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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总经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办交通安全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项目管理处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项目管理处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

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总经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处及管理部室交通安全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总经办进行事故处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总经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项目管理处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总经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项目管理处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总经办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总经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总经办签字,以便备

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总经办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服从公司总经办的管理。

5、项目管理处公务用车和管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承担。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总经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项目管理处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制度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

司总经办报告,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总经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总经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总经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总经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8、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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