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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今年暑假,我在廉江法院刑事庭实习了两个星期。通过这十几天的学习,真正把书本知识与实践操作结合,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直接的认识;也深深被法官的个人魅力所折服,对法学增加了很多更理智的认识。但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得不使我思考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以前总以为,廉江这么小的一个县城,每年的刑事案件应该屈指可数。真正进入到刑庭,才明白,原来越小越落后的地方违法犯罪的情况越普遍。在刑庭的十天,基本上每天都有案件要开庭审理,有时一个上午甚至要判四五个案,而且在整理刑事卷宗的过程中,我也估计了一下,每个刑庭的法官半年平均要负责六七十宗案子,数量异常庞大。所幸的是,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来说还是相当及时,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不是很多。整个刑庭的办事效率是值得称赞的。

二、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但是无可否认庭审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程序性问题。审判员有意或者是无意的言行侵犯了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陪审员对法官绝对服从,被告人有罪推定的审理方式等等,无一不反映出基层法院庭审的随意性、任意性等缺陷。

(一) 审判员讯问方式不恰当

在旁听开庭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审判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都会用一些欺骗、威胁或者恐吓的言辞来逼迫被告人认罪,达到质证的目的。一些审判员会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往往会补上一句“你要认罪的话,就可以减轻几年刑罚,不然让你蹲一辈子监狱”。被告人因为畏惧,大多数都老老实实的招了,至于事实的全部经过是不是如起诉书所言,已经无从考究。在庭审中,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正义的代表,使用一些侮辱恐吓的言语无人去追究,部分被告人对此毫无反抗,任法官宰割,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合法权利已经被侵犯。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员应回避的几种情形。但在基层法院中,法官自行回避的情形基本上没有出现,在庭审的过程中,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当事人大都也是说“不用”。但是据我在旁听过程中的观察,部分当事人甚至连什么是“回避”都不懂,审判员很少主动告知当事人何为“回避”,当事人也很少提问,偶尔有一个想了解一下, 1

审判官就会很不耐烦有些甚至态度恶劣地憋出一句“就是对我审理案件有没有异议”。这种解释在法律人士看来,是非常不全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谈何保障,他们连自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都不知道。法官处理自己亲戚朋友的案子的例子也很多,也有甚者在庭外悄悄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吃饭。审判的“公正”可想而知。

(三)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法官任意剥夺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但由于大部分法官在庭前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在控、辩双方未展开举证和论辩的情况下就进行书面的实体审查并产生预断 。审判长主持和指挥法庭调查的整个活动,包揽询问被告人、出示、宣读、调取、审查证据的一切活动,控方和辩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审判长倾向公诉人的意见而轻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等等。最终导致控、辩双方地位和力度失衡,控方压倒辩方,使被告人辩护权没有保障。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中使用非常普遍。

辩护权在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关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权利。但在基层法院的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经济拮据请不起律师,又由于自行辩护的水平不高,所谓的辩护,只是简简单单地用“是”、“不是”来回答审判长的问题。少数能请到辩护律师,但是律师在法官面前辩护权受到很大的压制。审判长甚至为了节省庭审时间,在辩护这一争议较大的环节,不愿花太多时间。被告人的辩护权被肆意剥夺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些案子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应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但是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审判长直接采用了简易程序。其实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是以被告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为前提的(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就意味着其放弃获得无罪判决的权利),因此,法官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时极容易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操作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部分案件适用简化审理,往往仅仅关注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下降,忽视了确保被告人充分地享有并行使 “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这种漠视甚至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做法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三、完善庭审的反思

(一)规范法官的言行,保证审判的公正

审判的公正要求法官的独立公正,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关键是要杜绝法官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子。这既是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还可以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公正。而且,为了真正落实辩护制度,法官在法庭上的讯问询问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用恐吓、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查证质证。另外,《法官守则》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言行作风,每一个法官都应该认真遵守,并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中。

(二)完善庭审监督,避免程序违法

基层法院公开审理的案子,群众旁听的人数并不多,新闻媒体很少出席,甚至人民陪审员有时应出席时也缺席。由于缺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话语权通常集中在负责案件的法官手里,院长只是在定罪量刑非常离谱时,才会否定法官的审判。法律监督的渠道异常缺乏,以致庭审中的违法程序,无人揭发,审判不公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在审判中既要确保“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在法庭中得到严格遵守,坚决防止限制或变相限制被告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切实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又要切实加强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辩护律师有权协助被告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认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重新鉴证;与控方进行平等、激烈的辩论,其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这样子程序公正的庭审方式,才能算得上是公正的审判。

(三)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基层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很多都是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对自己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基本上一点概念也没有。保障当事人诉讼的合法权利,首要之举就是要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当今社会,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这样子既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帮助。现代司法为了确保权利的实现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制度。如,“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司法独立”等原则。基层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正当程序的改革方

向,紧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真正做到:法律人生,仁布天下;解天下冤,维天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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