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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Ⅹ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涉枪案件;

(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 (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

(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直属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支行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总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行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科技信息部、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新业务发展部、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要联手做好金融诈骗和计算机、银行卡及内部人员犯罪的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协查案件。

第十五条 凡本行员工均负有维护本行财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同一切危害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保卫部门基本职责:

(一)组织贯彻总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防抢、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群体闹事(挤兑)、紧急疏散以及防自然灾害(地震、水灾)、停水、断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细则,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教育。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保卫达标考评工作。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火灾、治安灾害等事故。

(六)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每月检查营业网点和要害部位至少一次,及时处理问题和隐患,按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方案的审核,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直属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应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参与支持下将任职人基本情况和考察任用意见报备总行保卫部门,免职或调动的应说明理由;基层支行应将兼职的保卫干部调整使用情况及时报备直属支行保卫部门。要确保保卫队伍的相对稳定,非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任免或调动。

第三章 要害部位、要害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要害部位包括: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守库(监控值班)室、会计档案室、信贷业务档案室、资金业务档案室、重要空白凭证库、人事档案室(库)、计算机机房、资金交易室、托管交易室、机要档案库、营业厅(室)、自助银行、运钞车等。

要害岗位包括:印章管理、会计结算、财务、资金业务、资金交易、信贷、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计算机机房人员、网银、管库、出纳、守库、押运、加钞、授信审查等岗位均应列为要害岗位。

第十九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一)设置安全防护或技术防范设施;

(二)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与消除;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四)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进行安全形势教育; (五)积极做好警卫、值班工作。

第二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的使用,应坚持“先审核,后任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人员录用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严格程序,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遵纪守法教育及日常管理。确保人员思想纯洁、队伍可靠。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业务现金库安全管理

(一)业务现金库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必须严格登记进出库人员的姓名、时间和事由,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二)库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开保管,并严格垂直单线交接,严禁交叉。非工作时间应当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内,备用钥匙由金库副主任会同分管行长、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所属行公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分管行长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备用钥匙或密码副本时,须经行长批准,由金库副主任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共同启封,并详细记录动用原因和动用时间,以备查考。密码本动用后,须立即更换。 (三)本级行有关人员需要查库时,必须持有行长签署的查库令、身份证、工作证,经查验无误,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并严格落实登记制度;上级行主管业务部门须进库检查时,必须持有总行保卫部门出具的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经查验无误,本级行行长批准后,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

(一)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必须至少开设两个窗口,每日业务终了柜员必须将尾箱现金全部交支行大库,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营业室的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处。

(三)营业网点要加强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帐卡、柜员尾箱的管理。营业室应设有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在营业期间应出入锁门,非本室人员严禁入内;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三分管,业务终了时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四)非本营业室工作人员需进入营业室时,须持有工作证、身份证和保卫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证(或介绍信),

并在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干部的陪同下,营业室工作人员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

检修或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室时,须经支行行长批准,外部人员应事先确认其身份,由营业场所业务部门专人陪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五)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必须关门落锁,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报警系统。营业终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如遇本级行领导或上级行主管部门突击检查时,值班人员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在查验证件(三证一陪)后,方可开门进入,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营业终了运钞车到来前,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运钞车到来后,必须先确认安全后再将现金从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取出装入运钞车。

(七)根据总行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接触现金的一切业务活动(包括柜员操作,现金复核、清点、(尾箱)摆放及移动,款项交接,自助机具加钞、清机等)须在摄像机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安全防护和技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现金库、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库、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含单独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等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监控报警设施及消防设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办公大楼、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营

业网点、自助银行、计算机房前,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上报安防设施建设预算。保卫部门应根据新建、改建计划,提出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和消防系统的初步配套方案,交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审核后选定资质合格的单位施工,并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支行时,必须事先将营业网点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报总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总行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和视频监控、联网报警、消防报警系统以及消防器材等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安装部位及线路走向,均属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系统等,达到设备报废年限需更新或改造时,须经科技信息部、保卫部门审验确认。经确认同意后,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结合年终考评,由总行予以表彰;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兼)职保卫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发生案件、事故,造成资金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并由总行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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