提供经导师签字的录用证明和论文清样)一份,供答辩委员查阅。

3.各学院应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进行,并对答辩秘书进行培训;答辩决议的书写格式应规范,内容应全面、客观。

4.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专家的意见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召开之前完成对论文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填入《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阅后方可作为归档论文提交有关部门归档。

5.申请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提前三天登陆研究生院网站学位工作专栏将有关答辩信息录入“论文答辩公告系统”

(http://yjsb.cumt.edu.cn/paper/),未进行答辩公告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六、学位申请

1.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召开前须向学院提供以下学位申请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登记清单》及论文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博士研究生提供)

(3)学位申请材料ppt(模板网上下载)(博士研究生提供)

(4)“学位信息系统”打印出的《学位基本数据表》

2.各学院负责上述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抽查;各学院须将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登记清单》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查,《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登记清单》须加盖学院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3.研究生院将对所有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跟踪抽查,如发现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七、其它

1.未按时提出申请的研究生学校本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2.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请在研究生院网站“学位工作”专栏下载)的要求撰写学位论文。研究生在论文印制前到所在学院领取学位论文封面。

3.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结束三日内登陆研究生院网站“学位信息系统”(http://yjsb.cumt.edu.cn:5566/)填报学位信息,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进行学位信息认证。填报结束后需打印“学位基本数据表”,本人签名后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由学院统一交学位办公室归档。

4.论文归档: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向校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

(图书馆网址http://lib.cumt.edu.cn/fwzn/xueweilunwen.htm;校档案馆提交论文网址http://arch.cumt.edu.cn/wzll.asp?id=167)(要求PDF格式)和纸质版各1份;博士生还应向学位办提交1本论文,由国家图书馆存档,博士存档论文均需精装。没有提交存档论文的研究生,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暂缓发放学位证书及档案。

5.各学院须按照我校档案馆关于研究生学位材料的归档流程及有关要求(具体内容查看http://arch.cumt.edu.cn/xwclgdyq.htm)做好归档材料的整理收集工作。

6.(单证)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高校教师硕士、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交2张2寸带背胶的照片,用于制作学位证书。照片具体要求:2寸彩色照片;浅蓝色背景;采集的图像大小为210像素X150像素(高X宽),分辨率为300DPI,成像区大小为48mmX33mm(高X宽);照片左下角分两行分别打印姓名、学号(宋体、五号)。电子版照片应存储为JPG格式,以“身份证号.jpg”命名,单张照片文件大小为9-10K。

7.相关表格资料请在:http://yjsb.cumt.edu.cn下载。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1月20日

推荐第8篇:学位授予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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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字[2012]2号

各有关学院:

为保证我校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2012年应届毕业学生和原定于2012年夏季推迟毕业等学生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按学位授予要求同时申请相应学位;毕业时未同时取得学位、目前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且已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各类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二、日程安排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2012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日程安排参照进行。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所在学院通知要求进行;其他各学院各类本科毕业生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进行。

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于4月6日前完成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

三、博士、硕士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要求

(一)博士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表》,通过本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后,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正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正式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外国语及发表论文情况审核要求如下:

1、2008年起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有关要求,提交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原件(详见《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发表学术论文按照申请学位要求被SCI或EI收录的,必须同时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2008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因推迟毕业或已毕业现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学位的,应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6]2号)规定提交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原件,并同时提交在学期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公开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2篇学术论文原件,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还须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012年夏季通过正式答辩者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之前不能按以上要求提交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或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材料原件的,学院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该生只能颁发毕业证书,其可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即自正式取得学籍起8年)内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二)硕士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及工程硕士等各类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答辩。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属于以下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允许申请本次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1、外国语不符合申请学位要求,拟将参加2012年6月全国大学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或拟以第一外语发表学术论文,并达到《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水平要求的;

2、目前,尚未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含以第一外语撰写学术论文),但申请学位时能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接受函(论文拟于2012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和论文清样的。

以上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经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暂缓授予学位的,须在本次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并通过,或论文于2012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含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定结果证明原件)后,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和校学位办审核办理学位证书。否则,只能在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于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四、其他

为保证各环节申请材料提交、审核、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研究生本人、学科、学院务必使用随本通知发布的最新版材料,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流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电子材料下载地址:http://grad.qdu.edu.cn→学位工作→下载专区→《2012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包》。

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将通知传达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逾期校学位办公室将不再受理。

附件: 2012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

件.doc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012-2附

青岛大学研究生处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邮箱:grad@qdu.edu.cn清

华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 协助

推荐第9篇: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1、专业计划中所有课程(毕业论文除外)平均分达65分以上。

2、学位英语成绩达到60分(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分,考试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相关详情请链接各主考院校)。

3、毕业设计达到80分以上。

4、四年内考完本科全部课程,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一年之内进行申请。

5、申请时间:重庆邮电大学每年3月上旬。

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安排

1、统考课程参加每年1月、4月和10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衔接课程于每年5月和11月由主考院校命题在校内参加考试

3、办理两课免考(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于领取专科毕业证后,每年的3月和9月初办理。

4、艺术类专业的所有实作考试均在校内参加考试。具体课程附后

报名考试费用

1、学费:一次性交清4500元

2、课程报考费:40元/科

3、课程考核费 :40元/科(即平时成绩占统考成绩的30%,此成绩只保留半年,按照自愿的原则于每年的5月和12月进行受理 ,具体课程见附件三)

4、实践课程报考费:40元/科

5、免考费:15元/科

6、毕业论文答辩费:500元

推荐第10篇:学位授予仪式注意事项

西南科技大学2012年学位授予仪式注意事项

一、具体安排

1.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1)各学院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组织场外候场学院有序入场,场内学院有序退场(会场入口、出口均由经济管理学院安排的工作人员负责引导);

(2)场内人员后排先授位、以排为单位有序上台,授位完毕的同学直接从右侧出口退场;

(3)上台人员由舞台左侧上场,右侧退场,12人一组(以当场校领导人数为准),第一位上台的同学在最右侧校领导面前站定,后面同学依次排序准备授位,为保证授位秩序,同学不能选择校领导合影,只能按照顺序进行;

(4)授位结束的学生将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依次离开会场,不能返回座位。

(5)学校在东八舞池专门为各个学院准备了合影墙,各学院在授位结束后马上组织学生离场后按照规定路线迅速到达东八舞池进行合影,同时自行安排摄像师进行拍摄。各个学院的组织学生和拍摄时间不超过15分钟,在结束后迅速离场。

各个学院在6月30日前将学院的授位合影传到李欢老师(13508120735;63788)的qq邮箱:245457021,并电话告知。

2.硕士学位授予仪式

(1)场内人员后排先授位、以排为单位有序上台,授位完毕的同学直接从右侧退场;

(2)上台人员由舞台左侧上场,右侧退场,10人一组(以当场校领导人数为准),第一位上台的同学在最右侧校领导面前站定,后面同学依次排序准备授位,为保证授位秩序,同学不能选择校领导合影,只能按照顺序进行;

(3)授位结束的学生将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依次离开会场,不能返回座位。

(4)学校在东八舞池专门为全体研究生准备了合影墙,各学院学生在进行完授位以后,迅速来到东八露天舞池指定处进行全校研究生合影;同时请研究生

部通知所有校领导参加合影,请各学院通知参会的穿有学位服的领导或导师合影。

二、注意事项

1.请各学院负责老师提前通知学生按照授位的着装要求进行着装,不得携带书包等入场(特别提醒:今年不按要求着装和携带书包的学生将不允许进场参加授位),同时需要特别提醒学生要带学位证内页及外壳入场,学生自己将学位证装嵌好后,直接上台与领导合影;

2.请各学院负责老师带领本学院学生提前候场(提前30分钟,其中本科授位第一场和第五场的学院要提前40分钟到场);

3.根据“2012年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仪式时间安排表”,在同一场次授位的学院,排在前面的学院坐在会场的后部,并由排在前面的学院院长做本场授位仪式的主持人;

4.为保证授位仪式的顺利进行,请各学院负责老师提醒学生授位结束后立即离开会场,不能返回座位。

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1、总体协调:

李和平:13508100712(66712),负责各学院入场、会场秩序、各学院合影组织联络等工作。

2、具体联络人:

李欢:13508120735(63788),负责各学院入场、会场秩序、各学院负责人员联络等工作。

3、经济管理学院承担本年度学位授位仪式(主要工作是营造校园氛围、完成各学院之间的衔接工作、辅助各学院组织学生有序入场、接受学位、有序退场、照片拷贝等工作),

4、请各学院负责人务必于6月15日前落实本学院专门负责授位组织的老师(并将负责老师及联系方式报经济管理学院李欢老师),组织学生有序参加授位仪式。

第11篇:学位授予仪式具体要求

学位授予仪式具体要求

1、学位授予分组情况及上台顺序

第一组:陈燕

何雨晗 唐星 苏钰玲 邱小静 姜绍良(6人) 第二组:李炜健 王少聃 王云阳 宁泽函 郭启政 方浩松(6人) 第三组:侯琅 贺渭平邹彪 章涵 尹润坤 陈学继(6人) 第四组:何智昌 黄文平林榆雄 卢钟海 秦慧 秦真(6人) 第五组:夏云瑞 杨浩标 袁园 张翔 赵玉林 周诗正(6人) 第六组:陈伟 傅嘉 胡国庆 李国龙 刘峰 钱敦苇(6人)

第七组:陶宗园 王雨欣 韦祖煌 巫资传 肖信循 杨炎 杨垚(7人)

2、授予仪式注意事项:

(一)入场前,毕业生须按顺序列队完毕,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行进至指定区域内按秩序就坐。

(二)在分管校领导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入场及退场时,在场人员应起立鼓掌致意,以示尊重。

(三)上台接受学位前,请学位获得者自行将流苏置于帽檐右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四)学位授予时,学位获得者依列队顺序按主持人宣布的分组名单逐一上台,接受学位。

(五)学位授予方式:校领导、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与受礼学生握手,拨流苏置于帽檐左前侧中部同时授予学位证书,。

(六)受礼后,学位获得者应及时退下,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回到指定区域,不可在台前逗留。

第12篇:会计学学位授予规则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电大财经部( 2003年01月15日)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校教[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北京工商大学协商,特制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电大 会计学 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8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会计学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限选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4.通过当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北京工商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开放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限选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良好以下(不含良好)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向北京工商大学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每年2月底以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供本年度参加北京地区(北京工商大学所在地)成人高等教育英语统一测试学员的名单,3月份由北京工商大学与北京市教委联系报名并于6月份组织考试。其他地区学员若参加当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英语统一测试,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3.北京工商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5月一次,11月一次)。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由北京工商大学负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制卷并组织考试及阅卷,北京工商大学予以检查指导。

4.北京工商大学负责提供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到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北京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经北京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北京工商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1)学位申请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40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有关收费管理部门审批。

(2)学位证书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20元。

(3)英语测试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收取的参加北京工商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的费用暂定为每人30元。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证书费及英语测试费,并分别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第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第13篇:学位授予仪式1

学位授予仪式

一般来说,学位授予仪式的流程如下:

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到达主席台前正中位置;

2.学生上台,在距离学位授予人一步位置处向学位授予人标准鞠躬;

3.学生稍微低头,学位授予人把流苏从学位获得者帽檐的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4.学位授予人授予学位证书;

5.学生抬头同时伸出双手从学位授予人手中接过学位证书;

6.学生接过证书后,左手顺势握住证书下方,将证书正面朝外,平贴近左胸前,右手前伸与学位授予人握手,自然转身面向台下(获学位者站在学位授予人右侧);

7.合影;

8.学生走下主席台回到原来座位。

注:学生上台前流苏在帽檐的右前侧

一定要 发给每个参加典礼的研究生

第14篇: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本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本所为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学位授予单位。本所培养的研究生由中科院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三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所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理学学科专业有凝聚态物理和光学;工学学科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学工程、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电路与系统和计算机应用技术6个专业。本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理学学科有凝聚态物理和光学2个专业;工学学科专业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光学工程和电路与系统4个专业。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详细论文摘要评审等几个方面,学位申请前,应符合本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中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其中博士生要事先通过预答辩,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硕士论文6册,博士论文7册),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3、论文详细摘要2份(A4纸约10页,4000字左右),内容包括论文章节目录、本人主要工作及结果、发表论文目录及导师签属意见;

4、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通知)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时间

1、本所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每年12月份)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本所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二个月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博士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进行公开预答辩。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可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果预答辩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应在做出相应修改后再申请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答辩。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本所学位委员会确定,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需经本所保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3名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学术评语(密封传递)。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所人事教育处将另外再聘请2位专家进行评阅,若累计有2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所人事教育处聘请5名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2名为外单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在15天内写出学术评语(密封传递),如有1-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所人事教育处将另外再聘请2名本学科专家进行评阅,若累计有3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后,重新申请论

文答辩。

第十二条评阅人应在15天内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较为写出详细的学术评价,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价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硕士论文有无新的见解,博士论文有无创造性成果;

2、所述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3、论文中的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学术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贡献;

5、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所人事教育处组织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和5月至6月各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需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后确定。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本所保密办公室审批后,由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具有正、为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人组成(至少有二位外单位同行专家),成员为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的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或相当职称)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博士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填写有关表格。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教育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博士生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及其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学位初审

第十九条所人事教育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2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所人事教育处分别于每年2月28 日前和6月30日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对拟授予学位的人员还需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最后1个周六和7月第1个或第2个周六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发放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5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大发研[200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书面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对论文的评价。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

接寄送到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接受申请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某些课程考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十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位的理由,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报教务部,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博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违纪学生的导师不参加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习英语二外,并有用英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不另进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按《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者,根据申请学位者所在学校执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水平与我校的差别情况,由我校确定若干学位课程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③外国语1门。上述课程考试的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试卷,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进行规定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依据个人学习计划,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③外国语。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

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科学位委员会审定。本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六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当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签署审核意见,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同意,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执行。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国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浙 江 大 学

二○○四年六月四日

第16篇:学位授予办法解读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英语专业的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在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成绩在356分及以上(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一)在校期间,在全国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在核心或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

(四)所撰写毕业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

(五)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处分者;

(三)学习期间,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以上处分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七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校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第九条 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教务处对申诉报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提出者;异议提出者不同意教务处回复意见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通过教务处认可的异

议,审议持异议者的申诉,做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教务处负责向异议提出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条 推荐到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学校的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负责受理,教务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2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7篇: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参照《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等级C、或绩点2.0)以上(不含);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2门,其中学位课程不超过1门。

第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一份研究报告,但必须在报告撰写之前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研究生应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1人;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家,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1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作出了杰出成绩,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二条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

5、本款同本细则第六条第4款。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等级C、或绩点2.0)以上(不含);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3款;

4、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4款;

5、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5款;

第十六条 本条同本细则第九条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五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研究生应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5到7名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委员中至少有2位本校以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记录在《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否则作结业处理。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6、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7、本款同第十一条第7款。

第十九条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

2、本款同第十二条第2款;

3、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规定,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5、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公共异议期结束,学校应当在60日内向经公告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2年内通过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国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1、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2、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3、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盖章。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会议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医学等组进行工作,并设立投诉受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定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8、审批自审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9、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10、审核处理以上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其中第

3、

6、

7、8款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第10款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投诉受理委员会履行,投诉受理委员会审议决议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重大问题应向其后举行的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1人。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共同酝酿,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2、考查博士学位申请;

3、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审批硕士学位课程主考人,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

4、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8、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9、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规划、初审工作;

10、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分委员会学位 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11、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其中第

1、

2、

3、

4、11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简报,分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简报和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异议处理办法》处理;其他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参照该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其中,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同时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6号文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学位授予仪式主持词

学位授予仪式主持词

(一)

尊敬的范校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够主持电子信息学院的学位授予仪式。首先我代表电子信息学院全体老师向2016届全体毕业生表示衷心的祝贺。每到毕业季,我看着你们像自己的孩子一样离开校园,踏上社会,面对人生挑战时,总是感到不舍和期盼。

可是今年的毕业季却不同以往,我感到心情很激动,因为我们这一届是新组建的电子信息学院第一届毕业生,必将载入青岛大学史册,你们将伴随并见证电子信息学院在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飞速发展。你们的未来就是电子信息学院的未来,你们的成长就是电子信息学院的成长,你们的辉煌就是电子信息学院的辉煌。

最后,我有三句话希望大家铭记:

第一,不忘父母养育恩。当你们拿到第一个月薪水,能不能给爸爸买双鞋,给妈妈买件衣服,让父母觉得孩子终于长大了。

第二,不忘老师培养情。当你们取得第一个成绩,能不能给老师发个短信,让老师觉得自己的学生终于成才了。

第三,不忘伟大祖国的期盼。当你们为祖**亲贡献第一份力量,能不能自豪的说,我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了。我坚信,你们拥有了辉煌的昨天,也拥有了灿烂的今天,必将拥有美好的明天。

下面,我宣布电子信息学院2016届毕业生学位授予仪式现在开始,恭请范跃进校长及全体校领导为我院毕业生授予学位。

电子信息学院2016届毕业生学位授予仪式结束,谢谢大家,祝贺同学们。

学位授予仪式主持词

(二)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再次欢聚一堂,以喜悦、祝福、期望的心情为即将获得文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7类学士学位的201*届本科毕业生举行隆重的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在这喜庆而神圣的时刻,我谨代表全校师生员工,向所有的毕业生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四年前,你们带着亲人的嘱托,怀揣着快乐的梦想相约在---学院这座知识的殿堂,开始体验人生转型的青春困惑和独立坚强。四年来,你们经历了思维的历练和思想的交融,领略了理性抉择、智慧生活、勇于创造的魅力,形成了择善诚信、勤奋进取,感恩担当的品质。----学院记录了你们的成长与希望,记录了你们的奋斗与彷徨,还记录了你们的开放、超越与青春梦想。今天,在你们收获成功的喜悦、穿上神圣的学位服之际,母校由衷的为你们祝福,为你们自豪,为你们骄傲。

为了见证同学们来之不易的成功与喜悦,也为了祝福你们新的未来,今天,全体校领导都前来出席这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他们分别是---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现在,我宣布20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开始。

第一项:全体起立,奏国歌。

第二项: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副院长—教授宣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等2144名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项:请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代表---同学发言。

第四项: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讲话。

第五项:请校领导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同学们:当你们满怀喜悦的心情,从校领导手里接过墨绿色的学位证书,当大学的苦读变成永恒的回忆,当熟悉的校园沉淀于记忆深处,当送别的乐曲悄然响起,特别是当我看到你们在夏季的校园里,头顶烈日,将自己珍藏的书籍送给并不相识的学妹学弟,当同学们互享学业与就业成功的欣喜……,老师们知道,你们已经长大了、成熟了,就要告别校园,扬帆展翅,去实现人生新的超越,创造人生新的传奇。在此,母校真诚的祝福你们,期待着你们的快乐和成功。因为你们的现在乃至将来已经和---学院紧紧地融合在一起,你们的快乐和成功也必将演绎---学院人的幸福与卓越!我们有理由相信,不管今后你们走到哪里,母校"厚德博学、崇实求新"的校训,都将永远伴随着你们翻过昨天的灿烂,再创学校明日的辉煌,书写人生更加精彩的篇章!

现在,我宣布,---学院20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到此结束!

第19篇: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

1 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

2 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五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3

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

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

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

4 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在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情况下,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

2、本款同第十五条第2款;

3、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

5 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5、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公示异议期结束,学校应当在60日内向经公示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2年内通过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2010】14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二)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 《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 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五) 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 (六) 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七)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6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

7 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

第20篇: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第二十三条……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 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 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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