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估细则》说明
1.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年度考核评估工作,促使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进一步向前发展,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在2009年评估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市教育局对旗县区政府和基层教育部门的考核条例,对个别条款及分数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调整,力求使评估更贴近学校工作的实际。
3、细则中的共性指标可供初中和小学共同使用,但对各学段不同的要求在指标中予以了分别列项。
4、细则设置了“基础性指标”、“特色性指标”、“获奖加分”和“一票否决”四项内容。基础性指标是对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管理、办学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督导、检查促成学校都要达到的基础目标。
特色性指标是为学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打造学校特色、提升学校品位与境界而提出的,其直接的目的是给学校提供充分的自主发展空间,促进学校形成个性,以达到提升学校层次,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本细则设A级指标9项,B级指标35项,其中基础性指标设A级指标7项,B级指标29项,合计赋值900分;特色性指标设A级指标2项,B级指标6项,合计赋值100分;奖励加分三项13条,封顶20分。满分总计1020分。
5、本细则主要用于对市直中小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评估使用,评估结果同时也是各校参与其它评优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6、本细则对学校资源配置的检查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2008]19号)和部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为依据,对其他基础性数据大多以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各校在备查时需认真研读相关文件资料。
7.自评是督导评估的前提条件,凡没有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自评且未按时报送自评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比考核。
8、本细则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