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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近五年考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3.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

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性质是什么?

(3)请回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粤公、通字【2006\'J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1)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车辆管理所;樵某;(2)本案所涉及的诉讼为行政诉讼;(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32.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1)是越权;(2)是镇政府;(3)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32.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

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1)是个人身份。(2)①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②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4分)

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

则?

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3分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33.案情: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如果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

么?

答:(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2)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分)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1.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2.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3.《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问题: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 2.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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