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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内资企业(公司制)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 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 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 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 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 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

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 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 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 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 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 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 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

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业村民; (2)城镇待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 业证明; (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 离退休证;

(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 门的下岗证; (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以上 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 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 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 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 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 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 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 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 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 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 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 应提交许 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 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 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

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

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

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

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

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 的;

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

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 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市局受理登记;

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 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 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 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

各分局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 企业;

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除上述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在杭的分公司、由浙 江省属以上法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及其他省属企业外, 其余企业均在经 营所在地的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均在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 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 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 (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 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 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 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 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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