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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天文台国有资产管理领用及处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9: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适应上级新出相关政策的要求,特重新制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国天(总)发字【2004】20号)、《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科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国天(总)发字【2005】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总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为维护我台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05〕160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种渠道取得的经费(含工会费)所购置、自制、委托加工、组装及馈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三、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仓库,食堂,锅炉房,围墙,水塔,电梯,通讯线路,输配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标准

(一)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报废时按原值销帐。

五、采购

(一)我台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财政部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部门应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分三级,即集中采购(由财政部安排)、部门集中采购(按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分散采购(即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中的商品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小额采购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型号中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各部门写明原因提交申请,得到有关台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二)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目录外的采购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到财务资产处领取支票自行购买,采购时所开发票联中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必须规范,否则资产管理人员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超过20万元的设备采购和外协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天文台科研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国天发字【2010】52号)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外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种类和市场情况提出采购办法(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附情况说明,询价文件等组成采购申请,由台务会或台长指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采购小 3 组,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并完成邀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五)120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

(六)国外订货根据《国家天文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天(总)发字【2009】33号)实施;

(七)采购贵金属、危险品以及每克在5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经台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并由两人以上领用、保签;

(八)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中,遇有科学仪器入境出境情况,课题组应提前60天提出申请,到财务资产处申请协助办理海关规定的手续;

(九)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课题支付预算,各部门每年按要求的时间将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到财务资产处,经院里审批后按下达的预算采购;

(十)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政策执行采购。

六、领用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的总负责人,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责成领用人做好国有资产的保管及维护,重要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做好记录,保障安全使用。

凡属台固定资产不得私自借用,更不准放在家中,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使用管理中责任事故处理的规定》中第四条关于责任事故的定义,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对于每年采购实验用材料超过10万元的部门,部门内应有明确

4 的采购、领用制度,并有领用登记记录,财务资产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材料领用制度及领用记录。

大型设备的档案由使用部门建立完成,包括预算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验收报告、使用手册,进口设备还应有进关手续等。

七、领用人变更

凡因公出国、调动工作(包括台内调动)、退休、退养、长期病假人员,应在一周内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更领用人手续,并有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如未办上述手续者,财务资产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让其进行赔偿,并有权从工资中扣除,人事部门不准办理出国、调动、退休手续。

机构变动、课题组终结、负责人调动,所领用的国有资产应列清单,及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更领用责任人交接手续,否则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八、科研设备的维护保养

我台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科研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科研任务的正常进行。

科研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和设备类别,参照科研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或合同,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设备维护保养细则,部门负责人按此要求使用人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各部门在每年初向台财务资产处提交本年度科研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各部门负责对部门内成员进行操作专业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5 培训。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应当有记录。

九、移交、报废

凡国有资产离台外借、外协、出租、改造、改装、解体等,需到台财务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解体报废的国有资产都由台财务资产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残值全部交台财务并及时做固定资产减少手续。其它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私自批准处置。

报废设备流程: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给出拟报废的设备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实物及使用状况后,查清原值,开报废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资产报废及销账手续,所收入的残值全部交台财务入帐;含涉密存储的设备报废,应先办理脱密手续并将复印件交财务资产处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大型设备的报废应先按院规定准备材料上报院计划局批准;残值较高设备或物资的报废,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评估残值,并由多家竞价后变卖残值。

台站自行处置规定:台属观测站因科研需求及运输困难,要求原地处理报废设备的,应先提出申请及报废清单报财务资产处批准后,站内组成3人以上小组共同处置,处置后应有处置情况报告并有小组人员签字,变卖残值交回台财务入账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

九、管理职责

财务资产处是我台总部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天文台依法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的设备认真办理验收、入库、分类编号,并对国有资产进行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与财务对帐),做到家底准确清楚,金额的增减要有原始记录,手续齐备;

(二)每年两次对各部门进行资产抽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理国台总部进口设备的海关减免税事宜;

(四)按照各部门提交的维护保养计划,每年两次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的材料领用制度及领用记录;

(六)基建项目完工后按验收清单做固定资产增加,办理入库手续;

(七)每年与各部门核对一次固定资产领用帐目。

海南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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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天文台国有资产管理领用及处置的规定
《国家天文台国有资产管理领用及处置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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